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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黑色素瘤,一种危险的皮肤癌,以及细胞治疗这一新兴抗癌手段。重点阐述了黑色素瘤无靶点要求细胞治疗试验的原理和招募详情,旨在为黑色素瘤患者提供新的治疗选择。文章呼吁更多患者加入临床试验,共享抗癌新成果,共创抗癌新未来。
【七台河】黑色素瘤无靶点要求细胞治疗免费试验
项目名称:【TILS疗法实体瘤】自体天然肿瘤浸润淋巴细胞注射液(GC101 TIL)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的开放、单臂、Ⅰ期临床试验
药品名称:浸润淋巴细胞注射液
基因分型:细胞治疗
突变基因:无靶点要求
临床期数:Ⅰ期
治疗线数:标准治疗失败
适应症状:恶性实体瘤(黑色素瘤)
项目优势:独有的TIL细胞干性扩增平台StemTexp®从患者肿瘤组织样本扩增制备出高比例记忆性表型、符合临床回输要求的TIL药物。在前期研究者发起的临床试验(IIT)中,展现了良好的药物安全性和明显的肿瘤杀伤及临床有效性,有望成为中国黑色素瘤、宫颈癌、非小细胞肺癌等实体瘤患者新选择。
【七台河】黑色素瘤无靶点要求细胞治疗免费试验
一、黑色素瘤:了解这种常见的皮肤癌
黑色素瘤是一种起源于皮肤黑色素的恶性肿瘤,它是皮肤癌中最危险的一种。随着环境污染、紫外线辐射等因素的增加,黑色素瘤的发病率逐渐上升。由于其恶性程度高,传统治疗方法效果有限,因此,寻找新的治疗方法成为当务之急。
二、细胞治疗:一种全新的抗癌手段
近年来,细胞治疗作为一种全新的抗癌手段,在国际上备受关注。细胞治疗通过调动患者自身免疫系统,利用特定的细胞来识别和消灭癌细胞,具有副作用小、疗效显著等优点。
三、黑色素瘤无靶点要求细胞治疗试验:突破传统治疗局限
1. 试验背景
针对黑色素瘤的传统治疗方法,如手术、化疗、放疗等,往往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而无靶点要求细胞治疗试验,则为黑色素瘤患者带来了新的希望。
2. 试验原理
无靶点要求细胞治疗试验利用患者自身的免疫细胞,通过基因工程技术改造,使其具备识别和杀死癌细胞的能力。这种治疗方法无需依赖肿瘤的特定靶点,突破了传统靶向治疗的局限性。
四、患者招募:加入临床试验,共享抗癌新成果
为了让更多黑色素瘤患者受益于这一创新疗法,全球好药网现启动“黑色素瘤无靶点要求细胞治疗试验”患者招募活动。以下是招募详情:
1. 招募对象
年龄在18-70岁之间,经病理诊断为黑色素瘤的患者,且传统治疗效果不佳或无法接受传统治疗。
2. 招募条件
患者需符合以下条件:身体健康,无心、肝、肾等严重疾病;无免疫系统疾病;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3. 招募时间
即日起至招募满额为止。
五、咨询热线:为您提供专业指导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朋友符合招募条件,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黑色素瘤无靶点要求细胞治疗试验”的信息,请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我们的专业团队将为您提供详细解答和报名指导。
六、温馨提示:携手共进,共创抗癌新未来
黑色素瘤无靶点要求细胞治疗试验,为黑色素瘤患者带来了全新的治疗选择。我们期待更多患者加入临床试验,共同见证这一创新疗法的成果。全球好药网将继续关注抗癌新药的研发动态,为患者提供更多治疗信息和希望。
入选标准
1.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而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2.年龄≥18岁,且≤75岁,男女不限;
3.经细胞学或组织病理学诊断明确的恶性实体瘤,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瘤种:黑色素瘤、宫颈癌、头颈部肿瘤和非小细胞肺癌(NSCLC)等; 注:剂量递增研究部分计划纳入经细胞学或组织学诊断明确的晚期、复发或转移性恶性实体瘤患者,包括但不限于黑色素瘤、宫颈癌、头颈部肿瘤和非小细胞肺癌(NSCLC)等。扩大入组研究部分计划纳入病理诊断明确的晚期黑色素瘤、宫颈癌和头颈部肿瘤患者,队列A:经细胞学或组织学确认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黑色素瘤患者;队列B:经细胞学或组织学确认的复发或转移性宫颈癌(病理类型包括鳞状细胞癌、腺癌及腺鳞癌),经过至少一线含铂方案化疗期间或化疗之后出现疾病进展或者因毒副作用不耐受的复发或转移性宫颈癌患者;队列C:患有经细胞学或组织学确认的复发性(不适合局部治愈性治疗方案)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的患者。
4.经标准治疗失败(疾病进展或复发)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方案、缺乏有效治疗方法的不可切除的晚期实体瘤;
5.具有可行切除/穿刺活组织的肿瘤区域以分离TILs:所取组织体积必须>150mm^3,取材病灶未接受过局部治疗(如放疗、射频治疗、溶瘤病毒等)或在局部治疗后进展;
6.即使进行TIL取样切除活组织后,仍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1.1标准)
7.ECOG评分0-1分;
8.预计生存期大于3个月;
9."按下述实验室检查结果定义,有足够的血液学和终末器官功能,检查结果需在TIL肿瘤组织采集前7天内完成: 1)血常规: 白细胞计数≥2.5×10^9/L;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淋巴细胞绝对计数(ALC)≥0.7×10^9/L; 血小板(PLT)≥100×10^9/L; 血红蛋白(HGB)≥90g/L; 2)凝血功能: 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ULN,除非前7天内有接受抗凝血治疗; 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除非前7天内有接受抗凝血治疗; 3)肾功能: 血清肌酐≤1.5mg/dL(或132.6μmol/L)或肌酐清除率≥60mL/分; 尿常规检查尿蛋白少于2+,或24小时尿蛋白定量<1g; 4)肝功能: 谷草转氨酶(AST/SGOT)≤3×ULN; 谷丙转氨酶(ALT/SGPT)≤3×ULN; 总胆红素(TBIL)≤1.5×ULN; 注:如果肝转移患者或存在肝脏原发肿瘤病灶的患者,谷草转氨酶和谷丙转氨酶需≤5×ULN;对具有Gilbert综合征病史/疑似该病的患者,总胆红素(TBIL)需≤3×ULN。"
10."*绝经前并未接受过绝育手术的育龄女性须同意从研究治疗(预处理)开始至细胞回输后一年内采用有效避孕措施,且筛选期血清妊娠检查为阴性。 *未接受过绝育手术的男性须同意从研究治疗(预处理)开始直至给予细胞回输后一年内,采用有效避孕措施。"
11.无手术或穿刺术绝对或相对禁忌症;
12.任何针对恶性肿瘤的治疗方法,包括放疗、化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肿瘤栓塞术或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中草药治疗等,必须在TIL取样前1天停止;
13.具有良好的依从性,能够坚持研究访问计划和其他协议要求。
排除标准
1.目前或入选前30天内参加其它药物或生物治疗临床试验、或接受过同类细胞治疗;
2. 合并2种或2种以上恶性肿瘤,除外:已根治的恶性肿瘤,在入选研究之前≥5年无活动性并且复发的风险极低;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
3. 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接种;
4. 未从既往手术或治疗相关不良反应中恢复至≤1级NCI CTCAE5.0(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5. 已知链霉素、环丙沙星或米卡芬净过敏史或对输注产品配方的任何成分过敏者;
6. 未控制的并发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即使给予规范治疗仍然未受控制的动脉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或在入选治疗前6个月内发生过任何不稳定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一过性脑缺血发作、脑血管意外、心肌梗死、不稳定性心绞痛;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为III或IV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射血分数<50%;或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II-III度房室传导阻滞等;心电图结果显示有临床意义的异常,或QTcF≥450ms(若首次检查异常,可间隔至少5分钟,复测2次,取综合结果/平均值判断合格性)
7. 需要立即干预的食管或胃静脉曲张(例如,绑扎或硬化治疗)或根据研究者的意见或咨询胃肠病学专家或肝脏病学专家认为其出血风险较高,有门静脉高压证据(包括影像学检查发现脾大)或既往有静脉曲张出血病史的患者在入组前3个月内必须接受内镜评估;
8. 不受控制的代谢紊乱,如已知没有得到控制的糖尿病,或其它非恶性肿瘤器官或全身性疾病或癌症继发反应,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不确定性;
9. 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Child-Pugh B级或更为严重肝硬化、肝衰竭;
10. 合并其它严重的器质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11. 患有需要治疗的全身性活动性感染,有血培养阳性或感染的影像学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结核;
12. HIV阳性,梅毒血清学试验阳性,COVID-19核酸检测阳性,或临床活动性甲、乙、丙型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对于乙型肝炎,HBsAg阳性者需要排除;对于丙型肝炎,HCVAb阳性者需要排除);
13. 预处理前4周内使用过,或经研究者判断存在需要在试验期间使用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的合并疾病,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即不超过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或患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者(在近2年之内不需要系统治疗的湿疹、白癜风、银屑病、脱发或格雷夫氏病,预期不会复发的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及仅需要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以及仅需要胰岛素替代治疗的I型糖尿病受试者可以入组);
14. 在既往接受任何免疫治疗期间出现过任何NCI CTCAE5.0免疫相关不良反应(irAE)等级≥3级;
15. 已知器官同种移植、异体干细胞移植和肾脏替代治疗史;
16. 肺纤维化、间质性肺病(包括既往史和现患)、急性肺病;
17. 临床不可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入组前不能通过引流或其他方法控制的胸水和腹水;
18. 已知软脑脊膜转移患者;已知其他经治疗未有效控制的或未经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患者,接受过治疗且症状稳定、在预处理之前≥4周停止糖皮质激素和抗惊厥药物治疗的情况除外;
19. 妊娠或哺乳期正在哺乳的女性;
20. 有同种异体T细胞、NK细胞治疗史;
21. 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入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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