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结直肠癌RET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临床研究试验招募)

陈思翰

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5-03-13 13:20:08,由春晓健康网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留言反馈!

肿瘤新药临床实验申请
肿瘤新药临床实验申请

文章摘要:本文介绍了结直肠癌治疗的新靶点RET基因突变,以及我国正在进行的“结直肠癌RET靶点靶向药试验”临床研究。该试验旨在评估新型RET抑制剂对RET基因突变阳性患者的疗效和耐受性,旨在实现精准治疗。文章还详细说明了患者招募条件,并邀请符合条件的患者参与试验,共同为抗癌事业贡献力量。同时,为参与患者提供免费药物、检查及交通补贴等支持。

【白城】结直肠癌RET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项目名称:【实体瘤】在携带RET融合或突变基因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评价KL590586胶囊安全性、耐受性及药代动力学

药品名称:KL590586胶囊

基因分型:靶向药

突变基因:RET

临床期数:Ⅰ期和Ⅱ期

治疗线数:一线失败

适应症状:RET基因融合或突变的晚期实体瘤(甲状腺髓样癌,头颈鳞癌,结直肠癌,胆道恶性肿瘤,胃癌,黑色素瘤,前列腺癌,乳腺癌,肝癌,尿路上皮癌)

项目优势:四川科伦博泰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白城】结直肠癌RET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一、结直肠癌RET靶点:新的治疗方向

结直肠癌作为全球最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严重威胁着人们的健康和生命。近年来,随着分子生物学研究的深入,科学家们发现了越来越多的肿瘤驱动基因,其中RET基因突变被认为是结直肠癌治疗的新靶点。

RET基因编码的受体酪氨酸激酶在细胞增殖、分化等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RET基因突变导致的激酶活性异常,与结直肠癌的发生和发展密切相关。针对这一靶点研发的靶向药物,有望为结直肠癌患者带来全新的治疗选择。

二、【结直肠癌RET靶点靶向药试验】:开启精准治疗新篇章

为了验证RET靶点靶向药物在结直肠癌治疗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我国正在开展一项名为“结直肠癌RET靶点靶向药试验”的临床研究。该试验旨在评估新型RET抑制剂对RET基因突变阳性的结直肠癌患者的疗效和耐受性。

试验药物采用最新的靶向治疗理念,通过特异性抑制RET基因突变,阻断肿瘤细胞生长信号,从而实现精准治疗。与传统的化疗药物相比,靶向药物具有更高的治疗指数和较低的毒副作用,为患者提供了更多的治疗选择。

三、患者招募:共筑抗癌新希望

【结直肠癌RET靶点靶向药试验】现正面向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结直肠癌患者进行招募。如果您或您的亲友符合以下条件,欢迎联系我们,共同开启抗癌新篇章:

经病理学检查确认为结直肠癌患者;

年龄在18-75岁之间;

RET基因突变阳性;

未接受过靶向药物治疗或治疗无效;

自愿参加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参与本试验的患者将有机会接受新型RET抑制剂治疗,同时享受到专业的医疗团队全程关注和指导。此外,我们还将为患者提供以下支持:

免费提供试验药物;

免费进行相关检查和评估;

专业医生定期随访和指导;

为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交通补贴。

四、携手共创抗癌新篇章

结直肠癌RET靶点靶向药试验的开展,标志着我国在结直肠癌精准治疗领域迈出了新的一步。我们诚挚邀请符合条件的患者积极参与,共同为抗癌事业贡献力量。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符合招募条件,请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我们将为您提供详细的咨询和指导。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创抗癌新篇章,为生命点亮希望之光!

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

入选标准

入选标准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标准才能入选:

1) Ⅰ期:经病理学确诊的无标准治疗或不耐受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且满足以下要求:

a)剂量递增小于 40 mg 不要求必须是携带 RET 突变或融合基因的实体瘤;

b)剂量递增达到 40 mg 及以上剂量和剂量扩展阶段要求入组携带 RET 融合或突变基因(不包括同义、移码和无义突变)的 NSCLC、MTC 或其他实体瘤。

2) Ⅱ期:经病理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NSCLC、MTC 或其他实体瘤,且满足以下要求:

a)队列 1:既往接受过系统治疗(包括含铂化疗、铂类不耐受接受过其他化疗和/ 或PD-1/PD-L1 等)的携带 RET 融合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NSCLC; 

b)队列 2:未接受任何系统治疗的携带 RET 融合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NSCLC(允许既往接受新辅助疗法和辅助治疗);

c)队列 3:携带 RET 突变的晚期 MTC,需要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14 个月内发生进展;

d)队列 4:携带 RET 融合的晚期其他实体瘤(包含 RET 融合的 PTC 等);

e)队列 5:携带 RET 突变的晚期其他实体瘤(包含 RET 突变的 NSCLC 等);

f)队列 6:经选择性 RET 抑制剂治疗的携带 RET 融合或突变的晚期实体瘤。

3) 存在至少一个符合 RECIST v1.1 或 RANO(仅针对脑部肿瘤病灶)的可测量靶病灶;

4)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18 岁,性别不限;

5)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分且无突发恶化,预计生存期≥ 3 个月;

6)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在接受检查前 7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促红细胞生成素、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或集落刺激因子治疗,肾脏替代治疗等的情况下,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规定):

a)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0×109/L;血小板计数(PLT)≥ 75×109/L;

血红蛋白浓度≥ 9.0 g/dL;b)肝功能:AST 和 ALT ≤ 2.5×正常值上限(ULN),TBIL ≤ 1.5×ULN;对于有肝

转移或原发性胆道肿瘤患者,ALT 和 AST ≤ 5×ULN;对于有肝癌、肝转移或者吉尔伯特(Gilbert’s)综合征患者,TBIL ≤ 3×ULN;c)肾功能:血肌酐(Cr)≤ 1.5×ULN 或肌酐清除率 ≥ 40 ml/min(应用标准的Cockcroft-Gault 公式);

d)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 

7) 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排除标准

符合下列任意一条标准将被排除:

1) 存在除 RET 以外的已知的主要驱动基因改变。例如,携带 EGFR、ALK、ROS1 或BRAF 等靶向突变的 NSCLC;携带致癌性 KRAS、NRAS 或 BRAF 等突变的结直肠癌。如果患者存在共突变,研究者应与申办方讨论该患者是否可以入组;

2) 有症状且研究者认为需要局部干预的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肿瘤、脑转移、软脑膜癌变或未经治疗的脊髓压迫;

3) 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者(已治愈且 5 年内未复发的非黑色素瘤原位皮肤癌、原位宫颈癌等局限性肿瘤除外);

4) 需要使用已知为 CYP3A4 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的药物、已知可延长 QTc 药物者,且在研究药物给药前至少 14 天内不能终止该治疗;

5) 接受了以下抗肿瘤治疗:

a)既往抗肿瘤药物治疗(免疫治疗或其他抗体治疗除外)结束距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小于 14 天或其 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

b)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任何免疫疗法或其他抗体治疗;

c)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前 28 天内接受过超过 30%的骨髓放射或广范围放疗者(接受姑息性放疗者为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前 7 天内);

6) 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前 28 天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不包括中心静脉导管置入、肿瘤穿刺活检和胃管置入等操作);

7) 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前 28 天内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药物治疗者;

8) 可能干扰研究结果的任何原有症状,包括: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时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的 CTCAE 1 级以上的任何未恢复的毒性(脱发及既往铂类药物治疗相关 2 级神经病变等研究者判断的慢性毒性除外)等;

9) 患有临床活动性间质性肺病、活动性肺炎和需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或经筛选期检查发现有或疑似有此类疾病者;

10)经干预(如引流)后控制不佳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或心包积液;

11)可能妨碍患者参加研究的任何严重和/或未经控制的并存疾病。例如:

a)心脏功能受损,包括以下任何一条:

 筛选期存在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心率的 QT 间期(QTcF)>470 msec(女性)或>450 msec(男性),或有 QT 延长综合征或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史;

 超声心动图(ECHO)扫描显示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45%;b)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病,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 根据纽约心脏协会(NYHA)标准分类为Ⅲ或Ⅳ级充血性心脏衰竭;

 既往 6 个月内出现过心肌梗死或不稳定型心绞痛或有临床意义的无法控制的心律失常,包括可能导致 QT 延长的缓慢型心律失常(例如,Ⅱ型二度心传导阻滞或三度心传导阻滞);

c)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 10 mmol/L 和/或糖化血红蛋白(HbA1c)≥ 8%);

d)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 和/或舒张压>100 mmHg)、不稳定性高血压病史或依从性较差的抗高血压治疗史;

e)无法控制的症状性甲状腺功能亢进或甲状腺功能减退;

f)无法控制的症状性高钙血症或低钙血症;

g)血清总磷>5.5 mg/dl;

12)已知对研究药物处方中任何组分过敏者;

13)临床上显著的活动性吸收不良综合征或其他可能影响研究药物服用、胃肠道吸收的疾病;

14)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且 HBV-DNA 高于检测正常值上限)或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且 HCV-RNA 高于检测正常值上限);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查阳性;

15)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妇女,具有生育能力的的患者(无论男女)不能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医学避孕措施者;

16)研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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