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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述了针对实体瘤(不限癌种)的KRAS靶点靶向药试验,一种新兴的癌症治疗方法。试验旨在研发能精准抑制肿瘤生长的药物,提高治疗效果,减少副作用,并拓宽治疗范围。参与试验的患者需存在KRAS基因突变。文中还介绍了参与试验的方法、注意事项及温馨提示。全球好药网提供相关咨询与服务。
【铜川】实体瘤(不限癌种)KRAS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项目名称:【实体瘤】评价JAB-21822联合JAB-3312用于KRAS p.G12C突变的晚期实体瘤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抗肿瘤活性的多中心,开放,剂量递增及扩展的I/IIa期临床研究
药品名称:JAB-21822片
基因分型:靶向药
突变基因:KRAS,KRAS G12C
临床期数:Ⅰ期,Ⅱ期
治疗线数:一线失败
适应症状:KRAS p.G12C突变的晚期实体瘤
项目优势: 队列 1:既往没有使用过 KRAS G12C 抑制剂。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至多不超过 2 线系统治疗。 队列 2:既往使用过 KRAS G12C 抑制剂。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至多不超过 3 线系统治疗。
【铜川】实体瘤(不限癌种)KRAS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一、概述
在全球范围内,癌症一直是威胁人类生命健康的重大疾病之一。随着医疗科技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型治疗方法和药物被研发出来。其中,针对实体瘤(不限癌种)的KRAS靶点靶向药试验,成为近年来癌症治疗领域的一大亮点。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这一试验,帮助您了解这一新兴的治疗方法。
二、什么是实体瘤(不限癌种)KRAS靶点靶向药试验?
实体瘤是指由实质细胞组成的肿瘤,常见的如肺癌、乳腺癌、胃癌等。而KRAS基因突变是许多癌症的共同特点,约30%的实体瘤患者都存在KRAS基因突变。此次试验的目的就是针对这一靶点,研发出能够精准抑制肿瘤生长的靶向药物。
三、试验的意义
1. 提高治疗效果:传统的癌症治疗方式如化疗、放疗等,往往会对正常细胞造成一定的损害。而靶向药物能够精准作用于肿瘤细胞,降低对正常细胞的影响,提高治疗效果。
2. 减少副作用:由于靶向药物的作用机制,相较于传统治疗方式,患者在使用靶向药物时,往往能享受到更低的副作用。
3. 拓宽治疗范围:此次试验不限癌种,意味着更多类型的癌症患者都有机会参与到这一试验中,为更多患者带来治疗希望。
四、如何参与试验?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朋友患有实体瘤,并存在KRAS基因突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试验:
1. 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了解更多试验信息。
2. 在专业医生的指导下,进行相关检查,确认是否符合试验条件。
3. 在确认符合条件后,根据医生的安排,参与试验。
五、注意事项
1. 参与试验前,请确保了解试验的相关风险,并与医生充分沟通。
2. 在试验过程中,请遵循医生的建议,按时服药、复查。
3. 如在试验过程中出现任何不适,请及时与医生沟通,调整治疗方案。
六、温馨提示
实体瘤(不限癌种)KRAS靶点靶向药试验为癌症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通过这一试验,我们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患者找到适合自己的治疗方法,重拾生命希望。全球好药网将持续关注这一试验的进展,为患者提供最新的抗癌药物信息。如有疑问或需求,请随时拨打咨询热线:400-119-1082,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入选标准
队列 1:既往没有使用过 KRAS G12C 抑制剂。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至多不超过 2 线系统治疗。
队列 2:既往使用过 KRAS G12C 抑制剂。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至多不超过 3 线系统治疗。
1.在进行任何研究相关的操作之前需获得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的书面知情同意书;
2.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局部晚期或转移的、经标准治疗失败或缺乏标准治疗或不愿意进行标准治疗、或不耐受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优先入组有 KRAS p.G12C 突变的实体瘤;
3.预期生存期≥3 个月;
4.实体瘤患者必须具有至少一个符合 RECIST v1.1 定义的可测量的病灶,如果没有未经过放射性治疗的可测量病灶作为靶病灶时,可选择在首次给药≥4 周前接受过放射性治疗且影像学证实发生进展的病灶作为靶病灶;
5.ECOG 评分 0-1;
6.患者基线的器官功能足够好且实验室指标符合方案规定的标准;
7.患者必须能够吞咽口服药物且不能有明显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异常。
排除标准
1.既往(≤3 年)或目前患有其他病理类型的肿瘤,除外宫颈原位癌,浅表非侵袭性膀胱癌、已治愈的Ⅰ期皮肤癌(除外黑色素瘤);治疗后>3 年未复发转移、目前无肿瘤存在证据;
2. 对试验药物或赋形剂(微晶纤维素)严重过敏;
3. 既往(开始治疗前≤6 个月)或目前患有严重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之前免疫抗肿瘤治疗导致的不良反应),或需要长期接受以免疫抑制剂量(泼尼松>10 mg/天或等效药物)全身性激素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除外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等;
4. HIV、HBV、或 HCV 病毒筛查阳性;
5. 患有活动性感染或开始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患有活动性感染(≥2 级);
6. 既往(开始治疗前≤6 个月)或现有证据表明有下列疾病: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 心绞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7. 患者心脏功能受损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
8. 在首次给药前 21 天内使用过抗癌药物治疗(除外针对前列腺癌、乳腺癌等的抗激素治疗,针对骨转移或癌症相关高钙血症治疗)或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药物;
9. 在首次给药前 21 天内接受过放射性治疗或在试验期间计划接受放射性治疗。除外仅限于非靶病灶的姑息性放射治疗;
10.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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