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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肺癌作为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恶性肿瘤,以及靶向药物治疗在肺癌治疗中的重要作用。重点阐述了肺癌KRAS靶点的重要性及其靶向药物试验的进展。文章还详细说明了临床试验的招募条件、流程和患者权益保障,并邀请符合条件的患者参与研究,共同抗击肺癌。
【三沙】肺癌KRAS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项目名称:【实体瘤/肺癌】评价 SY-5933 片对携带 KRAS(G12C)突变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的临床疗效
药品名称:SY-5933
基因分型:靶向药
突变基因:KRAS G12C
临床期数:Ⅰ期
治疗线数:标准治疗失败
适应症状:携带 KRAS(G12C)突变的晚期实体瘤
项目优势:SY-5933是一款针对KRAS(G12C)突变蛋白的高活性小分子选择性抑制剂
【三沙】肺癌KRAS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一、背景介绍
肺癌作为全球最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健康。在我国,肺癌的发病率及死亡率逐年上升,成为癌症患者的“头号杀手”。针对肺癌的治疗,传统的手术、化疗、放疗等手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疗效,但仍有很大的局限性。近年来,靶向药物治疗凭借其精准、高效、副作用小等特点,逐渐成为肺癌治疗领域的新星。
二、肺癌KRAS靶点的重要性
KRAS基因是肺癌患者中最常见的突变基因之一,大约有25%的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存在KRAS突变。然而,由于KRAS靶点的复杂性,长期以来,针对KRAS靶点的药物研发一直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直到近年来,科学家们终于找到了针对KRAS靶点的有效药物,为肺癌患者带来了新的希望。
三、肺癌KRAS靶点靶向药试验
为了验证新型肺癌KRAS靶点靶向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全球多家医疗机构和研究机构联合发起了一项名为“肺癌KRAS靶点靶向药试验”的临床研究。本研究旨在招募符合条件的肺癌患者,通过给予新型靶向药物治疗,观察其疗效和安全性。
四、临床招募进行中
以下是关于本次临床试验的一些详细信息,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朋友符合以下条件,欢迎咨询我们的热线:400-119-1082。
五、招募条件
1. 患者要求:经病理学确诊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且存在KRAS突变。
2. 年龄要求:18-75岁。
3. 健康状况:ECOG评分0-2分,预计生存期大于3个月。
4. 其他要求:无严重心、肝、肾等器官功能障碍,无其他严重并发症。
六、临床试验流程
1. 初筛:患者需提供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初步筛选。
2. 确认:初筛合格的患者,将进行详细的检查,确认是否符合临床试验入组条件。
3. 治疗过程:入组患者将接受新型KRAS靶点靶向药物治疗,并定期进行疗效评估。
4. 随访:治疗结束后,患者需进行长期的随访,以评估药物的长期疗效和安全性。
七、患者权益保障
1. 免费治疗:入组患者将免费接受新型靶向药物的治疗。
2. 严密监测:研究过程中,患者将接受严密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安全。
3. 专业团队:患者将获得专业医疗团队的治疗和咨询服务。
八、温馨提示
肺癌KRAS靶点靶向药试验为肺癌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我们诚挚邀请符合条件的患者参与到这项研究中来,共同为抗击肺癌贡献力量。如有疑问,请拨打我们的咨询热线:400-119-1082,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入选标准
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时年龄大于等于18 周岁,男女不限;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评分 (ECOG PS)为 0-1 分预计生存期不少于 12 周;
根据 RECIST V1.1: 在剂量爬坡阶段,受试者至少存在一个可评估病灶;在剂量扩展阶段,受试者至少存在一个颅外靶病灶,对于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只有当该病灶在放疗后出现明确进展时,才可作为靶病灶。
剂量爬坡阶段: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合标准治疗 (如受试者坚决拒绝标准治疗)或者无法获得标准治疗,且受试者携带 KRAS(G12C)突变;
剂量扩展阶段: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合标准治疗,或者无法获得标准治疗,且受试者为携带 KRAS (G12C)突变的 NSCLC(CohortA)或携带 KRAS(G12C)突变的其它实体瘤(结直肠癌、胰腺癌等(Cohort B);
受试者必须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定义如下
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 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x正常值上限(ULN),存在肝转移时,AST 和 ALT<5XULN血清总胆红素(TBIL) <1.5xULN,存在肝转移或患有吉尔伯特综合征时,TBIL≤3xULN 且直接胆红素(DBIL) 1.5xULN.
骨髓功能(给药前至少 7 天内未接受过任何血液制品、造血细胞生长因(如: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促红细胞生成素) 及其他纠正血常规异常的药物治疗) :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ANC) 1.5x109L;
·血小板(PLT>75x10%L
·血红蛋白(Hb)>90g工
排除标准
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标准的患者不能进入本研究量扩展阶段:
1)患者携带除 KRAS (G12C)突变以外的已知的主要驱动基因改变,如: EGFR、ALK、ROS1、RET、NTRK 等(如患者存在共突变,可与研究者讨论是否可入组) ;
2) 剂量扩展阶段:既往使用过选择性的 KRAS 抑制剂
3) 在首次给药前 3 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亚硝基眠或丝裂霉素 C 为首次给药前 6 周内;
口服氟尿晓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给药前 2 周或药物的 5个半衰期内 (以时间短者为准) ;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详见临床试验方案 15.6 部分) 为首次给药前2 周内。
4) 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未上市的临床试验药物或治疗;
5) 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私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 或出现过显苦外伤;
6)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常用术语评定标准(NCI-CTCAE) 5.0 定义的< 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 级外周神经毒性等);
7)存在脊髓压迫、脑膜转移、有临床症状的脑转移或需要增加类固醇剂量来控制中枢神经系统(CNS) 病;有症状 CNS 转移已经得到控制的患者可以参加本次试验 (患者的神经功能必须处于稳定状态,在临床检查中没有发现新的神经功能缺损,而且在首次给药前至少 4 周内未见影像学检查确定的进展证据。如果患者需要使用类固醇来治疗 CNS转移,那么至少在进人研究前的 2 周,他们的类固醇治疗剂量已经达到稳定) ;
8)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2 周内存在需要进行系统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9) 活动性肝炎 (乙肝: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 HBV-DNA>2000 U/mL;丙肝: HCV 抗体阳性且HCV-RNA ≥1000 IU/mL)、HI抗体阳性、活动性梅毒(梅毒非特异性抗体和梅毒特异性抗体双阳性)且经积极治疗后仍然不能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10)存在其他需要系统治疗或严重的肺部疾病,如活动性肺结核、间质性肺病等,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能影响研究结果的解读,或使患者处于高风险的情况;
11)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异常,包括但不限于:II-亚 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静息状态下,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间期(QTCF)> 470 msec(女性) 或> 450 msec (男性) ; (如疑似药物引起的 QTCF 延长,经研究者评估安全可控,可使用药物纠正后人组) ;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 II 级心衰或左室射血分数 (LVEF)<50%;
经积极的降压治疗后高血压仍未得到控制。未得到控制的高血压是指间隔至少 10 分钟、重复 3 次测得的平均收缩压>185mmHg 和/或舒张压>110mmHg;
12)首次研究药物给前 1 周或 5 个半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或研究期间预期需要使用 CYP3A 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P-糖蛋白诱导剂或抑制剂 (详见临床试验方案 15.6 部分) ;
13)患有本研究所治疗肿瘤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疾病(除外: 治愈且在研究人选前 2 年内没有复发的恶性肿瘤; 完全切除的基底细胞和鳞状细胞皮肤癌,完全切除的任何类型的原位癌) ;
14)经研究者评估具有临床意义的严重胃肠道疾病,包括活动性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消化道溃疡,或既往进行过可能严重影响药物吸收的外科手术等;15)对研究药物组分或辅料有过敏史;16)经干预(如引流) 后仍控制不佳(控制不佳指积液抽取后 2 周内增长明显且有明显症状,需要再穿刺或其他干预) 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或心包积液;
17)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0 mmol/L 和/或糖化血红蛋白 (HbAlc)≥8%],或无法控制的症状性甲状腺机能亢进症或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或无法控制的症状性高钙血症或低钙血症
18)具有凝血功能障碍或出血倾向,包括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动、静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肺动脉栓塞、深静脉血栓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任何危及生命的出血事件(包括需要输血治疗、手术或局部治疗、持续药物治疗),或病灶侵犯大血管等,研究者判断具有出血倾向;
19)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20)存在可能增加研究药物给药相关的风险,或将影响研究结果的解读,或患者依从性差,或其他任何研究者认为不适合人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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