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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方生物
【鼻咽癌】一项派安普利单抗(AK105)联合化疗对比安慰剂联合化疗一线治疗复发或转移鼻咽癌的随机、双盲、多中心III期临床研究
项目名称:【鼻咽癌】一项派安普利单抗(AK105)联合化疗对比安慰剂联合化疗一线治疗复发或转移鼻咽癌的随机、双盲、多中心III期临床研究
药品名称:派安普利单抗(AK105)联合化疗
基因分型:不限
突变基因:PD-1
临床期数:Ⅲ期
治疗线数:初治
适应症状:【鼻咽癌】一项派安普利单抗(AK105)联合化疗对比安慰剂联合化疗一线治疗复发或转移鼻咽癌的随机、双盲、多中心III期临床研究
入选标准
1.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 2.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周岁,≤75 周岁,男女均可。 3.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 0 或 1。 4.预期生存期≥3 个月。 5.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鼻咽癌。 6.不适合接受局部治疗或根治性治疗的原发转移性(国际抗癌联 盟和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分期系统第 8 版定义的鼻咽癌,IVB 期) 鼻咽癌受试者;或既往根治性治疗(放疗伴诱导、同步、辅助化 疗) 结束 6 个月以上出现局部区域复发和/或远处转移的鼻咽癌 受试者;未针对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接受过系统性治疗,对局部 区域复发不适合进行局部治疗或已进行局部治疗。 7.根据 RECIST v1.1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接受过放疗的病灶 不选择为靶病灶,除非放疗病灶作为唯一可测量病灶且根据影像 学判断明确进展,可考虑作为靶病灶。 8.可提供既往的肿瘤标本或者新鲜肿瘤组织活检样本(优选新鲜 组织样本)。 9.通过以下要求确定良好的器官功能:a)血液学(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支持治疗):i.中性粒 细胞绝对值 ANC≥1.5×109/L (1,500/mm3);ii. 血小板计数 ≥100×109/L (100,000/mm3) ;iii.血红蛋白≥ 90g/L。b) 肾 脏:i.血清肌酐≤1.5×ULN 且肌酐清除率(CrCl)计算值 ≥60mL/min。c) 肝脏: i. 血清总胆红素(TBil) ≤ 1.5 × ULN; ii. AST 和 ALT ≤ 2.5× ULN(如果发生肝转移, 则 AST 和 ALT≤5 倍 ULN);iii.血清白蛋白(ALB) ≥28 g/L。d)凝血功 能:i.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 1.5×ULN。e)心功能:i.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0.首次给药前 7 天内,育龄期女性必须确认血清妊娠试验为阴性 并同意在研究药物使用期间及末次给药后 150 天内采用有效避 孕措施。本方案中育龄期女性定义为性成熟女性:1)未经历子宫 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2)自然停经未持续连续的 24 个月(癌 症治疗后闭经不排除有生育能力)(即,在之前连续的 24 个月内 的任何时间出现过月经)。 11.对于性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患者,必须同意在研究药物使 用期间及末次给药后 150 天内采用有效避孕措施。 12.受试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日程表规定的访视、治疗方案、实验 室检查,及遵守研究的其他要求。
排除标准
1.患有病理诊断的鼻咽部腺癌或肉瘤的受试者。 2. 除鼻咽癌以外,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 3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 不排除其他恶性肿瘤通过局部治疗已治愈的受试者,例如基底或 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膀胱癌、宫颈或乳腺原位癌。 3. 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参加过试验性药物的治疗或使用过试验性 器械。 4. 患有坏死病灶,经研究者评估有大出血倾向的受试者。 5.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 干扰素、胸腺肽等,不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 IL-11);首 次给药前 1 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首 次给药前 2 周内针对非靶病灶进行了姑息性局部治疗。 6. 既往接受过免疫治疗,包括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抗 PD-1 抗体、 抗 PD-L1 抗体、抗 CTLA-4 抗体等)、免疫检查点激动剂 (如: ICOS、CD40、CD137、GITR、OX40 抗体等)、免疫细胞治 疗等任何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 7. 首次给药前 2 年内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 研究者判断存在可能复发或计划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以下除 外:a) 不需系统治疗的皮肤病(如: 白癜风、 脱发、 银屑病 或湿疹);b) 由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引起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仅 需要稳定剂量的激素替代治疗; c) 仅需要稳定剂量的胰岛素替 代治疗的 I 型糖尿病; d) 少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 成人后无 需任何干预;e) 研究者判断所患疾病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情况下 不会复发。 8. 活动性或既往有明确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或溃疡性结肠 炎) 病史。 9. 存在免疫缺陷病史;HIV 抗体检测阳性者;当前正在长期使用 系统性皮质类固醇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允许使用局部、眼部、 关节内、鼻腔内和吸入性皮质类固醇。a)接受急性小剂量全身性 免疫抑制药物(例如,单次使用地塞米松治疗恶心)的患者,可 与医学监查员讨论并且获得批准后入组研究。 b)需基线和后续 MRI 肿瘤评估的患者既往对静脉注射造影剂有过敏反应的,可预 防性使用类固醇。 c)允许使用吸入性皮质类固醇治疗慢性阻塞性 肺疾病,盐酸皮质激素(例如氟氢可的松)治疗直立性低血压患 者, 低剂量皮质类固醇激素维持治疗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 10. 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TB),怀疑有活动性 TB 的受试者, 需进行临床检查排除;已知的活动性梅毒感染。 11.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2. 存在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间质性肺疾 病病史或当前存在非感染性肺炎。 13.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伴有需要住 院治疗的合并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在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 过全身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不包括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 抗病毒治疗)。 14. 未经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受试者(HBsAg 阳性且 HBV-DNA 超 过 1000 拷贝/ml[200 IU/ml]或高于检测下限),对于患有乙型肝 炎的受试者,要求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抗乙肝病毒治疗;活动性 的丙型肝炎受试者(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水平高于检测下限)。 15.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除诊断鼻咽癌之外有其它大手术或预计在 研究期间需要进行大手术。 16. 筛选期间的 CT 或磁共振(MRI)评估和既往影像学评估确定的 活动性或未治疗的 CNS 转移(例如,脑或软脑膜转移)。既往接 受过脑或软脑膜转移治疗,且已稳定≥2 个月,随机化前已停止 全身性激素治疗(> 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药物)>4 周的患者可 以参加研究。 17. 有症状的脊髓压迫,或未经处理预期可能会有脊髓压迫症状的 患者;或对于既往诊断和治疗的脊髓压迫,无证据表明首次用药 前疾病在临床上稳定≥4 周;影像学提示的无症状脊髓压迫,经 专科医生评估为稳定,暂不需针对脊髓压迫进行处理的患者除外。 18. 控制不良的肿瘤相关疼痛,除外接受稳定剂量镇痛药治疗,可 以接受针对缓解疼痛症状的姑息性放射治疗(放疗至首次给药的 时间至少间隔 2 周)。 19. 存在有临床症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需要经常性引流的腹 水(≥1 次/月)。 20. 下列任何心脑血管疾病: a)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 塞、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急性或 持续性心肌缺血、症状性心力衰竭(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功能分 级确定的 2 级及以上)、或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 b)首次给药 前 3 个月内发生静脉血栓栓塞事件(NCI CTCAE 5.0 版 3 级及以 上)、 肺栓塞或其它严重的血栓栓塞的病史; c)存在需要长期药 物干预的严重心律失常;允许入组无症状、心室率稳定的心房颤 动患者; d)存在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颈内动脉狭窄等 可能危及生命或 6 个月内需要手术的重大血管疾病;e)既往患有 心肌炎或心肌病病史。 21. 存在 NCI CTCAE v5.0 ≥ 2 级外周神经病变。 22. 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缓解,定义为毒性未恢复至 NCI CTCAE 5.0 版 0 级或 1 级,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但脱发、色 素沉着除外。对于发生不可逆毒性且研究者预期研究药物给药后 不会加重的受试者(例如听力损失) ,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 可能会被纳入研究。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 复的受试者,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 23. 在首次给药前的 30 天内接种了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 种活疫苗。 24. 已知对任何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 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25. 已知有精神疾病、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26.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7. 既往或当前存在任何疾病、治疗、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会混 淆研究结果,影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或参与研究可能不符合 受试者的最佳利益。 28. 非恶性肿瘤导致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或肿瘤继发的疾病或症 状,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的不确定性,如肿瘤 类白血病反应(白细胞计数>20×109 / L)、恶液质表现(如已 知的筛选前 3 个月体重减轻超过 10%)等。
试药患者享受以下权益:
1、免费用药:研究药物免费使用直至疾病进展
2、全程专家服务:就诊三甲医院,全程专家团队服务
3、交通补助:每次交通补助200元/次
4、免费检查:知情后试验所需相关检查免费
报名流程:
满足入选条件的患者,可以拨打400-119-1082联系我们报名,报名流程如下:
1、提交资料
按照项目要求,上传项目所需疾病资料:
①、病理报告
②、确诊后的首次入选记录和出院小结
③、最近两个月之内的入院记录和出院小结(或两个月之内的门诊病历资料)
④、两个月之内的CT或者核磁纸质版报告
⑤、两周内的血常规,肝肾功,凝血报告
⑥、半年内的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结果
⑦、半年内的心电图报告
⑧、基因检测报告pdf电子版
2、医生面诊
患者携带病史等资料,去医院研究中心进行面诊。研究医生会对患者讲述试验细节,没问题既可签署【知情同意书】
3、入组用药
检查后没有问题,患者既可以给药,并根据项目要求,免费去医院研究中心进行定期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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