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5-04-16 21:50:08,由春晓健康网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留言反馈!
本文介绍了肉瘤PD-L1抑制剂的治疗试验,该试验旨在探索PD-L1抑制剂对肉瘤患者的疗效和安全性,以及实现个体化治疗。试验表明,PD-L1抑制剂能提高治疗效果,副作用小,患者耐受性好。符合条件的患者可通过全球好药网等途径参与试验。
【南充】肉瘤PD-L1其他类免费试验
项目名称:【头颈鳞癌疱疹病毒注射液】 评估T3011疤疹病毒注射液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生物分布特征和生物效应的I/la期临床研究
药品名称: T3011疤疹病毒注射液
基因分型:其他类
突变基因:PD-1,PD-L1
临床期数:Ⅱ期
治疗线数:标准治疗失败
适应症状:拟用于晚期肉瘤患者,目前无有效的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无效 (治疗后疾病进展或者治疗不能耐受) 的
项目优势:T3011(瘤内注射)为新一代重组疱疹溶瘤病毒,它同时携带PD-1抗体和白介素12(IL12)的基因,经瘤内注射进入肿瘤组织,病毒在肿瘤内繁殖杀灭肿瘤细胞的同时,利用肿瘤细胞作为工厂,不断分泌产生PD-1抗体和IL12。 该产品综合性地把:1)溶瘤病毒将“冷”肿瘤转变为“热”肿瘤的特点;2)IL12自身激发免疫作用它同时又刺激PD-1抗体的作用;3)PD-1抗体本身的免疫治疗这3个功能集中在肿瘤组织内,极大减少了PD-1抗体和IL12对于正常组织器官的副作用,起到溶瘤与免疫的双重作用。
【南充】肉瘤PD-L1其他类免费试验
一、概述
在癌症的治疗领域,肉瘤作为一种较为罕见的恶性肿瘤,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困扰。近年来,PD-L1抑制剂在癌症治疗中取得了显著成果,为众多患者带来了新的希望。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肉瘤PD-L1其他类试验,帮助您了解这一新型抗癌疗法。
二、肉瘤PD-L1其他类试验简介
PD-L1抑制剂是一种免疫检查点抑制剂,通过阻断PD-1/PD-L1通路,增强T细胞对肿瘤细胞的杀伤作用。在肉瘤治疗中,PD-L1抑制剂展现出了一定的疗效。肉瘤PD-L1其他类试验旨在探索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肉瘤患者对PD-L1抑制剂的敏感性,以期为临床治疗提供更多依据。
三、肉瘤PD-L1其他类试验的优势
1. 提高治疗效果PD-L1抑制剂可以增强T细胞对肿瘤细胞的杀伤作用,从而提高肉瘤的治疗效果。临床试验表明,部分肉瘤患者在使用PD-L1抑制剂后,肿瘤明显缩小,病情得到控制。
2. 安全性较高PD-L1抑制剂作为一种免疫检查点抑制剂,相较于传统化疗药物,其副作用较小,患者耐受性较好。在临床试验中,大部分患者对PD-L1抑制剂表现出良好的安全性。
3. 个体化治疗肉瘤PD-L1其他类试验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体质等因素,选择最适合的治疗方案。这有助于实现个体化治疗,提高治疗效果。
四、肉瘤PD-L1其他类试验的招募对象
1. 经病理学确诊为肉瘤的患者;
2. 年龄在18-75岁之间;
3. 根据病情评估,适合进行PD-L1抑制剂治疗;
4. 患者及家属同意参加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如何参与肉瘤PD-L1其他类试验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符合招募条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与肉瘤PD-L1其他类试验:
1. 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了解更多试验信息;
2. 在全球好药网官方网站上提交报名信息;
3. 前往临床试验机构咨询,了解试验详情。
六、温馨提示
肉瘤PD-L1其他类试验为肉瘤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通过参与试验,患者可以接受新型抗癌药物的治疗,提高生活质量。全球好药网致力于为肿瘤患者提供最新的抗癌药物信息,帮助每一个患者找到适合自己的治疗方案。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热线:400-119-1082,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入选标准
仅当受试者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时,才可以进入研究:
(1) Ib 期研究: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以 SCCHN 为主),且经 SOC 失败(治疗后疾病进展或治疗后不能耐受)或尚无有效的 SOC。SCCHN 的 SOC 失败标准参考入选标准
(2) IIa 期研究: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复发或转移性 SCCHN,原发部位位于下咽、喉部、口咽和口腔,病灶不适宜根治性的手术或放疗且已经接受过 SOC[须接受过含铂类双药化疗,且接受过单药抗 PD-1/PD-L1 抗体或联合抗 PD-1/PD-L1 抗体]发生疾病进展。
注:1)若(新)辅助治疗阶段的末次用药日期距离复发/转移的时间间隔≤6 个月,(新)辅助治疗视为 1 线治疗。
2)SOC 不耐受的定义:研究者判定不适合继续接受 SOC,即原方案治疗期间出现导致永久停药的 AE 或存在明显符合说明书治疗禁忌的受试者。
(3) 签署 ICF 时年龄≥ 18 岁的男性或女性。
(4) 根据 RECIST v1.1 标准在基线时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且该病灶既往未经过放疗(除非放疗后病灶发生明确进展)。
(5) 具有可注射的病灶(如可直接注射或通过医学影像仪器辅助注射),定义为:至少一个可注射的皮肤、黏膜、皮下或淋巴结或内脏器官内的肿瘤病灶,最长径(针对淋巴结病灶为短径)≥10 mm。
(6) 筛选期内所有既往放疗、化疗或者其他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都已经恢复到≤ 1 级(CTCAE v5.0,脱发、2 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除外);筛选期内存在的其它>1 级毒性的受试者,由研究者和申办者讨论决定后可入组。
(7)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态评分 0 或 1 分。
(8) 预期生存期>12 周。
(9) 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以下要求(要求筛选期采血前 2 周内没有给予造血生长因子治疗或输血、输凝血因子/PLT、输白蛋白[ALB]治疗):
1) 血液学
ANC≥1.5×10^9/L;
PLT 计数≥100×10^9/L;
血红蛋白(HGB)≥90 g/L。
2) 肾功能
血 清 肌 酐 ( Cre ) ≤1.5×ULN 或 肌 酐 清 除 率 ≥6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法)。
3) 肝功能
血清 TBIL≤1.5 × ULN(Gilbert's 综合征受试者可≤3×ULN);
AST、ALT、ALP≤2.5 ×ULN(肝癌或肝转移患者 AST 和ALT≤5 ×ULN;骨转移患者 ALP≤5×ULN)
血清 ALB≥30 g/L。
4) 凝血功能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 × ULN;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 × ULN。
注:上述规定适用于未使用抗凝治疗者。对于注射病灶在皮肤和/或皮下的受试者,如果受试者因伴有基础疾病需接受稳定剂量的抗凝药物治疗从而导致 INR、PT 和 APTT 延长是允许的,但
应在抗凝药物预期治疗范围内。因为出血过多时可通过施加直接压力控制,具体由研究者判定。
(10) 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研究用药首次给药前 7 天内血清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且承诺在签署 ICF 后至末次给药后至少 6个月内采取医学上认可的有效避孕措施。
注: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定义为女性受试者月经初潮后,未达到绝经后状态(连续闭经至少 12 个月,除绝经外无其他明确原因),且无手术(即双侧卵巢、输卵管切除和/或子宫切除)或研究者确定的其他(如苗勒管发育不全)导致永久不育的原因。
(11) 对于有生育能力男性受试者同意在签署 ICF 至末次给药后至少 6 个月内采取医学上认可的有效避孕措施;此外,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此期间不会捐献精子。
(12) 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 ICF,愿意并且能够遵守所有的试验要求。
排除标准
如果受试者满足下列任何条件,则不能参加本临床研究。
(1) 只有不可注射的肿瘤病灶;或可注射肿瘤病灶压迫或包围主要气道或血管。
(2) 患者治疗情况符合下述任何一项者:
1)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3 周内接受过化疗,前 4 周内接受过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以下几项抗肿瘤治疗的特殊情况也需排除:
a.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周内使用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b.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口服氟尿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
c.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d.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使用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
2)首次给予研究用药前接受过 IL-12 联合抗 PD-1/PD-L1 抗体治疗者(包括既往接受过 T3011 治疗的患者);
3)已知的既往发生过≥3 级免疫治疗相关不良反应或≥2 级免疫相关性心肌炎;
4)既往接受过其他疱疹溶瘤病毒治疗、或以疱疹溶瘤病毒为载体的细胞治疗或基因治疗者。
(3) 开始研究治疗前 5 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除外已治愈的基底细胞皮肤癌、宫颈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等)。
(4) 筛选时,有高风险心血管疾病史或证据者,包括但不限于:
1)首次给予研究用药前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间期(QTcF)≥470 msec 等;
2)首次给予研究用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急性心肌梗塞和不稳定型心绞痛)、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
3)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或首次给予研究用药前 6 个月内植入支架;
4)首次给予研究用药前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定义的心功能分级>II 级或左室射血分数<50%。
(5) 存在持续或活动性感染,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
(6) 开始研究治疗前,存在以下情况
1)已知的活动性肺结核;
2)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非阴性;
3)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和/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的受试者进行乙型肝炎病毒(HBV)脱氧核糖核酸(DNA)检测,对 HBV DNA>500 IU/mL 或 2500 拷贝/mL 或高于参研中心实验室检测下限值的受试者进行排除;
4)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阳性且丙型肝炎病毒(HCV)核糖核酸(RNA)阳性。
(7) 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肿瘤、未经控制的 CNS 转移(经充分治疗,在签署 ICF 前 3 个月内疾病得到稳定控制且不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的 CNS 转移除外)、软脑膜疾病。
(8) 存在自身免疫疾病(可稳定剂量的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稳定剂量胰岛素替代治疗的 I 型糖尿病,无需系统治疗的皮肤病等除外)或既往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免疫缺陷病,脾切除史、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或器官移植史者。
(9) 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障碍性疾病者。
(10) 有临床症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需要穿刺引流者或开始研究治疗前 2 周内接受过穿刺引流者,仅影像学显示少量积液且不伴有临床症状者可以纳入。
(11) 活跃的疱疹性皮肤病变或先前的疱疹感染并发症(如带状疱疹性角膜炎或脑炎、口唇或生殖器疱疹发作期的患者)。
(12) 签署 ICF 后至开始研究治疗前出现无法解释的>38.5℃的发热(研究者判断因肿瘤引发的发热可以入组),根据研究者判断,参加本研究可能增加受试者的安全性风险或干扰研究结果的判断。
(13) 首次给予研究用药前 2 周内使用过糖皮质激素(>10 mg/天的泼尼松或同等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全身治疗者,但以下情况除外:
局部用药(如软膏、滴眼液、吸入剂或鼻喷剂);糖皮质激素作为输液相关反应或过敏反应预处理(如:CT 检查前用药等)或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14) 需要在研究期间接受抗 HSV 药物全身治疗(口服或静脉)者(包括但不限于阿昔洛韦、瓦拉昔洛韦、喷昔洛韦、泛昔洛韦、更昔洛韦、福昕卡内、西多福韦等),局部使用上述药物者除外。
(15) 首次给予研究用药前 4 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或在研究期间计划接种此类疫苗者;或既往接受过任何肿瘤疫苗治疗者。
(16) 首次给予研究用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且手术相关不良反应未恢复或仍在术后恢复期内或研究期间计划进行重大手术者。
(17) 在签署 ICF 前一年内,有吸毒史或有药物滥用史、酗酒史者;
(18) 既往对 HSV-1,IL-12 或抗 PD-1/PD-L1 抗体等类似的生物成分具有过敏反应病史者,或已知对 T3011 或特瑞普利单抗处方中任何组分存在过敏反应者。
(19)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若受试者同意签署知情同意后及研究期间停止哺乳,则可以纳入),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怀孕或生育的女性受试者。
(20)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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