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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综述了小细胞肺癌的治疗现状,指出传统治疗效果有限,新型抗癌药物研发成为关键。同时,探讨了小细胞肺癌其他类试验(如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的意义,包括提高生存质量、延长生存期和获得免费治疗。文章还介绍了如何参与这些试验,并强调了注意事项。通过关注权威平台,患者有望获取更多治疗信息,助力抗癌进程。
【保山】小细胞肺癌其他类免费试验
项目名称:【实体瘤】评价 PM8002 注射液在晚期实体肿瘤患者中的耐受性、安全 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初步疗效的 I 期临床试验及在晚期实体 瘤中考察初步疗效的 IIa 期临床试验
药品名称:PM8002
基因分型:其他类
突变基因:
临床期数:Ⅰ期和Ⅱ期
治疗线数:一线失败
适应症状:Ib期:胆管癌(不超过二线)和间皮瘤(不超过二线) 肾透明细胞癌(既往二线及以上)。 IIa:黏膜黑色素瘤、卵巢癌、输卵管癌、腹膜癌、子宫内膜癌、宫颈癌、肾细胞癌、非鳞非小细胞肺癌、肝细胞癌
项目优势:
【保山】小细胞肺癌其他类免费试验
一、小细胞肺癌的治疗现状
小细胞肺癌(SCLC)是一种恶性程度较高的肺癌类型,约占所有肺癌病例的15%。由于其早期诊断困难,多数患者在确诊时已处于晚期,治疗难度较大。目前,小细胞肺癌的主要治疗方法包括手术、化疗和放疗。然而,对于晚期患者,传统治疗效果有限,患者生存期较短。因此,研发新型抗癌药物成为提高小细胞肺癌治疗效果的关键。
二、小细胞肺癌其他类试验的意义
小细胞肺癌其他类试验是指除传统手术、化疗和放疗之外的治疗方法,包括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这些新型治疗方法旨在针对肿瘤细胞的特定分子靶点,提高治疗效果,降低副作用。通过参与这些试验,患者有望获得以下收益:
1. 提高生存质量:新型抗癌药物在抑制肿瘤生长的同时,往往具有更好的安全性,有利于减轻患者痛苦,提高生存质量。
2. 延长生存期:部分新型抗癌药物已经在临床试验中显示出显著的疗效,有望为患者带来更长的生存期。
3. 获得免费治疗:参与临床试验的患者,在试验期间可获得免费药物治疗、免费检查等福利。
三、如何参与小细胞肺癌其他类试验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朋友患有小细胞肺癌,并希望了解和参与临床试验,以下步骤可供参考:
1. 了解临床试验信息:关注全球好药网等权威平台,了解最新临床试验信息。如有疑问,可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
2. 评估是否符合条件:根据临床试验的要求,评估自己是否符合入选条件。通常,临床试验会设定一定的年龄、病情、治疗史等要求。
3. 咨询医生:与主治医生沟通,了解临床试验的具体情况,包括治疗效果、副作用、入选标准等。
4. 报名参与: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患者,可按照临床试验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报名参与。
四、注意事项
参与临床试验前,患者及家属需充分了解以下注意事项:
1. 自愿原则:患者及家属应充分了解临床试验的目的、过程和可能的风险,自愿参与。
2. 严格遵循试验方案:参与临床试验的患者需遵循医生制定的试验方案,包括用药、检查、随访等。
3. 保持沟通:在试验过程中,患者及家属应与医生保持良好沟通,及时反馈病情变化和不适症状。
五、温馨提示
小细胞肺癌其他类试验为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通过关注全球好药网等权威平台,了解更多临床试验信息,患者有望在抗癌道路上迈出坚实的一步。同时,我们也期待更多新型抗癌药物早日上市,为小细胞肺癌患者带来福祉。
入选标准
受试者必须符合下列所有入选标准且不符合所有排除标准,方可入组。
4.1.1. 入选标准
1)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本研究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男性或女性,年龄 18 至 75 岁(含边界值);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恶性实体瘤受试者;
3.1) I 期剂量递增及初步剂量扩展研究或 IIa 期固定剂量研究: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无标准有效治疗方案,或经标准治疗方案无效或复发,或不耐受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方案;
3.2) IIa 期剂量扩展研究:各队列具体入选标准见表 8;
4) 既往抗肿瘤治疗所致的所有急性毒性反应缓解至 0-1 级(根据 NCI CTCAE5.0 版)或者至入选/排除标准可接受的水平。脱发等研究者认为对受试者不产生安全性风险的毒性除外;
5)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未接受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等医学支持的情况下),定义如下:
5.1) 血液系统:
5.1.1) 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
5.1.2) 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
5.1.3) 血红蛋白(Hb)≥90g/L;5.2) 肝功能:
5.2.1) 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Gilbert 病患者应≤3×ULN;
5.2.2) 谷草转氨酶(AST)、谷丙转氨酶(ALT)≤3×ULN(在 IIa 期剂量扩展研究中,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可≤5×ULN);碱性磷酸酶(ALP)≤2.5×ULN(骨转移受试者,ALP≤5×ULN);
5.3) 肾功能:
5.3.1) 血清肌酐≤1.5×ULN 或 肌酐清除率≥50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140-年龄]×体重[kg] × [0.85,仅对于女性])/(72 × 肌酐(mg/dL)))(肌酐单位换算:1 mg/dL =88.4 μmol/L);
5.3.2) 尿蛋白定性≤1+;如尿蛋白定性≥2+,则需进行 24 h 尿蛋白定量检查,如 24 h 尿蛋白定量<1g,则可以接受;
5.4)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应≤1.5×ULN;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应≤2×ULN;
6) 体力状况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 0-1(附件 1:ECOG 体力状况评分标准);
7) 预期生存期≥12 周;
8) I 期剂量递增阶段,根据 RECIST 1.1 标准,受试者至少有 1 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I 期初步剂量扩展研究、IIa 期剂量扩展研究、固定剂量研究,根据 RECIST 1.1 标准,受试者至少有 1 个未经局部治疗的、可测量的肿瘤病灶(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放疗三个月后持续存在、或局部同位素治疗3个月后或同位素5个半衰期后(以长者为准)明确进展);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开始研究治疗前 7 天内的血妊娠结果为阴性,且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 6 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套);
10) 男性受试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 6 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且在此期间不捐献精子;
11) 受试者应提供研究治疗前 24 个月内的归档肿瘤组织标本,用于 PD-L1 分析,具体要求如下:
11.1) I 期剂量递增研究、初步剂量扩展和固定剂量研究的受试者:尽量获得肿瘤组织标本;
11.2) IIa 期剂量扩展研究受试者:必须提供肿瘤组织标本,如无法获得归档标本,须在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活检采集标本(不接受骨活检)。如受试者筛选期获得既往肿瘤组织标本时间超过 24 个月,与申办方医学经理沟通后决定是否接受。
排除标准
1) 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含未上市的研究药物)过敏史或已知对本研究药物任何成分过敏;
2) 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
3) 软脑膜炎病史;
4) 具有重大出凝血障碍或其他明显出血风险证据:
4.1) 颅内出血或脊髓内出血病史;
4.2) 肿瘤病灶侵犯大血管且具有明显出血风险者;
4.3) 开始研究治疗前 6 个月内,发生过血栓形成或栓塞事件,或患有显著的血管疾病(如需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
4.4) 筛选前 1 个月内出现任何原因的临床显著的咯血或肿瘤出血;
4.5) 开始研究治疗前 2 周内,使用出于治疗目的的抗凝治疗(低分子量肝素除外);
4.6) 开始研究治疗前 10 天内,使用抗血小板药物治疗,如阿司匹林(>325mg/天)、氯吡格雷(>75 mg/天)、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或西洛他唑等;
4.7) 开始研究治疗前 7 天内,进行了粗针穿刺活检或其他小手术,不包括血管输液装置的放置;
5) 目前有明确的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除非是局部放疗引起;
6) 目前有活动性结核;
7) 作用于 T 细胞共调节蛋白药物(如 PD-1/PD-L1/CTLA-4/4-1BB 抗体等)的使用:‐ I 期剂量递增研究以及 I 期初步剂量扩展和固定剂量队列:开始研究治疗前 6 个月内接受过上述免疫治疗;‐ IIa 期剂量扩展研究:既往接受过上述免疫治疗(队列 1 除外);
8) 既往接受免疫治疗时,出现过 ≥3 级 irAE 或 ≥2 级免疫性心肌炎,或导致永久停药的 irAE;
9) 既往接受抗血管生成疗法时,出现过与抗血管生成疗法相关的≥3 级毒性(发热等研究者认为对受试者不产生安全性风险的毒性除外);
10) 在开始研究治疗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
10.1) 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之内进行过大手术(注:大手术定义为任何进行了广泛切除的侵入性手术,如进入体腔、移除器官或正常解剖结构改变;若间皮细胞屏障(如胸膜腔、腹膜、脑膜)被打开,则该手术被认定为大手术。以组织活检为目的的手术、中枢静脉导管通路置入不属于大手术)或有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
10.2) 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接种减毒活疫苗。
10.3) 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等抗肿瘤治疗,或接受过任何其他未上市研究药物的治疗;以下情况也需排除:开始研究治疗前 6 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治疗;开始研究治疗前 2 周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开始研究治疗前 2 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
10.4) 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接受过全身免疫刺激剂治疗(如 IFN-α、IL- 2)或仍处于治疗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取二者中较长者);
10.5) 开始研究治疗前 2 周内接受过静脉使用广谱抗生素治疗;
10.6) 开始研究治疗前 2 周内接受过全身免疫抑制药物治疗(如皮质类固醇、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抗 TNF-α 药物),以下情况除外:急性低剂量全身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短时间(≤7 天)、剂量不高于 10 mg/d 强的松或同等药物的皮质类固醇用于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状况;局部、鼻内、眼内、关节腔内或吸入用皮质类固醇;
11) 已知具有脑脊膜转移,或无法控制的或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表现为出现临床症状、脑水肿、脊髓压迫和/或进展性生长。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脊髓压迫病史的受试者,如果明确接受过治疗且在开始研究治疗前停用抗惊厥药和类固醇 8 周后经研究者判定临床表现稳定,则可以入组研究;
12) 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且预期复发(包括但不局限于: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自身免疫性肝炎、葡萄膜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降低、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受试者。以下情况除外:1 型糖尿病;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脱发];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童年期已完全缓解的哮喘,成年后无需任何干预;或其他预计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状态下病情不会复发的受试者);
13) IIa期研究中,患者于开始研究治疗前 5 年内,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可进行局部治疗且已治愈的恶性肿瘤除外(如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或非侵袭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
14) 开始研究治疗前 6 个月内,出现以下情况: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型心绞痛、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且需要临床干预者、脑血管意外/卒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蛛网膜下出血、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II 级的心功能不全(见附件 2: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心功能分级);
15) 开始研究治疗前 6 个月内,有腹瘘、气管食管瘘、胃肠穿孔或腹腔脓肿病史;
16) 目前存在无法控制的胸腔、心包、腹腔积液;
17) 开始研究治疗前,存在:
17.1) 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
17.2) 使用心脏起搏器
17.3)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7.4) QTcF 间期:女性 > 470 msec ,男性 > 450msec(QTcF=QT/(RR^0.33))
17.5) 心肌肌钙蛋白 I 或 T >2.0 ULN
17.6)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3.3 mmol/L)
17.7)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 和/或舒张压≥95 mmHg);
18) 在筛选期间或开始研究治疗前,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38.5°C(经研究者判断,因肿瘤原因导致的发热可以入组);
19) 已知有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20) 已知有酒精滥用、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21)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精神分裂症等;
22)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已知患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23) 活动性梅毒感染;
24) HBsAg 阳性或 HBcAb 阳性,且 HBV-DNA > 500 IU/mL 或高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仅当研究中心 HBV-DNA 检测下限高于 500 IU/mL 时);HCV-Ab 阳性,且 HCV-RNA 高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
25)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基础病情可能会增加其接受研究药物治疗的风险,或是对于出现的毒性反应及不良事件的解释造成混淆的;
26) 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
27) 其它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28) 各队列受试者符合以下情况需排除(仅适用于 IIa 期剂量扩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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