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实体瘤(不限癌种)RET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临床试验招募)

陈思翰

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5-05-06 00:00:04,由春晓健康网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留言反馈!

肿瘤新药临床实验申请
肿瘤新药临床实验申请

本文概述了抗癌斗争中科研突破的重要性,重点关注了针对RET基因变异的实体瘤靶向药物治疗进展。文章详细介绍了RET基因变异及其靶向药物试验的目的、条件、流程和优势,旨在帮助患者了解这一前沿治疗手段,探索新的治疗可能性,并鼓励符合条件的患者参与临床试验,共同推进抗癌科研。

【温州】实体瘤(不限癌种)RET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项目名称:【实体瘤暂停】一项评价FHND5071片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有效性的I期研究

药品名称:FHND5071片

基因分型:靶向药

突变基因:RET

临床期数:Ⅰ期

治疗线数:标准治疗失败

适应症状:携带RET融合,经治肺癌/实体瘤

项目优势:FHND5071是由正大丰海自主研发的、具有完全知识产权的I类小分子创新药,是一款具有广谱性和高选择性的用于治疗RET融合阳性及突变阳性的晚期实体瘤的精准治疗药物。FHND5071由该公司研究团队通过领先的药物设计及结构优化手段进行研究开发,并成为公司管线中首个进入美国临床研究阶段的候选药物。

【温州】实体瘤(不限癌种)RET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概述

在抗癌斗争中,每一次科研的突破都可能为肿瘤患者带来新的生命希望。近年来,针对RET基因变异的靶向药物治疗取得了显著进展,为实体瘤患者带来了全新的治疗选择。本文将详细介绍实体瘤(不限癌种)RET靶点靶向药试验,帮助患者了解这一前沿治疗手段,并探索新的治疗可能性。

什么是RET基因变异?

RET基因是一种原癌基因,其变异可能导致细胞生长和分裂失控,从而引发肿瘤。RET基因变异在多种实体瘤中均有发现,包括甲状腺癌、非小细胞肺癌、胰腺癌等。针对RET基因变异的靶向药物,旨在抑制肿瘤的生长和扩散,为患者提供更有效的治疗方案。

RET靶点靶向药试验的目的

实体瘤(不限癌种)RET靶点靶向药试验的目的是评估新型靶向药物在治疗RET基因变异实体瘤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通过临床试验,研究人员将收集数据,分析药物对肿瘤的抑制效果以及患者的生活质量改善情况,为患者提供更多的治疗选择。

临床试验的招募条件

参加实体瘤(不限癌种)RET靶点靶向药试验的患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经病理学检查确认为RET基因变异的实体瘤患者;

年龄在18岁及以上;

具备良好的身体状态和器官功能;

愿意接受并遵守临床试验的各项规定。

临床试验的流程

实体瘤(不限癌种)RET靶点靶向药试验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筛选阶段:患者需经过详细的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测,以确定是否符合临床试验的入选条件。

治疗阶段:符合条件的患者将接受新型靶向药物治疗,同时进行严密的监测和评估。

随访阶段:治疗结束后,患者将进入随访阶段,以评估药物长期的疗效和安全性。

参加临床试验的优势

参加实体瘤(不限癌种)RET靶点靶向药试验的患者将有机会获得以下优势:

获得新型靶向药物的治疗机会,可能获得更好的疗效。

得到专业的医疗团队全程关注和监测,确保治疗安全。

为后续患者提供宝贵的治疗经验和数据,助力抗癌科研。

温馨提示

实体瘤(不限癌种)RET靶点靶向药试验为RET基因变异的实体瘤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通过参与临床试验,患者不仅有机会获得新型靶向药物治疗,还能为抗癌科研贡献力量。如果您或您的亲友符合临床试验条件,欢迎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了解更多详情,共同探索希望之光。

入选标准

1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评分(ECOG PS)为 0-1 分;

2 预计生存期不少于 12 周;

3 根据 RECIST V1.1,在剂量爬坡阶段,受试者至少存在一个可评估病灶;在剂量扩展阶段,受试者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病灶;

4 剂量爬坡阶段: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合标准治疗; 剂量扩展阶段: RET 基因融合的 NSCLC: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携带 RET 融合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NSCLC 受试者,且既往经标准治疗失败,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标准治疗; RET 基因突变的 MTC: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携带 RET 突变的晚期 MTC 受试者,且既往经标准治疗失败,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标准治疗; RET 融合或突变的其他实体瘤: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携带 RET融合或突变的其他晚期实体瘤受试者,既往经相应标准治疗失败,或无相应标准治疗方案,且不适合参加其他治疗组。

5 受试者必须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定义如下: 肝功能: 无肝转移,血清谷草转氨酶(AST)、血清谷丙转氨酶(ALT)≤3 倍正常值上限(ULN);有肝转移或肝细胞癌(HCC)受试者,AST、ALT≤5 倍 ULN; 总血清胆红素(TBIL)≤1.5 倍 ULN;患有吉尔伯特(Gilbert’s)病时,TBIL≤3 倍 ULN,直接胆红素≤1.5 倍 ULN。 骨髓功能(检测前10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 血小板(PLT)≥75×109/L; 血红蛋白(Hb)≥85g/L。 肾功能: 肌酐清除率≥50 mL/min。 凝血功能: PT 或 INR≤1.5×ULN。 血脂: 胆固醇≤500mg/dL(12.92mmol/L)。

6 所有育龄女性的血清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且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和最后一次使用试验药物后至少 3 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避孕措施;

7 受试者同意并有能力遵从试验和随访程序安排,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 剂量扩展:受试者携带除 RET 基因以外的已知的主要驱动基因改变。 例如:携带 EGFR、ALK、ROS1 或 BRAF 等靶向突变的 NSCLC;携带致癌性 KRAS、NRAS 或 BRAF 等突变的结直肠癌。如果受试者存在共突变,由研究者与申办方讨论该受试者是否可以入组。

2 既往使用过选择性的 RET 抑制剂;

3 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为首次给药前 6 周内;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给药前 2 周或药物的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给药前 2 周内。

4 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使用过任何 CYP3A4 抑制剂或诱导剂;

5 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中性粒细胞生长因子支持治疗;

6 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未上市的临床试验药物或治疗;

7 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8 在过去一年内,患者被诊断为有需要治疗(抗激素维持治疗除外)的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以下恶性肿瘤除外:已完全切除的皮肤基底细胞和鳞状细胞癌、接受过治愈性治疗的局部前列腺癌、接受过治愈性治疗的局部甲状腺癌和已完全切除的任何部位的原位癌;

9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CTCAE 5.0 等级评价≤1 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 级外周神经毒性等);

10 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受试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11 有临床症状的间质性肺疾病或间质性肺炎,包括放射性肺炎(即,影响日常活动或需要治疗干预);

12 经最佳治疗(不需要筛查慢性疾病)后仍存在活动性不受控制的全身性细菌、病毒或真菌感染的受试者;

13 活动性乙型肝炎(HBV-DNA>2000IU/ml)、丙型肝炎病毒感(HCV RNA>1000IU/ml);HIV 抗体阳性;活动性梅毒;

14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12 导联心电图检查 QTcF>480ms;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 级心衰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无法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经积极的降压治疗后, 收缩压>180mmHg 和/或舒张压>110mmHg);

15 无法口服吞咽药物,或存在经研究者判断严重影响胃肠道吸收的状况;

16 正在哺乳期的女性受试者;

17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既往或现在患有具有临床意义的疾病、医疗状况、手术史、体格检查结果或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会影响患者的安全性,改变研究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或影响研究结果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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