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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针对实体瘤(不限癌种)无靶点要求的靶向药试验,该试验突破了传统靶向治疗对特定基因突变的依赖,为更多癌症患者提供治疗机会。文章详细阐述了试验的适应症、优势及参与方式,并提醒患者注意相关事项。全球好药网提供专业咨询,助力患者寻找新的治疗希望。
【黑河】实体瘤(不限癌种)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项目名称:【实体瘤|SHP2抑制剂】HMPL-415S1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的I期临床研究
药品名称:HMPL-415S1胶囊
基因分型:靶向药
突变基因:无靶点要求
临床期数:Ⅰ期
治疗线数:二线失败,标准治疗失败
适应症状:或因各种原因无法获得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治疗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排除原发性肝癌或胰腺癌患者;排除脑转移;排除既往接受过SHP2抑制剂治疗者;
项目优势:HMPL-415S1胶囊是一种新型、高效且高选择性的SHP2的变构抑制剂。SHP2是一种非受体蛋白酪氨酸磷酸酶,主要在多种组织的细胞质中广泛表达。SHP2在多种细胞信号传导事件中起调控作用,控制新陈代谢、细胞生长、分化、细胞迁移、转录和致癌性转化。它与细胞中的多种分子相互作用,并在生长因子和细胞因子的刺激下调节关键信号传导事件,包括几种受体酪氨酸激酶(RTK)下游的 RAS/ERK、PI3K/AKT、JAK/STAT和PD-1通路。SHP2表达或活性异常会导致许多发育性疾病以及血液肿瘤和实体瘤。
【黑河】实体瘤(不限癌种)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一、概述
在全球范围内,癌症一直是严重威胁人类生命健康的疾病。随着医学科技的进步,靶向治疗作为一种新兴的癌症治疗手段,越来越受到关注。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一种针对实体瘤(不限癌种)无靶点要求的靶向药试验,帮助癌症患者寻找新的治疗希望。
二、什么是实体瘤(不限癌种)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
实体瘤(不限癌种)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是指针对各种实体肿瘤患者,不限制肿瘤类型,无需特定基因突变或分子标记物的靶向药物治疗。这种治疗方式打破了传统靶向治疗对特定基因突变的依赖,为更多癌症患者提供了治疗机会。
三、实体瘤(不限癌种)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的优势
1. 广泛的适应症该试验适用于各种实体肿瘤,无论患者肿瘤类型如何,都有可能受益于这种治疗。
2. 无需特定基因突变与传统的靶向治疗相比,该试验不依赖特定基因突变或分子标记物,降低了治疗门槛,使更多患者有机会接受靶向治疗。
3. 疗效显著临床试验表明,实体瘤(不限癌种)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在多种肿瘤类型中取得了显著的疗效,为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
四、如何参与实体瘤(不限癌种)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患有实体肿瘤,想要了解是否适合参与该试验,请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我们的专业团队将为您提供详细的信息咨询,帮助您了解试验的适应症、流程及注意事项。
五、实体瘤(不限癌种)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的注意事项
1. 参与试验前,请确保您已充分了解试验的相关信息,包括适应症、治疗周期、可能出现的副作用等。
2. 在试验期间,请遵循医生的建议,按时服药,定期复查,密切关注病情变化。
3. 若在试验过程中出现严重不良反应,请及时与医生沟通,必要时暂停或终止试验。
六、温馨提示
实体瘤(不限癌种)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为癌症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在全球好药网的支持下,我们期待更多患者能够参与到这一试验中,共同为战胜癌症而努力。如有疑问或需求,请随时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让我们一起为生命续航,共创健康未来!
入选标准
用药介绍:
HMPL-415S1 起始剂量初步定为2 mg每日1次(QD),拟定的递增剂量包括5 mg QD(150%)、10mg QD(100%)、15mg QD(50%)、20mg QD(33.3%)、25mg QD(25%)。患者将首先接受 HMPL-415S1 单剂量口服治疗,评价单次给药后 3~5天内的 PK(C0D1 至 C0D3~5,第一个剂量水平为 5 天,申办方可以根据研究药物的 PK 特征,在后续剂量水平选择 3~5 天进行单剂量 PK 采血或者取消单次给药治疗期),然后患者将以相同剂量开始第 1 周期治疗,接受 HMPL-415S1 QD 连续口服,每28天为一个治疗周期。
简要入排
18-75周岁;提供10张组织切片用于检测,时间不限制(爬坡现阶段不需要Local阳,但是如果有报告尽量提供,只有在扩展和间断给药会影响入组:患者既往有local阳,申办方审核无误后也可以入组);目前剂量爬坡阶段,入组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的、或因各种原因无法获得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治疗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排除原发性肝癌或胰腺癌患者;排除脑转移;排除既往接受过SHP2抑制剂治疗者;不能口服药物;入组前存在大疱性或剥脱性皮肤病变(已愈合者除外);排除视网膜损患者。
完整入选标准
1. 对本研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ICF;
2. 年龄18~75岁(含);
3. 剂量递增阶段接受间断给药治疗的患者和所有剂量扩展阶段的患者:愿意并可以供组织标本用于生物标志物的检测;
4. 剂量递增阶段: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的、或因各种原因无法获得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治疗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
剂量扩展阶段: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的、或因各种原因无法获得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治疗的携带KRAS通路异常活化突变,包括G12C、G12V、BRAF第三类突变(RAS依
赖的低激酶活性或失激酶活性的BRAF突变)、NF1LoF基因突变,以及RTK(如EGFR,MET,HER2,FGFR等)突变、扩增或重排的实体肿瘤,瘤种包括但不限于晚期NSCLC、HNSCC、ESCC、晚期CRC,以及在剂量递增阶段或者同靶点药物提示出现临床获益的其他瘤种。
5. 患者至少存在一处可测量病灶(RECIST 1.1标准);注:之前接受过放疗的病灶不可以视为靶病灶,除非放疗后有影像学证据证明病灶发生明确进展;
6.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1分;
7. 经研究者判断,患者预期寿命≥12周;
8. 具有足够的骨髓、肝肾器官功能(采血前2周内未输全血、成分输血、血制品、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其它造血刺激因子或药物纠正):
•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 血红蛋白≥90 g/L;
• 血小板计数≥100×10^9/L;
• 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
• 无肝转移者血清丙氨酸氨基转氨酶(ALT)和/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有肝转移者AST和ALT均≤5×ULN;
• 肌酐清除率≥60 mL/min(根据Cockroft-Gault公式计算);
•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9.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及其育龄异性伴侣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至末次用药后30天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任何有妊娠可能(包括进行过输卵管结扎)的女性在研究首次给药前7天内进行血清或尿妊娠试验并且结果为阴性;并且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至末次研究用药后30天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例如双重屏障式避孕方法、宫内节育器等。绝经后女性(在缺少其他生物或生理原因情况下,50岁以上并且停经1年及以上)和行不可逆绝育手术(包括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或双侧输卵管切除,但不包括输卵管结扎)等被视作无生育能力的女性不受此条件限制。
排除标准
1.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2. 原发性肝癌或胰腺癌患者;
3. 既往抗肿瘤治疗符合下面任一条:
a. 既往接受过SHP2抑制剂治疗者;
b. 距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已获批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等(经激素治疗或有明确抗肿瘤适应证的中药及中成药治疗的洗脱2周);
c. 在首次用药前4周内处于其它干预性临床研究(包括小分子化药和大分子抗体)的治疗期。如果参与的是非干预性临床试验(例如流行病学研究),则可入选本研究;如果已处于干预性临床试验的生存随访期,也可入组本研究。
d. 距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根治性放疗(针对骨转移病灶进行的姑息性放疗除外)。
4. 既往抗肿瘤治疗(包括手术、化疗、放疗、靶向治疗和免疫治疗等)相关的毒性未恢复至≤ CTCAE 1级,除外脱发和外周神经病变。此前接受过铂类治疗的患者,外周神经毒性需要恢复至≤ CTCAE 2级;
5. 中枢神经系统(CNS)恶性肿瘤或者已知有CNS转移的恶性实体瘤患者;
6. 合并其他恶性肿瘤或在研究筛选2年内有过其他恶性肿瘤病史的患者(不包括接受过适当治疗的皮肤基底或鳞状细胞癌、非黑素瘤皮肤癌、甲状腺乳头状癌、或根治性切除的宫颈原位癌和导管原位癌);
7. 已知有显著临床意义的肝病病史,包括病毒性或其它肝炎,除外以下患者:
• HBsAg阳性患者,若乙肝病毒(HBV)脱氧核糖核酸(DNA)的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检测结果为阴性则可入组。研究者可根据病人情况和诊疗常规,在研究治疗期间给予预防性或治疗性抗病毒治疗;
• 丙肝病毒(HCV)抗体阳性的患者,HCV RNA的PCR检测结果为阴性则可入组。
8.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患者;
9. 既往明确临床诊断为间质性肺疾病患者;
10. 首次用药前1周内,存在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
11. 研究治疗开始前2周内(贯叶连翘为3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更长的时间为准)服用过CYP3A4的强诱导剂或强抑制剂;
12. 符合下列任1条心血管检查标准:
• 遗传性长QT间期综合症或QTcF>450 msec或正在服用已知可延长QT间期或尖端扭转型心律失常药物;
• 需临床干预的严重心律失常或传导异常;
• 心脏功能受损或临床显著的心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入组前6个月内的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性心绞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纽约心功能分级评估III/Ⅳ级充血性心衰、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等;
• 不可控制的高血压。
13. 具有影响口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多种因素(比如无法吞咽药物、频繁呕吐、慢性腹泻等);
14. 入组前存在大疱性或剥脱性皮肤病变(已愈合者除外);
15. 患者目前已知或既往存在角膜上皮损伤的眼科异常,或视网膜病变;
16. 首次用药前2个月内,存在活动性消化道出血证据或病史(如呕血、不成形黑便、血便等),但痔疮出血控制后2周可入组本研究;
17. 任何其它疾病,代谢异常,体格检查异常或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异常,根据研究者判断,认为可影响患者的依从性,或者有理由怀疑患者具有不适合使用研究药物的某种疾病或状态,或者将会影响研究结果的解读,或者使患者处于高风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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