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肺癌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临床研究招募)

于强

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5-04-22 14:10:02,由春晓健康网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留言反馈!

肿瘤新药临床实验申请
肿瘤新药临床实验申请

本文概述了肺癌及其中的非小细胞肺癌(NSCLC)的流行情况,强调了晚期肺癌患者对有效治疗的需求。文章提出,针对无靶点肺癌患者的靶向药试验正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为这部分患者带来新希望。试验旨在评估特定靶向药物对无靶点肺癌患者的疗效和安全性,以改善生存质量和预后。文章详细解释了无靶点肺癌患者参与试验的原因、条件和优势,并提供了参与试验的咨询热线。摘要如下:肺癌是全球常见恶性肿瘤,非小细胞肺癌占85%病例。针对晚期无靶点肺癌患者的靶向药试验正在全球展开,旨在评估特定药物疗效和安全性,提供新治疗选择。参与试验可提高治疗效果、减少副作用、探索新策略,并通过国际合作确保试验权威性。符合条件的患者可咨询全球好药网热线了解更多信息。

【昌吉】肺癌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项目名称:【实体瘤|SHP2抑制剂】HMPL-415S1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的I期临床研究

药品名称:HMPL-415S1胶囊

基因分型:靶向药

突变基因:无靶点要求

临床期数:Ⅰ期

治疗线数:二线失败,标准治疗失败

适应症状:或因各种原因无法获得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治疗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排除原发性肝癌或胰腺癌患者;排除脑转移;排除既往接受过SHP2抑制剂治疗者;

项目优势:HMPL-415S1胶囊是一种新型、高效且高选择性的SHP2的变构抑制剂。SHP2是一种非受体蛋白酪氨酸磷酸酶,主要在多种组织的细胞质中广泛表达。SHP2在多种细胞信号传导事件中起调控作用,控制新陈代谢、细胞生长、分化、细胞迁移、转录和致癌性转化。它与细胞中的多种分子相互作用,并在生长因子和细胞因子的刺激下调节关键信号传导事件,包括几种受体酪氨酸激酶(RTK)下游的 RAS/ERK、PI3K/AKT、JAK/STAT和PD-1通路。SHP2表达或活性异常会导致许多发育性疾病以及血液肿瘤和实体瘤。

【昌吉】肺癌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概述

肺癌是全球最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其中非小细胞肺癌(NSCLC)占据了约85%的病例。对于晚期肺癌患者来说,寻找有效的治疗方法一直是他们迫切的需求。近年来,靶向治疗作为一种精准治疗手段,在肺癌治疗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然而,许多患者因为无靶点而无法接受靶向治疗。现在,一种针对肺癌无靶点患者的靶向药试验正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为这部分患者带来了新的希望。

什么是肺癌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

肺癌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是一种针对无驱动基因突变(即无靶点)的肺癌患者的新型临床试验。该试验旨在评估特定靶向药物对于这部分患者的疗效和安全性,以期找到更多有效治疗肺癌的方法。这种试验为无靶点肺癌患者提供了一种新的治疗选择,有望改善他们的生存质量和预后。

为何无靶点肺癌患者需要靶向药试验?

1. 提高治疗效果:靶向治疗相较于传统的化疗和放疗,具有更高的针对性和疗效。对于无靶点肺癌患者,通过靶向药试验,有望发现对其病情有效的靶向药物,从而提高治疗效果。

2. 减少副作用:与化疗和放疗相比,靶向治疗通常具有更低的副作用。通过靶向药试验,无靶点肺癌患者可以尝试使用副作用较小的靶向药物,以提高生活质量。

3. 探索新的治疗策略:随着靶向治疗研究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靶向药物被开发出来。无靶点肺癌患者参与靶向药试验,有助于探索新的治疗策略,为未来肺癌治疗提供更多可能性。

如何参与肺癌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

参与肺癌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经病理学检查确认为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无驱动基因突变(即无靶点);

年龄在18-75岁之间;

ECOG评分在0-2分之间;

自愿参加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符合以上条件,可以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了解更多试验信息,并咨询如何参与。

肺癌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的优势

1. 精准治疗:靶向治疗针对性强,可根据患者的基因突变情况选择合适的药物,提高治疗效果。

2. 安全性高:相较于传统化疗和放疗,靶向治疗副作用较小,有利于患者生活质量的提高。

3. 个性化治疗:通过靶向药试验,可以为无靶点肺癌患者提供个性化的治疗策略,满足他们的需求。

4. 国际合作:该试验在全球范围内展开,吸引了众多国际知名机构和专家参与,保证了试验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温馨提示

肺癌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为无靶点肺癌患者带来了新的希望。通过参与试验,患者有机会获得针对性的治疗,提高生存质量和预后。如果您或您的亲友符合试验条件,不妨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了解更多信息,为生命续航。

入选标准

2. 年龄18~75岁(含);

3. 剂量递增阶段接受间断给药治疗的患者和所有剂量扩展阶段的患者:愿意并可以供组织标本用于生物标志物的检测;

4. 剂量递增阶段: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的、或因各种原因无法获得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治疗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

剂量扩展阶段: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的、或因各种原因无法获得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治疗的携带KRAS通路异常活化突变,包括G12C、G12V、BRAF第三类突变(RAS依

赖的低激酶活性或失激酶活性的BRAF突变)、NF1LoF基因突变,以及RTK(如EGFR,MET,HER2,FGFR等)突变、扩增或重排的实体肿瘤,瘤种包括但不限于晚期NSCLC、HNSCC、ESCC、晚期CRC,以及在剂量递增阶段或者同靶点药物提示出现临床获益的其他瘤种。

5. 患者至少存在一处可测量病灶(RECIST 1.1标准);注:之前接受过放疗的病灶不可以视为靶病灶,除非放疗后有影像学证据证明病灶发生明确进展;

6.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1分;

7. 经研究者判断,患者预期寿命≥12周;

8. 具有足够的骨髓、肝肾器官功能(采血前2周内未输全血、成分输血、血制品、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其它造血刺激因子或药物纠正):

•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 血红蛋白≥90 g/L;

• 血小板计数≥100×10^9/L;

• 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

• 无肝转移者血清丙氨酸氨基转氨酶(ALT)和/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有肝转移者AST和ALT均≤5×ULN;

• 肌酐清除率≥60 mL/min(根据Cockroft-Gault公式计算);

•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9.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及其育龄异性伴侣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至末次用药后30天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任何有妊娠可能(包括进行过输卵管结扎)的女性在研究首次给药前7天内进行血清或尿妊娠试验并且结果为阴性;并且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至末次研究用药后30天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例如双重屏障式避孕方法、宫内节育器等。绝经后女性(在缺少其他生物或生理原因情况下,50岁以上并且停经1年及以上)和行不可逆绝育手术(包括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或双侧输卵管切除,但不包括输卵管结扎)等被视作无生育能力的女性不受此条件限制。

排除标准

1.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2. 原发性肝癌或胰腺癌患者;

3. 既往抗肿瘤治疗符合下面任一条:

a. 既往接受过SHP2抑制剂治疗者;

b. 距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已获批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等(经激素治疗或有明确抗肿瘤适应证的中药及中成药治疗的洗脱2周);

c. 在首次用药前4周内处于其它干预性临床研究(包括小分子化药和大分子抗体)的治疗期。如果参与的是非干预性临床试验(例如流行病学研究),则可入选本研究;如果已处于干预性临床试验的生存随访期,也可入组本研究。

d. 距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根治性放疗(针对骨转移病灶进行的姑息性放疗除外)。

4. 既往抗肿瘤治疗(包括手术、化疗、放疗、靶向治疗和免疫治疗等)相关的毒性未恢复至≤ CTCAE 1级,除外脱发和外周神经病变。此前接受过铂类治疗的患者,外周神经毒性需要恢复至≤ CTCAE 2级;

5. 中枢神经系统(CNS)恶性肿瘤或者已知有CNS转移的恶性实体瘤患者;

6. 合并其他恶性肿瘤或在研究筛选2年内有过其他恶性肿瘤病史的患者(不包括接受过适当治疗的皮肤基底或鳞状细胞癌、非黑素瘤皮肤癌、甲状腺乳头状癌、或根治性切除的宫颈原位癌和导管原位癌);

7. 已知有显著临床意义的肝病病史,包括病毒性或其它肝炎,除外以下患者:

• HBsAg阳性患者,若乙肝病毒(HBV)脱氧核糖核酸(DNA)的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检测结果为阴性则可入组。研究者可根据病人情况和诊疗常规,在研究治疗期间给予预防性或治疗性抗病毒治疗;

• 丙肝病毒(HCV)抗体阳性的患者,HCV RNA的PCR检测结果为阴性则可入组。

8.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患者;

9. 既往明确临床诊断为间质性肺疾病患者;

10. 首次用药前1周内,存在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

11. 研究治疗开始前2周内(贯叶连翘为3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更长的时间为准)服用过CYP3A4的强诱导剂或强抑制剂;

12. 符合下列任1条心血管检查标准:

• 遗传性长QT间期综合症或QTcF>450 msec或正在服用已知可延长QT间期或尖端扭转型心律失常药物;

• 需临床干预的严重心律失常或传导异常;

• 心脏功能受损或临床显著的心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入组前6个月内的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性心绞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纽约心功能分级评估III/Ⅳ级充血性心衰、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等;

• 不可控制的高血压。

13. 具有影响口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多种因素(比如无法吞咽药物、频繁呕吐、慢性腹泻等);

14. 入组前存在大疱性或剥脱性皮肤病变(已愈合者除外);

15. 患者目前已知或既往存在角膜上皮损伤的眼科异常,或视网膜病变;

16. 首次用药前2个月内,存在活动性消化道出血证据或病史(如呕血、不成形黑便、血便等),但痔疮出血控制后2周可入组本研究;

17. 任何其它疾病,代谢异常,体格检查异常或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异常,根据研究者判断,认为可影响患者的依从性,或者有理由怀疑患者具有不适合使用研究药物的某种疾病或状态,或者将会影响研究结果的解读,或者使患者处于高风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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