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非小细胞肺癌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临床招募)

王雨萱

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5-04-10 15:30:07,由春晓健康网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留言反馈!

肿瘤新型靶向药免费试用
肿瘤新型靶向药免费试用

本文概述了非小细胞肺癌(NSCLC)作为肺癌中最常见的类型,以及传统治疗方法的局限性。文章重点探讨了无靶点要求的NSCLC患者如何通过靶向药试验开启新的治疗希望,介绍了靶向治疗的优势、治疗挑战、靶向药试验的流程及参与试验的优势与风险。同时,提供了参与试验的基本步骤和温馨提示,强调靶向药试验为无靶点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机遇。

【大同】非小细胞肺癌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项目名称:【实体瘤|SHP2抑制剂】HMPL-415S1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的I期临床研究

药品名称:HMPL-415S1胶囊

基因分型:靶向药

突变基因:无靶点要求

临床期数:Ⅰ期

治疗线数:二线失败,标准治疗失败

适应症状:或因各种原因无法获得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治疗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排除原发性肝癌或胰腺癌患者;排除脑转移;排除既往接受过SHP2抑制剂治疗者;

项目优势:HMPL-415S1胶囊是一种新型、高效且高选择性的SHP2的变构抑制剂。SHP2是一种非受体蛋白酪氨酸磷酸酶,主要在多种组织的细胞质中广泛表达。SHP2在多种细胞信号传导事件中起调控作用,控制新陈代谢、细胞生长、分化、细胞迁移、转录和致癌性转化。它与细胞中的多种分子相互作用,并在生长因子和细胞因子的刺激下调节关键信号传导事件,包括几种受体酪氨酸激酶(RTK)下游的 RAS/ERK、PI3K/AKT、JAK/STAT和PD-1通路。SHP2表达或活性异常会导致许多发育性疾病以及血液肿瘤和实体瘤。

【大同】非小细胞肺癌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概述

在全球范围内,非小细胞肺癌(NSCLC)是肺癌中最常见的类型,占据了大约85%的病例。对于许多患者而言,传统的治疗方法往往效果有限。然而,随着精准医疗的快速发展,靶向治疗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治疗手段。本文将探讨针对无靶点要求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如何通过靶向药试验开启新的治疗希望。

一、非小细胞肺癌与靶点靶向治疗

非小细胞肺癌的发病与多种因素相关,包括吸烟、环境污染等。在传统治疗中,手术、化疗和放疗是主要手段,但这些方法在晚期患者中的疗效并不理想。近年来,靶向治疗因其精准打击癌细胞、副作用相对较小的特点,成为了肺癌治疗的研究热点。

靶向治疗的关键在于找到肿瘤细胞的特定“靶点”,例如EGFR、ALK等基因突变。然而,并非所有患者都有明确的靶点突变,这部分无靶点要求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迫切需要新的治疗策略。

二、无靶点要求的非小细胞肺癌治疗挑战

对于无靶点要求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来说,治疗选择相对有限。传统治疗手段往往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且副作用较大。因此,寻找新的治疗途径成为了临床研究的重点。

在这一背景下,靶向药试验应运而生。这种试验旨在探索针对无靶点患者的靶向治疗新策略,以期提高治疗效果,延长生存期。

三、非小细胞肺癌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

靶向药试验是一种旨在评估新型靶向药物在无靶点要求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研究。这些试验通常分为早期临床试验和晚期临床试验两个阶段。

早期临床试验:此阶段主要关注新药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以及初步疗效评估。研究人员会密切监测患者对药物的反应,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晚期临床试验:在早期试验的基础上,晚期试验将进一步扩大样本量,深入探讨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此阶段的研究结果将有助于评估药物在临床应用中的价值。

四、参与靶向药试验的优势与风险

参与靶向药试验对于无靶点要求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来说,既有可能带来治疗上的突破,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优势:患者有机会接触到最新的治疗手段,享受个体化治疗方案;此外,试验药物可能具有更好的疗效和更低的副作用。

风险:试验药物可能存在未知的不良反应;此外,临床试验的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患者可能无法获得预期的治疗效果。

五、如何参与非小细胞肺癌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

如果您是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且无明确的靶点突变,可以考虑参与靶向药试验。以下是一些参与试验的基本步骤:

1. 了解试验信息:通过全球好药网等平台了解最新的靶向药试验信息,包括试验药物、适应症、临床试验阶段等。

2. 咨询专业人士:与您的医生沟通,了解试验的详细情况,包括可能的获益和风险。

3. 筛选评估:根据试验要求,进行相应的筛选评估,包括基因检测、影像学检查等。

4. 签署知情同意书:在充分了解试验内容后,签署知情同意书,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5. 参与试验:按照试验要求,按时服药、复查,并积极参与随访。

六、温馨提示

非小细胞肺癌无靶点要求的靶向药试验为无靶点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通过参与试验,患者有机会接触到最新的治疗手段,为生命续航。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我们期待为每一位患者提供专业的信息支持和帮助,共同点亮生命之光。

入选标准

2. 年龄18~75岁(含);

3. 剂量递增阶段接受间断给药治疗的患者和所有剂量扩展阶段的患者:愿意并可以供组织标本用于生物标志物的检测;

4. 剂量递增阶段: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的、或因各种原因无法获得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治疗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

剂量扩展阶段: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的、或因各种原因无法获得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治疗的携带KRAS通路异常活化突变,包括G12C、G12V、BRAF第三类突变(RAS依

赖的低激酶活性或失激酶活性的BRAF突变)、NF1LoF基因突变,以及RTK(如EGFR,MET,HER2,FGFR等)突变、扩增或重排的实体肿瘤,瘤种包括但不限于晚期NSCLC、HNSCC、ESCC、晚期CRC,以及在剂量递增阶段或者同靶点药物提示出现临床获益的其他瘤种。

5. 患者至少存在一处可测量病灶(RECIST 1.1标准);注:之前接受过放疗的病灶不可以视为靶病灶,除非放疗后有影像学证据证明病灶发生明确进展;

6.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1分;

7. 经研究者判断,患者预期寿命≥12周;

8. 具有足够的骨髓、肝肾器官功能(采血前2周内未输全血、成分输血、血制品、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其它造血刺激因子或药物纠正):

•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 血红蛋白≥90 g/L;

• 血小板计数≥100×10^9/L;

• 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

• 无肝转移者血清丙氨酸氨基转氨酶(ALT)和/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有肝转移者AST和ALT均≤5×ULN;

• 肌酐清除率≥60 mL/min(根据Cockroft-Gault公式计算);

•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9.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及其育龄异性伴侣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至末次用药后30天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任何有妊娠可能(包括进行过输卵管结扎)的女性在研究首次给药前7天内进行血清或尿妊娠试验并且结果为阴性;并且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至末次研究用药后30天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例如双重屏障式避孕方法、宫内节育器等。绝经后女性(在缺少其他生物或生理原因情况下,50岁以上并且停经1年及以上)和行不可逆绝育手术(包括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或双侧输卵管切除,但不包括输卵管结扎)等被视作无生育能力的女性不受此条件限制。

排除标准

1.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2. 原发性肝癌或胰腺癌患者;

3. 既往抗肿瘤治疗符合下面任一条:

a. 既往接受过SHP2抑制剂治疗者;

b. 距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已获批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等(经激素治疗或有明确抗肿瘤适应证的中药及中成药治疗的洗脱2周);

c. 在首次用药前4周内处于其它干预性临床研究(包括小分子化药和大分子抗体)的治疗期。如果参与的是非干预性临床试验(例如流行病学研究),则可入选本研究;如果已处于干预性临床试验的生存随访期,也可入组本研究。

d. 距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根治性放疗(针对骨转移病灶进行的姑息性放疗除外)。

4. 既往抗肿瘤治疗(包括手术、化疗、放疗、靶向治疗和免疫治疗等)相关的毒性未恢复至≤ CTCAE 1级,除外脱发和外周神经病变。此前接受过铂类治疗的患者,外周神经毒性需要恢复至≤ CTCAE 2级;

5. 中枢神经系统(CNS)恶性肿瘤或者已知有CNS转移的恶性实体瘤患者;

6. 合并其他恶性肿瘤或在研究筛选2年内有过其他恶性肿瘤病史的患者(不包括接受过适当治疗的皮肤基底或鳞状细胞癌、非黑素瘤皮肤癌、甲状腺乳头状癌、或根治性切除的宫颈原位癌和导管原位癌);

7. 已知有显著临床意义的肝病病史,包括病毒性或其它肝炎,除外以下患者:

• HBsAg阳性患者,若乙肝病毒(HBV)脱氧核糖核酸(DNA)的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检测结果为阴性则可入组。研究者可根据病人情况和诊疗常规,在研究治疗期间给予预防性或治疗性抗病毒治疗;

• 丙肝病毒(HCV)抗体阳性的患者,HCV RNA的PCR检测结果为阴性则可入组。

8.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患者;

9. 既往明确临床诊断为间质性肺疾病患者;

10. 首次用药前1周内,存在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

11. 研究治疗开始前2周内(贯叶连翘为3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更长的时间为准)服用过CYP3A4的强诱导剂或强抑制剂;

12. 符合下列任1条心血管检查标准:

• 遗传性长QT间期综合症或QTcF>450 msec或正在服用已知可延长QT间期或尖端扭转型心律失常药物;

• 需临床干预的严重心律失常或传导异常;

• 心脏功能受损或临床显著的心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入组前6个月内的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性心绞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纽约心功能分级评估III/Ⅳ级充血性心衰、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等;

• 不可控制的高血压。

13. 具有影响口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多种因素(比如无法吞咽药物、频繁呕吐、慢性腹泻等);

14. 入组前存在大疱性或剥脱性皮肤病变(已愈合者除外);

15. 患者目前已知或既往存在角膜上皮损伤的眼科异常,或视网膜病变;

16. 首次用药前2个月内,存在活动性消化道出血证据或病史(如呕血、不成形黑便、血便等),但痔疮出血控制后2周可入组本研究;

17. 任何其它疾病,代谢异常,体格检查异常或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异常,根据研究者判断,认为可影响患者的依从性,或者有理由怀疑患者具有不适合使用研究药物的某种疾病或状态,或者将会影响研究结果的解读,或者使患者处于高风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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