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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述了我国癌症的严峻形势及医学科技的进展,特别介绍了一款针对实体瘤G12C靶点的靶向药物临床试验。该试验具有创新性强、治疗范围广、安全性高的特点,为不同类型的癌症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文中还详细说明了参与试验的流程,并鼓励有需要的患者积极咨询和参与。
【五指山】实体瘤(不限癌种)G12C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项目名称:【实体瘤】评价JAB-21822联合JAB-3312用于KRAS p.G12C突变的晚期实体瘤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抗肿瘤活性的多中心,开放,剂量递增及扩展的I/IIa期临床研究
药品名称:JAB-21822片
基因分型:靶向药
突变基因:KRAS,KRAS G12C
临床期数:Ⅰ期,Ⅱ期
治疗线数:一线失败
适应症状:KRAS p.G12C突变的晚期实体瘤
项目优势: 队列 1:既往没有使用过 KRAS G12C 抑制剂。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至多不超过 2 线系统治疗。 队列 2:既往使用过 KRAS G12C 抑制剂。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至多不超过 3 线系统治疗。
【五指山】实体瘤(不限癌种)G12C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一、概述
癌症,一个让人闻之色变的词汇。在我国,癌症的发病率逐年上升,已成为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头号杀手。然而,随着医学科技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抗癌新药问世,为癌症患者带来新的生机。本文将为您介绍一款针对实体瘤(不限癌种)G12C靶点的靶向药物临床试验,为广大患者带来新的希望。
二、实体瘤(不限癌种)G12C靶点靶向药试验简介
实体瘤(不限癌种)G12C靶点靶向药试验,是一项全球性的新药临床试验。该试验药物针对的是一种名为G12C的基因突变,这种突变在多种实体瘤中均有发现,如肺癌、结直肠癌、胃癌等。通过抑制G12C靶点,该药物有望阻止肿瘤细胞的生长,为患者带来显著的疗效。
三、为何参与实体瘤G12C靶点靶向药试验?
1. 创新性强:针对G12C靶点的药物研究在国际上尚属前沿领域,该试验药物具有高度的原创性和创新性。
2. 治疗范围广:实体瘤(不限癌种)G12C靶点靶向药试验涵盖了多种癌症类型,为不同癌症患者提供了治疗机会。
3. 安全性高:在前期研究中,该药物已展现出良好的安全性,为患者提供了安全保障。
四、如何参与实体瘤G12C靶点靶向药试验?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正遭受实体瘤的困扰,可以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了解详细的招募条件和参与方式。以下是参与试验的基本流程:
1. 咨询了解:通过咨询热线了解试验相关信息。
2. 初步筛选: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初步筛选。
3. 确认参与:通过筛选的患者将正式进入临床试验阶段。
4. 治疗观察:患者将按照试验方案接受药物治疗,期间需定期进行疗效评估和安全性监测。
五、温馨提示
实体瘤(不限癌种)G12C靶点靶向药试验,为广大癌症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选择。我们期待这款新药能为患者带来更好的生活质量和生存希望。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想了解更多信息,请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抗癌之路,我们与您同行!
入选标准
队列 1:既往没有使用过 KRAS G12C 抑制剂。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至多不超过 2 线系统治疗。
队列 2:既往使用过 KRAS G12C 抑制剂。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至多不超过 3 线系统治疗。
1.在进行任何研究相关的操作之前需获得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的书面知情同意书;
2.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局部晚期或转移的、经标准治疗失败或缺乏标准治疗或不愿意进行标准治疗、或不耐受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优先入组有 KRAS p.G12C 突变的实体瘤;
3.预期生存期≥3 个月;
4.实体瘤患者必须具有至少一个符合 RECIST v1.1 定义的可测量的病灶,如果没有未经过放射性治疗的可测量病灶作为靶病灶时,可选择在首次给药≥4 周前接受过放射性治疗且影像学证实发生进展的病灶作为靶病灶;
5.ECOG 评分 0-1;
6.患者基线的器官功能足够好且实验室指标符合方案规定的标准;
7.患者必须能够吞咽口服药物且不能有明显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异常。
排除标准
1.既往(≤3 年)或目前患有其他病理类型的肿瘤,除外宫颈原位癌,浅表非侵袭性膀胱癌、已治愈的Ⅰ期皮肤癌(除外黑色素瘤);治疗后>3 年未复发转移、目前无肿瘤存在证据;
2. 对试验药物或赋形剂(微晶纤维素)严重过敏;
3. 既往(开始治疗前≤6 个月)或目前患有严重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之前免疫抗肿瘤治疗导致的不良反应),或需要长期接受以免疫抑制剂量(泼尼松>10 mg/天或等效药物)全身性激素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除外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等;
4. HIV、HBV、或 HCV 病毒筛查阳性;
5. 患有活动性感染或开始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患有活动性感染(≥2 级);
6. 既往(开始治疗前≤6 个月)或现有证据表明有下列疾病: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 心绞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7. 患者心脏功能受损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
8. 在首次给药前 21 天内使用过抗癌药物治疗(除外针对前列腺癌、乳腺癌等的抗激素治疗,针对骨转移或癌症相关高钙血症治疗)或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药物;
9. 在首次给药前 21 天内接受过放射性治疗或在试验期间计划接受放射性治疗。除外仅限于非靶病灶的姑息性放射治疗;
10.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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