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多发性骨髓瘤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临床志愿者招募)

孙文昊

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5-02-26 11:20:04,由春晓健康网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留言反馈!

肿瘤新药临床实验申请
肿瘤新药临床实验申请

竭诚为您提供180字摘要:多发性骨髓瘤被称为血液肿瘤中的“隐形杀手”,治疗难度大且易复发。近年来,靶向治疗成为癌症治疗的热点,但对于多发性骨髓瘤,由于其靶点不确定性,靶向治疗一度陷入困境。为此,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应运而生,该试验旨在探索无靶点要求的靶向药物在多发性骨髓瘤治疗中的应用,具有更广泛的适用人群、减少耐药问题、提高治疗效果等优势。目前,该试验正在全球范围内招募患者,为抗击癌症贡献力量。

【黔东南】多发性骨髓瘤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项目名称:【血液系统肿瘤】TQB2934二线以及二线后多发性骨髓瘤

药品名称:TQB2934

基因分型:靶向药

突变基因:无靶点要求

临床期数:Ⅰ期

治疗线数:标准治疗失败

适应症状:接受过至少 1 线治疗的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且至少1 种蛋白酶体抑制剂(PI)和 1 种免疫调节剂(IMiD)和 1 种CD38 单抗难治

项目优势:

【黔东南】多发性骨髓瘤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一、多发性骨髓瘤:难以捉摸的“隐形杀手”

多发性骨髓瘤,一种起源于骨髓浆细胞的恶性肿瘤,以其难以早期发现、治疗难度大、易复发等特点,被称为血液肿瘤中的“隐形杀手”。在我国,多发性骨髓瘤的发病率逐年上升,严重威胁着患者的生命健康。由于传统的治疗手段疗效有限,许多患者迫切需要新的治疗手段。

二、靶向治疗:精准打击癌症的“利剑”

近年来,随着生物医学科技的飞速发展,靶向治疗已成为癌症治疗领域的一大热点。靶向治疗药物通过精准识别并结合肿瘤细胞上的特定分子靶点,实现对肿瘤细胞的精准打击,从而降低对正常细胞的损害。然而,对于多发性骨髓瘤,由于其靶点的不确定性,靶向治疗一度陷入困境。

三、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破局之路

【以下是文章的主体内容】

在这样的背景下,多发性骨髓瘤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应运而生。以下是我们的拓展内容:

多发性骨髓瘤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是什么?

这项试验是一种创新性的临床试验,旨在探索无靶点要求的靶向药物在多发性骨髓瘤治疗中的应用。以下是详细的文章内容:

1. 试验原理

这种靶向药物不同于传统的靶向药物,它不需要特定的靶点,而是通过多种机制作用于肿瘤细胞,从而达到抑制肿瘤生长的目的。

2. 试验优势

这种无靶点要求的靶向药物具有以下优势:

- 更广泛的适用人群;

- 减少因靶点突变导致的耐药问题;

- 提高治疗效果,降低复发率。

3. 试验招募

目前,这项临床试验正在全球范围内招募多发性骨髓瘤患者。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正遭受多发性骨髓瘤的困扰,可以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了解更多相关信息。

四、如何参与试验?

参与这项试验的患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经确诊为多发性骨髓瘤;

- 之前接受的治疗方案无效或病情复发;

- 身体状况良好,能够承受临床试验的治疗。

如果您符合以上条件,可以联系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我们将为您提供详细的试验信息和参与方式。

五、温馨提示

多发性骨髓瘤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为无数多发性骨髓瘤患者带来了新的希望。在全球好药网的助力下,我们期待这项试验能够为抗击癌症贡献力量,为患者带来更美好的明天。

如有疑问,请随时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入选标准

 

(1)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

(2) 年龄:18-75 周岁(签署知情同意书时);ECOG PS 评分:0-1分;预计生存期超过 3 个月;

(3) 有诊断记录的多发性骨髓瘤,且符合 IMWG 诊断标准,需满足:既往骨髓中单克隆浆细胞≥10%和/或组织活检证实存在浆细胞瘤,且有 SLiM CRAB 特征之一

(4) 存在可测量病灶,需至少满足下列一项标准:

a.血清单克隆免疫球蛋白(M 蛋白)≥1.0g/dL,或尿 M 蛋白≥200mg/24h;

b.轻链型:血清免疫球蛋白游离轻链(FLC)≥10mg/dL,且游离轻链血清免疫球蛋白 κ 和 λ 的比值异常。

(5) 既往接受过至少 1 线治疗的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且至少1 种蛋白酶体抑制剂(PI)和 1 种免疫调节剂(IMiD)和 1 种CD38 单抗难治(剂量递增阶段)(1 周期及以上的治疗方案定义为 1 个治疗线,因发生疾病进展、临床复发、或因不耐受而更换治疗方案时,后续治疗方案将被视为 1 个新的治疗线;放疗、短期类固醇、双膦酸盐治疗不被视为 1 个治疗线。复发性多发性骨髓瘤:既往治疗缓解 60 天后出现疾病进展或复发;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充分诱导治疗或挽救治疗无缓解,或治疗期间缓解但末次治疗后 60 天内出现疾病进展。无缓解指治疗期间未获得微小缓解(MR)及以上缓解,或出现疾病进展);

(6) 末次治疗期间或治疗后 12 个月内疾病进展(满足 IMWG 的 PD标准),包括末次治疗(≥1 周期)难治或无缓解或 6 个月内疾病进展;

(7) 主要器官功能良好,符合下列标准:

1) 血常规检查标准(检查前 7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类药物纠正):

a. 血红蛋白(HGB)≥80g/L;

b.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NEUT)≥1.0×109/L;

c. 血小板计数(PLT)≥75×109/L,如骨髓中浆细胞比例≥50%,有核细胞,需满足 PLT ≥ 50×109/L。

2) 生化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

a. 总胆红素(TBIL)≤2.0 倍正常值上限(ULN);

b.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0×ULN;

c. 血清肌酐(CR)≤1.5×ULN 或 肌 酐 清 除 率 ( CCR ) ≥4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男性:(140-年龄)×体重(kg)/72×血清肌酐(mg/dL);女性:(140-年龄)×体重(kg)×0.85/72×血清肌酐(mg/dL)];

d. 校正血清钙≤3.5mmol/L。

3)凝血功能需符合以下标准: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 血 活 酶 时 间 ( APTT ) 、 国 际 标 准 化 比 值 ( INR ) ≤ 1.5×ULN(未接受过抗凝治疗)。

(8) 育龄女性受试者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 6 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在研究入组前的 7 天内血清妊娠/尿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受试者;男性受试者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期结束后 6 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 合并疾病及病史:

1)首次用药前 3 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入组:经单一手术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达到连续 5 年的无疾病生存(DFS);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和表浅的膀胱肿瘤 [Ta (非浸润性肿瘤),Tis (原位癌) 和 T1 (肿瘤浸润基膜)];

2)由于任何既往治疗引起的高于 CTC AE 1 级以上的未缓解的毒性反应,不包括脱发、乏力和外周神经病变;

3)首次用药前 28 天内接受了重大外科治疗、切开活检或明显创伤性损伤;

4)长期未愈合的伤口或骨折;

5)首次用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6)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

7)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的受试者,包括:

a. 血 压 控 制 不 理 想 ( 收 缩 压 ≥160 mmHg 或舒张压 ≥100 mmHg,间隔 24h 以上至少 2 次测量);

b. 首次用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CTC AE≥2 级的稳定型心绞痛、≥2 级的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2 级的心律失常或有临床意义需要干预的心电图异常(包括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c 间期≥450 ms(男),QTc≥470ms(女));

c. 心脏彩超评估: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d. 首次用药前 28 天内存在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严重细菌、病毒或系统性真菌感染(≥CTC AE 2 级感染);

e. 肝炎(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乙肝:HBV DNA 检测值超过正常值上限;丙肝:HCV RNA 检测值超过正常值上限)或失代偿期肝硬化(Child-Pugh 分级 B、C 级)。注:符合入组条件的 HBsAg 阳性或 HBcAb 阳性的乙肝受试者,建议研究期间持续抗病毒治疗以防乙肝病毒再激活,且每 8 周监测一次 HBV DNA;

f.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且第 1 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60%预计值。怀疑患有 COPD 的受试者须进行FEV1 检测,若 FEV1<60%预计值须排除;

g. 首次用药前 2 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哮喘;

h.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阳性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实体器官移植史者(角膜移植除外)以及需接受系统性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活动性或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者(除外白癜风、I 型糖尿病、临床症状和实验室检查甲状腺功能正常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包括但不限于:首次用药前 4 周内使用环孢素、他克莫司等,接受高剂量的糖皮质激素治疗(泼尼松>30 mg/天或等效剂量的其它糖皮质激素),或接受任何其它免疫抑制治疗。吸入或局部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者,或在首次用药前至少 4 周保持稳定剂量泼尼松<10 mg/天或等效剂量其它糖皮质激素系统性治疗者,或在试验药物给药前接受预防性用药以防止输注相关反应者可以入选;

i. 糖尿病控制不佳(空腹血糖(FBG)>10mmol/L);

j. 患有癫痫并需要治疗者。

(2) 肿瘤相关症状及治疗:

1)诊断为淀粉样变性、浆细胞性白血病(PCL,外周血浆细胞比例≥20%,或浆细胞绝对计数≥2×109/L)、华氏巨球蛋白血症(WM)或 POEMS 综合征;

2)已知存在多发性骨髓瘤脑膜或中枢神经系统侵犯或高度怀疑脑膜或中枢神经系统侵犯但无法明确者;

3)既往接受过 BCMA 靶向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单抗、双抗、抗体偶联药物(ADC)治疗(剂量递增阶段排除既往接受过BCMA 靶向治疗者,扩展阶段允许入组既往接受过 BCMA 靶向治疗者);

4)既往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嵌合抗原受体 T(CART)、CAR-NK 细胞治疗;或首次用药前 12 周内接受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ASCT);

5)首次用药前 3 周内接受过靶向治疗、细胞毒药物或任何抗体类治疗;首次用药前 2 周内接受过蛋白酶体抑制剂治疗或放疗;首次用药前 1 周内接受过免疫调节剂治疗,或首次用药前 2 周内累计接受泼尼松>140 mg 或等效剂量的其它糖皮质激素治疗(除外试验药物给药前接受预防性用药以防止输注相关反应)(从末次治疗结束时间开始计算洗脱期)。

(3) 研究治疗相关:

1) 首次用药前 28 天内减毒活疫苗接种史或者研究期间计划行减毒活疫苗接种;

2)既往不明原因的严重过敏史,已知对单克隆抗体类药物或外源性人免疫球蛋白过敏,或已知对注射用 TQB2934 或药物制剂中的辅料过敏。

(4) 首次用药前 4 周内参加过其他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或未超过 5 个药物半衰期者;

(5)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危害受试者安全或影响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者,或认为存在其他原因不适合入组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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