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5-03-06 00:50:05,由春晓健康网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留言反馈!
非小细胞肺癌(NSCLC)占肺癌病例的约85%,靶向治疗已成为其重要治疗手段,但部分患者因无靶点基因突变而难以受益。近年来,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为这类患者带来新希望,通过新型药物临床试验,旨在提高治疗效果、实现个性化治疗,并推动医学进步。患者可咨询全球好药网了解试验信息,评估病情后参与试验。无靶点靶向药试验为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提供更多生存获益的可能性。
【辽阳】非小细胞肺癌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项目名称:【非小细胞肺癌】HS-10241片联合甲磺酸阿美替尼片在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
药品名称:HS-10241片联合甲磺酸阿美替尼片
基因分型:靶向药
突变基因:无靶点要求
临床期数:Ⅰ期
治疗线数:标准治疗失败
适应症状: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
项目优势:
【辽阳】非小细胞肺癌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一、背景介绍
非小细胞肺癌(NSCLC)是最常见的肺癌类型,占所有肺癌病例的85%左右。随着医学科技的进步,靶向治疗已成为非小细胞肺癌治疗的重要手段。然而,并非所有患者都存在可靶向的基因突变,这部分患者往往难以从靶向治疗中受益。近年来,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成为研究热点,为无靶点患者带来新的治疗希望。
二、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是什么?
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指的是针对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那些无法找到特定基因突变靶点的患者,通过使用新型靶向药物进行临床试验,以期达到抑制肿瘤生长、延长生存期的目的。这种试验突破了传统靶向治疗的局限性,为广大无靶点患者提供了新的治疗选择。
三、临床试验的优势与意义
1. 提高治疗效果: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旨在为无靶点患者寻找合适的治疗药物,有望提高这部分患者的治疗效果。
2. 个性化治疗:通过临床试验,可以为患者提供更为精准的个性化治疗方案,提高生活质量。
3. 推动医学进步:临床试验有助于推动医学科技的发展,为未来肺癌治疗提供更多可能性。
四、如何参与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朋友是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且目前无法找到可靶向的基因突变,可以考虑参与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以下是参与流程:
1. 咨询了解: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了解相关临床试验信息。
2. 评估病情:由专业医生评估患者病情,判断是否符合临床试验入组条件。
3. 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及家属充分了解临床试验的流程、可能的风险和收益后,签署知情同意书。
4. 参与试验:按照临床试验方案进行治疗,定期复查评估治疗效果。
五、温馨提示
非小细胞肺癌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为无靶点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在全球好药网,我们致力于为患者提供最新的临床试验信息,助您寻找合适的治疗药物。如有疑问,请随时拨打咨询热线:400-119-1082,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让我们共同期待,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能为非小细胞肺癌患者带来更多生存获益,为抗击肺癌贡献力量。
入选标准
1 年龄为18周岁及以上(≥18周岁)的男性或女性。
2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
3 根据RECIST1.1,受试者至少有1个靶病灶。对靶病灶的要求为:未经过照射等局部治疗的、或经局部治疗后明确进展的可测量病灶,基线期最长径≥10 mm(如果是淋巴结,要求最大短径≥15 mm)。
4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PS)0~1分并且在入组前2周没有恶化。
5 预计生存期≥3个月。
6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末次使用研究治疗后6个月愿意采取合适的避孕措施且不应该哺乳;男性受试者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末次使用研究治疗后6个月愿意使用屏障避孕(即避孕套)。
7 女性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血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或者满足下列标准之一证明没有妊娠风险: a. 绝经后定义为年龄大于等于60周岁和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替代治疗后闭经至少12个月。 b. 年龄小于60周岁的女性,如果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12个月或以上,且促黄体激素(LH)和卵泡刺激激素(FSH)水平在实验室绝经后参考值范围内,也可认为是绝经后。 c. 曾经接受不可逆的绝育手术,包括子宫切除,双侧卵巢切除或双侧输卵管切除,但双侧输卵管结扎除外。
8 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理解研究程序且能够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 受试者若符合以下任何一条标准,则不能入组本研究: 1. 接受过或正在进行以下治疗: a. 既往使用过或正在使用c-MET抑制剂治疗(如Crizotinib、Cabozantinib、Tepotinib、Capmatinib、Savolitinib、Foretinib和Onartuzumab等)。 b.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细胞毒性化疗药物、试验性药物、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药治疗(药物名单详见附录E)或其他抗肿瘤药物(包括分子靶向治疗、内分泌治疗等);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c.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抗肿瘤单克隆抗体治疗(包括免疫治疗)。 d.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曾经接受局部放疗;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超过30%的骨髓照射(骨髓的计算面积见附录I),或接受过大面积放疗。 e. 存在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不需要引流积液或引流积液后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稳定14天及以上的受试者可以入组);存在心包积液(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稳定14天及以上的少量心包积液允许入组)。如引流时局部使用(如胸腔灌注)过抗肿瘤药物,同时需满足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洗脱至少5个药物半衰期或21天(以短者计)才可入组。 f.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受试者曾接受过大手术(如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等)。外科大手术定义参照附录H的2018年11月1日施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3级和4级手术。 g. 脊髓压迫或脑转移(除非无症状、病情稳定4周以上且在研究治疗开始之前至少2周不需要类固醇治疗及肿瘤病灶周围无明显水肿的影像学表现);筛选前的末次治疗中因脑转移疾病进展且未经处理的受试者;存在脑膜转移或脑干转移;存在脊髓压迫(通过放射影像学检查发现,无论是否有症状)。 h.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使用过CYP3A4的强抑制剂、强诱导剂或为CYP3A4敏感底物的治疗窗窄的药物;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药物名单详见附录E)。 i. 正在接受已知可延长QT间期或可能导致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治疗;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药物名单及洗脱时间详见附录E)。 j. 目前正在接受或需要长期接受华法林治疗(可以允许使用低分子肝素)。
2 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遗留的≥2级的毒性(按不良事件常用术语标准CTCAE 5.0版),脱发和遗留的神经毒性除外。
3 3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除外: a. 已根治的恶性肿瘤,在入选研究之前≥5年无活动并且复发风险极低; b. 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 c. 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 d. 有明确治疗的非转移性前列腺癌。
4 4. 骨髓储备、肝肾器官功能不足,达到以下任意一项实验室数值(实验室检查抽血前1周内无纠正治疗): a. 绝对嗜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b. 血小板计数<90×109/L; c. 血红蛋白<90g/L; d. 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若有明确的Gilbert综合症(非结合型高胆红素血症)或肝转移,总胆红素>3×ULN; e.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和/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2.5×ULN;如存在肝脏转移,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和/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5.0×ULN; f. 肌酐>1.5×ULN并且肌酐清除率<50 mL/min(通过附录F的Cockroft-Gault公式计算);仅当肌酐> 1.5×ULN时才需要确认肌酐清除率。 g. 国际标准化比(INR)>1.5,且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 h. 血清白蛋白(ALB)<28 g/L;
5 筛选期内符合以下任意一项心脏检查标准: a. 静息状态下的心电图(ECG)检查得出的经Fridericia校正的QT间期(QTcF)平均值>470 msec,Fridericia公式见附录G。 b. 静息ECG提示存在经研究者判断有重要临床意义的节律、传导或ECG形态学异常(例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2-3度房室传导阻滞和PR间期>250 msec等)。 c. 存在任何增加QTc延长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如心力衰竭、顽固性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征、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40岁以下直系亲属的不明原因猝死或延长QT间期的任何合并用药。 d.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6 有严重、未控制或活动性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a.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MI); b.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不稳定型心绞痛; c.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充血性心力衰竭(CHF); d.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脑血管意外(腔隙性脑梗塞除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e. 具有重要临床意义(由研究者确定)的房性心律失常病史; f. 具有重要临床意义(由研究者确定)的室性心律失常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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