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5-01-13 16:00:04,由春晓健康网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留言反馈!
本文介绍了胃癌的背景、Claudin18.2靶点靶向药试验的重要性和目的。研究旨在评估新型靶向药物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初步疗效。试验对象为18-75岁的晚期胃癌患者,试验流程包括筛查期、治疗期和随访期。患者权益得到保障,包括免费治疗和专业监测等。研究有望为胃癌治疗带来新选择,欢迎符合条件者参与。咨询热线:400-119-1082。
【绵阳】胃癌Claudin 18.2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项目名称:【CAR-T疗法消化系统肿瘤】IMC002注射液CLDN18.2表达阳性的晚期消化系统肿瘤
药品名称:IMC002注射液
基因分型:靶向药
突变基因:Claudin 18.2
临床期数:Ⅰ期,Ⅱ期
治疗线数:一线失败,二线失败,标准治疗失败
适应症状:既往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晚期消化系统肿瘤患者(重点胰腺癌、胃癌、胆管癌),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其中最大病灶应<4cm);
项目优势:基于高特异性VHH抗体选择靶向CLDN18.2的自体CAR-T细胞治疗药品,在临床前研究以及IIT研究中展现出良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高特异性的VHH抗体将赋予IMC002更好的耐受性以及潜在更大的临床剂量窗口和适应症范围。
【绵阳】胃癌Claudin 18.2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一、背景介绍
胃癌是一种常见的恶性肿瘤,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健康。在我国,胃癌的发病率及死亡率均位居前列。由于胃癌早期症状不典型,很多患者在就诊时已处于中晚期,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因此,寻找新的治疗方法和药物成为胃癌研究领域的重要课题。
二、胃癌Claudin 18.2靶点靶向药试验
Claudin 18.2是一种细胞膜蛋白,它在胃癌等肿瘤细胞中高表达,而在正常组织中表达较低。这使得Claudin 18.2成为胃癌治疗的一个重要靶点。近年来,针对Claudin 18.2靶点的靶向药物研究取得了显著进展,为胃癌患者带来了新的希望。
三、试验目的
本次胃癌Claudin 18.2靶点靶向药试验旨在评估新型靶向药物在胃癌治疗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初步疗效,为后续的临床研究提供依据。
四、试验药物
本次试验的新型靶向药物是一种针对Claudin 18.2靶点的单克隆抗体药物,通过特异性结合Claudin 18.2蛋白,抑制肿瘤细胞的生长和扩散。
五、招募对象
本次试验招募对象为18-75岁、经病理确诊的晚期胃癌患者,且肿瘤组织中Claudin 18.2表达阳性。具体招募条件如下:
病理确诊的晚期胃癌患者,且无法手术切除或已发生远处转移;
肿瘤组织中Claudin 18.2表达阳性;
既往接受过一线化疗方案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预计生存期超过3个月;
自愿参加本次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六、试验流程
本次试验分为筛查期、治疗期和随访期。患者在筛查期进行各项检查,符合入组条件后进入治疗期。治疗期间,患者将接受新型靶向药物的治疗,并定期进行疗效评估和安全性监测。试验结束后,患者进入随访期,以观察长期疗效和安全性。
七、患者权益保障
本次试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伦理规定,确保患者权益。试验期间,患者将获得以下保障:
免费接受新型靶向药物治疗;
专业的医疗团队全程跟踪监测,保障患者安全;
试验相关的检查、交通及住宿费用报销;
试验结束后,患者可获得相应的随访关怀。
八、咨询热线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符合招募条件,并有意参加本次试验,请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我们将为您提供详细的信息咨询和报名指导。
九、温馨提示
胃癌Claudin 18.2靶点靶向药试验是胃癌治疗领域的一项重要研究,有望为患者带来新的治疗选择。我们期待更多患者参与到本次试验中,共同为抗击胃癌贡献力量。
入选标准
简要入排18-70岁(含),既往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晚期消化系统肿瘤患者(重点胰腺癌、胃癌、胆管癌),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其中最大病灶应<4cm);经中心实验室检测,肿瘤组织标本CLDN18.2组织学染色阳性(定义为肿瘤细胞阳性率≥40%且染色强度≥2+);要求2年内组织,无组织患者可以知情后穿刺;广泛或弥漫性肺转移或广泛或弥漫性肝转移;已知既往或目前存在需要治疗的肝性脑病,有症状的脑转;既往接受过其他基因治疗的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CAR-T治疗、TCR-T治疗完整入选标准1.年龄介于18~70岁(包括边界值),男女均可。
2.既往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晚期消化系统肿瘤患者(包括但不限于晚期胃癌/食管胃结合部腺癌、晚期胰腺癌);其中晚期胃/食管胃结合部腺癌患者接受至少二线治疗失败;晚期胰腺癌患者接受至少一线治疗失败。
3.预期可获得的受试者的肿瘤组织样本(原发性或转移性、存档或新采集),经中心实验室检测,肿瘤组织标本CLDN18.2组织学染色阳性(定义为肿瘤细胞阳性率≥40%且染色强度≥2+)。
4.受试者的预计生存周期≥12周。
5.按照RECIST1.1标准,至少有一个可稳定评估的靶病灶(其中最大病灶应<4cm)。
6.ECOG体力状态评分0~1。
7.受试者有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实验室筛查必须满足以下标准,所有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应当在下述稳定范围内,且没有持续性支持治疗。如果参考以下标准有任何实验室检测结果异常,可以在1周内再检测一次。如果检测结果仍不符合下述标准,则患者筛查失败。
a) 血液检查【检查前7天内未进行强化输血(1周内≥2次)、血小板输注或细胞生长因子(重组促红细胞生成素除外)】:白细胞(WB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 75×10^9/L;血红蛋白含量(Hb)≥ 8.0g/dL;淋巴细胞(LYM)≥ 0.5×10^9/L;
b) 肝功能: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 2.5×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 2.5×ULN,血清总胆红素(TB)≤ 2×ULN;对于存在肝转移患者,AST和ALT<5×ULN;
c) 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如血清肌酐>1.5×ULN,需肌酐清除率>50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尿蛋白定性≤1+;如果尿蛋白定性≥2+,则需要进行24h尿蛋白定量检查(若24h尿蛋白定量检查<1g,则可以接受);
d) 淀粉酶和脂肪酶≤1.5 × ULN;碱性磷酸酶(ALP)≤ 2.5 ×ULN,对于存在骨转移患者,ALP<5×ULN。
8.既往抗肿瘤治疗所致的所有毒性反应缓解至0~1级(根据NCI CTCAE 5.0版)或至入选/排除标准可接受的水平。脱发、白癜风等研究者认为对受试者不产生安全风险的其他毒性除外。
9.生育状态:育龄期女性患者或性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患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细胞输注后12个月内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或避孕套(育龄期女性包括绝经前女性和绝经后24个月内的女性)。
10.受试者必须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
11.受试者必须自愿并且能够依从预定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随访及其他研究要求。
排除标准
1.妊娠期和哺乳期女性。
2.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梅毒抗体阳性;EB病毒感染(IgM阳性);巨细胞病毒(CMV)感染(IgM阳性);人类嗜T淋巴细胞病毒(HTLV)阳性;新型冠状病毒阳性并且在7天内未恢复为阴性。以上病原体检测结果以中心实验室检测结果为准。
3.处于活动期或临床控制不佳的严重感染。
4.入组前存在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腹腔积液。
5.广泛或弥漫性肺转移或广泛或弥漫性肝转移。
6.吸氧状态下血氧饱和度≤95%。
7.患有其他可能限制其参与本研究的肺部严重疾病,例如肺栓塞、慢性阻塞性肺病、有症状或病情控制不佳的间质性肺病或有临床意义的肺功能检查异常。
8.已知既往或目前存在需要治疗的肝性脑病;现患或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史的患者,如癫痫发作、脑血管缺血/出血、痴呆、小脑疾病或任何伴累及中枢神经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9.目前存在需要治疗的心脏病或经过研究者判断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定义为经规范化降压药治疗后收缩压≥16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经过标准治疗仍控制不佳的糖尿病。
10.具有重大出凝血障碍或其他明显出血风险证据,包括: a) 凝血功能异常且有临床意义; b) 既往有颅内出血或脊髓内出血病史; c) 肿瘤病灶侵犯大血管且具有明显出血风险者; d) 目前有不稳定或活动性溃疡或活动性胃肠道出血的患者; e) 细胞回输前6个月内,发生过栓塞事件; f) 细胞回输前1个月内,出现过临床显著的咯血或肿瘤病灶明显出血; g) 入组前1个月内发生过大外伤或进行过大手术; h) 存在任何出血性疾病,如血友病、血管性血友病等; i) 细胞回输前2周内,使用过出于治疗目的的抗凝治疗(低分子量肝素除外); j) 患者正在接受常规抗凝治疗(如华法林或肝素)。患者需要长期抗血小板治疗(阿司匹林>300 mg/天;氯吡格雷>75 mg/天);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或西洛他唑等。
11.单采前2周内接受过相当于>15 mg/天泼尼松的全身性类固醇药物累计超过3天,吸入性类固醇除外。
12.在治疗期间内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的受试者。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且预期复发(包括但不局限于: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牛皮癣、多发性硬化、炎症性肠病、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受试者)。以下情况除外:1型糖尿病;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脱发;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童年期已完全缓解的哮喘,成年后无需任何干预;或其他预计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状态下病情不会复发者。
13.先前或同时发生其他恶性肿瘤的患者,但以下情况例外: a)经过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在入组研究之前需要足够的伤口愈合); b)宫颈癌或乳腺癌的原位癌,经过治愈性治疗,在研究前至少3年没有复发迹象; c)原发性恶性肿瘤已经完全切除并完全缓解≥5年。
14.既往接受过其他基因治疗的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CAR-T治疗、TCR-T治疗。
15.有严重精神障碍性疾病的受试者。
16.签署知情同意书前1月内曾参加其他的干预性临床研究且使用过研究药物。
17.研究者评估受试者不能或不愿意遵守研究方案的要求。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