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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癌是我国发病率和死亡率居高不下的恶性肿瘤之一。本文介绍了针对胃癌Claudin18.2靶点的靶向药物临床试验,该药物通过与胃癌细胞表面的Claudin18.2蛋白结合,抑制肿瘤生长、侵袭和转移。临床试验主要招募胃癌患者,尤其是Claudin18.2表达阳性的患者。此次试验为患者提供了新的治疗选择,有助于推动胃癌治疗研究进展,提高我国胃癌治疗水平。有意向的患者可拨打400-119-1082咨询详情。
【黄冈】胃癌Claudin 18.2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项目名称:【实体瘤】MIL93注射液治疗Claudin 18.2 初治晚期胃癌患者
药品名称:MIL93注射液
基因分型:靶向药
突变基因:Claudin 18.2
临床期数:Ⅰ期
治疗线数:初治
适应症状:一线初治伴随有CLDN18.2过表达的胃癌患者(新辅助和术后辅助化疗结束后大于6个月进展也算一线)
项目优势:MIL93是一款由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靶向Claudin18.2的重组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拟开发用于治疗Claudin18.2阳性胃癌、胰腺癌。MIL93的Fc段进行了改造,使其与NK细胞上表达的FcγR IIIa具有更高的亲和力,从而其抗体依赖的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作用(ADCC)作用比同类候选药物明显增强。
【黄冈】胃癌Claudin 18.2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一、背景介绍
胃癌是全球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其发病率和死亡率在我国居高不下。随着医疗科技的不断发展,针对胃癌的靶向治疗成为了一种新的治疗手段。其中,Claudin 18.2靶点在胃癌治疗中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近日,一款针对胃癌Claudin 18.2靶点的靶向药物临床试验在我国全面启动,为广大胃癌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
二、胃癌Claudin 18.2靶点靶向药试验详解
1. Claudin 18.2靶点是什么?
Claudin 18.2是一种紧密连接蛋白,主要表达在胃黏膜上皮细胞中。研究发现,Claudin 18.2在胃癌等多种恶性肿瘤中异常表达,与肿瘤的生长、侵袭和转移密切相关。
2. 靶向药物的作用原理
针对Claudin 18.2靶点的靶向药物,通过与胃癌细胞表面的Claudin 18.2蛋白结合,阻止癌细胞之间的信号传递,从而抑制肿瘤生长、侵袭和转移。
3. 试验招募对象
本次临床试验主要招募胃癌患者,特别是Claudin 18.2表达阳性的患者。具体招募条件如下:
确诊为胃癌的患者;
肿瘤组织样本检测Claudin 18.2表达阳性;
年龄18-75岁;
符合其他入组条件。
三、患者临床招募意义
此次胃癌Claudin 18.2靶点靶向药试验的患者临床招募,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 为患者提供新的治疗选择
传统胃癌治疗方法疗效有限,且副作用较大。靶向药物作为一种新型治疗手段,具有更高的疗效和更低的副作用,为患者带来了新的生存希望。
2. 推动胃癌治疗研究进展
通过临床试验,研究者可以进一步了解胃癌的发生发展机制,为未来胃癌治疗提供更多科学依据。
3. 提高我国胃癌治疗水平
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有利于我国胃癌治疗水平的提升,为全球胃癌患者提供更好的治疗方案。
四、如何参与临床试验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朋友符合招募条件,可以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了解详细的招募信息。我们的专业团队将为您提供以下服务:
详细介绍临床试验流程;
协助您与研究者取得联系;
提供相关医疗建议。
五、温馨提示
胃癌Claudin 18.2靶点靶向药试验的患者临床招募,为胃癌患者带来了新的希望。我们期待更多患者能够参与到这项研究中来,共同推动胃癌治疗的发展。同时,全球好药网也将继续关注此类临床试验的最新进展,为患者提供更多权威信息。
最后,再次提醒广大患者,如有意向参与临床试验,请务必拨打咨询热线:400-119-1082,了解更多详情。
入选标准
用药介绍用药时程:每 3 周为 1 个周期, 于每个周期的第一天给药( C1D1、CnD1,n为≥2 的整数)入排标准
简要入排曾接受过 CLDN18.2 单抗或 CLDN18.2 CART 治疗,无法手术切除的初治胃癌,需要CLDN18.2 表达检测。HER-2 阴性的胃和胃食管结合部腺癌完整入选标准1. 年龄≥18 岁,男女不限。
2.经病理组织学确诊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恶性实体瘤,须提供归档肿瘤组织样本或新鲜活检肿瘤组织样本用于 CLDN18.2 表达的检测。同时根据研究阶段情况符合以下要求:
a. 第一阶段单药剂量递增研究入组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接受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治疗的受试者,标准治疗建议参考中国临床肿瘤学会(CSCO)指南;
b. 第一阶段单药剂量扩展研究入组病理组织学确诊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和胃食管结合部腺癌、胰腺导管腺癌等晚期实体瘤,且经中心实验室确认肿瘤组织 CLDN18.2 阳性(定义为 IHC检测≥10%的肿瘤细胞 CLDN18.2 膜染色≥2+),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接受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治疗的受试者;
c. 第二阶段联合用药研究入组病理组织学确诊的未经治疗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恶性实体瘤,且经中心实验室确认肿瘤组织 CLDN18.2 阳性(定义为 IHC 检测≥10%的肿瘤细胞CLDN18.2 膜染色≥2+),既往新辅助治疗/辅助治疗结束时间至疾
病复发时间>6 个月视为未经治疗。包括以下 3 个队列:
队列 A:HER-2 阴性的胃和胃食管结合部腺癌;
队列 B:胰腺导管腺癌;
队列 C:胆道癌(包括胆囊癌、肝内或肝外胆管癌);
d. 第三阶段入组经病理组织学确诊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胃和胃食管结合部腺癌;且经中心实验室确认肿瘤组织CLDN18.2 阳性(定义为 IHC 检测≥10%的肿瘤细胞 CLDN18.2膜染色≥2+)。既往新辅助治疗/辅助治疗结束时间至疾病复发时间>6 个月视为未经治疗,新辅助治疗/辅助治疗结束时间至疾病复发时间≤6 个月则视为经一种系统治疗。包括以下 3 个队列:
队列 D:未经治疗的 HER-2 阴性胃和胃食管结合部腺癌;
队列 E:病理组织学确诊的既往经一种系统治疗失败(包括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的毒性)的胃和胃食管结合部腺癌,一线治疗方案必须包含铂类和氟尿嘧啶类药物,入组后研究者选择的联合治疗方案中不能包含既往一线治疗中的药物,即伊立替康或紫杉类药物;队列 F:既往经两种及两种以上系统治疗失败(包括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的毒性)的胃和胃食管结合部腺癌;
3.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版本 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单药剂量递增研究除外)。
4.ECOG 体能状态评分 0 或 1 分。
5. 预计生存期> 3 个月。
6.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a. 血常规(筛选检查前 14 天内未输血或其他血液制品、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其他造血刺激因子纠正):中性粒细胞(ANC)≥1.5×109/L;血小板(PLT)≥100×109/L;血红蛋白(HGB)≥9.0g/dL;
b. 肝功能:
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Gilbert 综合征受试者,≤3×ULN);无肝转移受试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有肝转移或原发于肝脏的恶性肿瘤受试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5×ULN;
c. 白蛋白≥2.5g/dL。
d. 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60mL/分;尿蛋白<2+;如果尿蛋白≥2+,应进行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检测,24 小时尿蛋白含量<1g;
e.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7. 对本研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 研究期间需要使用维生素 K 拮抗剂抗凝者。
2. 研究期间需要使用治疗剂量的肝素者(可接受预防剂量)。
3. 首次研究用药前 4 周内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包括手术、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放射治疗、肿瘤栓塞术等),其中针对骨转移的局部放疗,并且放疗相关 AE 恢复到≤1 级的受试者可入组,使用治疗骨转移相关事件的药物(如唑来膦酸等)不影响入组。
4.首次研究用药前 14 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使用全身免疫抑制治疗,除外以下情况:
a)鼻内、吸入、外用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例如关节内注射);
b)生理剂量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
c)短期(≤7 天)使用类固醇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5. 首次研究用药前 8 周内曾接受过重大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预期在本研究期间需要进行重大手术,或存在严重未愈合的伤口、外伤、溃疡等情况的受试者。
6. 曾接受过 CLDN18.2 单抗或 CLDN18.2 CART 治疗;第三阶段队列 D和队列 F 受试者曾接受过抗 PD-1/PD-L1 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单克隆抗体、小分子抑制剂、双抗等。
7. 既往抗肿瘤治疗之后毒性反应尚未恢复到 0 或者 1 级水平(脱发和疲劳除外),神经毒性≤2 级者可以入组。
8.首次研究用药前 2 周内接受抗肿瘤治疗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9. 5 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具有低转移风险和死亡风险的恶性肿瘤(5 年生存率>90%)除外,如经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或宫颈原位癌、浅表性膀胱癌等原位癌、低复发风险的早期乳腺癌等。
10. 存在不可控的、需要反复引流或医学干预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11.已知有显著临床意义的肝病病史,包括活动性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 HBV DNA> 200IU/mL;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 HCV-RNA 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肝功能 Child-Pugh B 级或更为严重肝
硬化。
12.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 HIV 血清反应呈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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