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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综述了胰腺癌的严峻形势及其治疗新靶点Claudin18.2的重要性。胰腺癌发病率上升,成为我国癌症死亡率第七位,而Claudin18.2靶点的研究为胰腺癌治疗带来新希望。全球好药网联合多家机构进行的临床试验初步显示,针对该靶点的靶向药物能显著改善患者病情和生存质量。试验成果令人振奋,未来有望为更多患者带来治疗机遇。文中还介绍了如何参与临床试验。
【黑河】胰腺癌Claudin 18.2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项目名称:【胰腺癌】M108单抗注射液晚期实体瘤-胰腺癌初治(剂量拓展联合阶段)
药品名称:M108
基因分型:靶向药
突变基因:Claudin 18.2
临床期数:Ⅰ期
治疗线数:标准治疗失败
适应症状:CLDN18.2的晚期初治胰腺癌患者
项目优势:M108为Claudin 18.2(CLDN18.2)单抗,是我国自主研发针对胃癌等消化系统癌症肿瘤抗原高表达的ADCC增强型单克隆抗体。 与常规抗体药物相比,M108单抗注射液充分利用抗体的免疫学抗肿瘤机制,通过增强型的ADCC效应充分调动患者机体的免疫细胞来杀伤肿瘤细胞。在体外和体内的抗体药效及理化性质等检测中,M108单抗注射液展示了较高的靶点特异性结合、较强的抗肿瘤活性和很好的安全性。
【黑河】胰腺癌Claudin 18.2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一、胰腺癌:沉默的杀手
胰腺癌,被誉为“沉默的杀手”,因其早期症状不典型,发现时往往已是晚期。在我国,胰腺癌的发病率逐年上升,已成为我国癌症死亡率的第七位。由于胰腺癌对传统治疗方法的敏感性较低,患者生存率不高,因此,寻找新的治疗途径成为当务之急。
二、Claudin 18.2靶点:胰腺癌治疗的新希望
近年来,随着生物医学研究的深入,科学家们发现了一种名为Claudin 18.2的靶点,它在胰腺癌等肿瘤细胞中表达较高,成为胰腺癌治疗的新希望。针对Claudin 18.2靶点的靶向药物研究,为胰腺癌患者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治疗机遇。
三、临床试验:胰腺癌Claudin 18.2靶点靶向药试验
为了验证胰腺癌Claudin 18.2靶点靶向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全球好药网携手多家医疗机构,开展了一项针对胰腺癌Claudin 18.2靶点靶向药的临床试验。以下是本文将详细介绍的试验内容。
四、试验概述
试验目的:评估胰腺癌Claudin 18.2靶点靶向药物对胰腺癌患者的疗效和安全性。
试验对象:经病理诊断为胰腺癌,且Claudin 18.2表达阳性的患者。
试验药物:一种针对Claudin 18.2靶点的单克隆抗体药物。
五、试验流程
1. 患者筛选:通过影像学、生化检查等方式,筛选出符合条件的胰腺癌患者。
2. 分组治疗:将入选患者随机分为试验组和对照组,试验组接受靶向药物治疗,对照组接受常规治疗。
3. 治疗周期:治疗周期为每21天为一个周期,直至病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反应。
4. 疗效评估:通过影像学、生化检查等方式,评估患者病情变化。
5. 安全性评估:观察并记录患者治疗过程中的不良反应,评估药物的安全性。
六、试验成果与展望
截至目前,胰腺癌Claudin 18.2靶点靶向药试验已取得初步成果。数据显示,试验组患者病情控制率较高,生存质量得到显著改善。虽然仍需进一步观察和研究,但这一成果无疑为胰腺癌患者带来了新的希望。
未来,随着临床试验的深入,有望证实胰腺癌Claudin 18.2靶点靶向药物在胰腺癌治疗领域的价值,为更多患者带来生的希望。
七、如何参与临床试验?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朋友患有胰腺癌,并对Claudin 18.2靶点靶向药物试验感兴趣,欢迎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我们将为您提供详细的试验信息,并协助您参与临床试验。
八、温馨提示
胰腺癌Claudin 18.2靶点靶向药试验,为胰腺癌患者带来了全新的治疗选择。在全球好药网的助力下,相信越来越多的患者将受益于这一创新疗法,战胜病魔,重拾健康生活。
入选标准
1. 简要入排18-70周岁(含)的经组织学确诊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消化道肿瘤(目前只要晚期一线胰腺癌,目前300mg剂量组),有一个可测量病灶;能提供存档病理组织或新鲜病理组织用于CLDN18.2检测,肿瘤组织CLDN18.2表达(定义为中心实验室 IHC 检测≥40%的肿瘤细胞 CLDN18.2 膜染色≥2+/3+),阳性率40%左右排除曾接受过 CLDN18.2 单抗/双抗、CLDN18.2 CAR-T 或 CLDN18.2 ADC 等任何针对 CLDN18.2 靶点药物的治疗者;排除活动性脑转移。完整入选标准1.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本研究并愿意遵循而且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年龄 18-75 周岁(含边界),性别不限;
3. 罹患经组织学确诊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消化道肿瘤(以胃、食管或胃食管交界处腺癌、胰腺癌、胆管癌、胆囊癌为主),未经全身治疗的受试者,或对于既往接受新辅助/辅助化疗的受试者,末次治疗至疾病复发时间>6个月;
4. 能提供存档病理组织或新鲜病理组织用于CLDN18.2检测,肿瘤组织CLDN18.2表达(定义为中心实验室 IHC 检测≥10%的肿瘤细胞 CLDN18.2 膜染色≥1+);
5. 接受联合卡培他滨和奥沙利铂化疗方案的受试者,其中胃癌受试者的肿瘤组织HER-2 阴性;
6. ECOG 评分 0-1;
7. 按 RECIST 1.1 标准,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
8. 预期生存≥3 个月;
9. 筛选期实验室检查需满足以下全部标准:
中性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白细胞绝对计数(WBC)≥3.0×10^9/L;
血小板≥100×10^9/L;
血红蛋白≥9g/dL;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 倍正常值上限(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 倍 ULN(未使用抗凝剂者);INR≤2.5 倍 ULN/或 APTT≤2.5 倍 ULN(使用抗凝剂者);
总胆红素≤1.5 倍 ULN(患有 Gilbert 综合征的受试者≤3 倍 ULN);
AST 和 ALT≤2.5 倍 ULN(肝癌或肝转移受试者≤5 倍 ULN);
白蛋白≥30g/L;
血清肌酐≤1.5 倍 ULN,或肌酐清除率≥60mL/min(采用 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肌酐清除率);
10. 男性和育龄期女性应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最后一次给药后 3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受试者首次给药前 72 小时内血 β-HCG 检测须阴性。
排除标准
完整排除标准
1.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3 个月内或试验期间或试验结束后 3 个月内已经或计划接种疫苗者(灭活疫苗除外);
2.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4 周内曾进行过放疗者(仅针对骨转移的局部放疗,且放疗相关 AE 恢复到≤1 级的受试者可以入组);
3.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4 周内曾接受过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者;使用治疗骨转移相关的药物(如唑来膦酸等)可以入组;
4.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8 周内曾接受过重大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预期在本研究期间需要进行重大手术,或存在严重未愈合的伤口、外伤、溃疡等情况者;
5. 曾接受过 CLDN18.2 单抗/双抗、CLDN18.2 CAR-T 或 CLDN18.2 ADC 等任何针对 CLDN18.2 靶点药物的治疗者;
6. 有既往严重过敏反应或对 M108 单抗注射液的已知组分或其它单克隆抗体(包括人源化或嵌合抗体)不耐受者;对卡培他滨、奥沙利铂、吉西他滨或白蛋白紫杉醇的任何成分过敏或不耐受者;
7. 存在脑或软脑膜转移症状的受试者;存在下列情况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的受试者可考虑入组: 未经治疗的无症状脑转移(即无神经系统症状,无需皮质类固醇治疗,无或轻度周围水肿,且无>1.5cm 的病变),或治疗后有影像
学证明无进展状态持续至少 8 周,且至少 8 周内无需激素或抗癫痫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针对可考虑入组者需定期对脑部病灶进行影像学检查;
8. 存在需要局部治疗或者反复引流的、研究者判断控制不良的体腔积液(胸水、腹水、心包积液等)者;
9.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既往治疗的不良反应未能恢复至 CTCAE v5.0 评分≤1级(不包括脱发及贫血)者;若该不良反应无临床影响,是否能入组,由研究者和申办方讨论后决定;
10.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14 天内因治疗贫血、血小板降低或其他原因接受过生长因子、输血或其他血液制品者;
11.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6 个月内曾出现过有重要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包括:
i. 心肌梗塞、 ii. 不稳定型心绞痛、 iii. 脑血管意外、 iv. 其他的急性不可控制的心脏病;
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病史(如持续的室性心动过速,室颤,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
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 或 IV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
QTcF ≥470ms (女性)或≥450ms (男性) 或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病史或家族史(Naring A,2012);
需要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的心律失常(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之前> 1 个月患有心率可控制的房颤的受试者有入组资格);
12. 近期出现胃肠道出血者(定义为在过去 3 个月内有呕血,便血或黑便的病史,且没有经过内镜或结肠镜证实已恢复的证据);
13. 有证据表明有胃出血或胃穿孔风险者,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将排除受试者的参与;
14. 存在幽门梗阻或持续反复呕吐(定义为 24 小时呕吐≥3 次)者;
15. 筛选前 4 周内出现过活动性结肠炎,包括感染性结肠炎、放射性结肠炎和缺血性结肠炎者;
16. 既往有溃疡性结肠炎或克罗恩病病史者;
17. 已知患有>1 级的外周感觉神经病变,除非深部肌腱反射缺失是唯一的神经异常者;
18. 存在有活动性感染并需要系统性治疗者;19. 有 HIV 感染史或 HIV 病毒检测阳性者;
20. 梅毒特异性抗体阳性者;
21. 已知的丙型肝炎或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病史的受试者;除外:HBV 病毒携带者,或经药物治疗后稳定的乙肝受试者(HBV-DNA 滴度不得高于 1000 拷贝[cps]/ml 或 200 IU/ml)和经药物治疗后稳定的丙肝受试者(HCV-RNA 检测阴性);
22. 罹患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在过去 2 年内需要系统性免疫抑制治疗者;
23.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2 周内曾接受过全身性免疫抑制治疗(经研究者判定)者;
24. 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
25. 受试者的其他任何状况(例如,心理,地理或医学状况)不允许其遵守研究和随访程序;或经研究者判断,该受试者不适合入选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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