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5-03-15 02:30:01,由春晓健康网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留言反馈!
本文概述了淋巴瘤作为全球常见恶性肿瘤之一,对生活质量与生存期的影响,并介绍了针对CD20靶点的靶向药物治疗试验。该试验旨在评估靶向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高度特异性、显著疗效和良好安全性。文章还提供了试验招募信息,强调参与试验对患者和医学研究的意义,并鼓励有需要的患者咨询了解。
【三亚】淋巴瘤CD20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项目名称:【淋巴瘤】一项在复发性或难治性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受试者中评价MK-2140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I 期、开放性临床研究
药品名称:注射用MK-2140
基因分型:靶向药
突变基因:CD20
临床期数:Ⅱ期
治疗线数:一线失败
适应症状:复发性或难治性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
项目优势:默沙东研发(中国)有限公司
【三亚】淋巴瘤CD20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概述
淋巴瘤是全球最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和生存期。近年来,随着科学研究的不断深入,靶向治疗作为一种新兴的治疗方式,在淋巴瘤治疗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一种针对淋巴瘤CD20靶点的靶向药试验,帮助您了解这一创新疗法,为患者寻找新的治疗希望。
一、淋巴瘤CD20靶点靶向药试验简介
CD20是一种在B细胞表面表达的蛋白质,与淋巴瘤的发生和发展密切相关。针对CD20靶点的靶向药,通过特异性结合CD20,激活免疫细胞,从而有效抑制淋巴瘤细胞的生长和扩散。
淋巴瘤CD20靶点靶向药试验,旨在评估这一新型疗法在临床上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过程中,患者将接受特定剂量的靶向药物治疗,并通过一系列检查和评估,观察病情变化和药物副作用。
二、淋巴瘤CD20靶点靶向药试验的优势
1. 高度特异性CD20靶向药能够精准识别并作用于淋巴瘤细胞,减少对正常细胞的损伤,降低副作用。
2. 显著疗效临床试验表明,CD20靶向药在治疗淋巴瘤方面具有显著的疗效,能够有效缓解病情,延长生存期。
3. 安全性良好相较于传统化疗药物,CD20靶向药具有较好的安全性,患者耐受性良好。
三、淋巴瘤CD20靶点靶向药试验招募信息
为了进一步验证CD20靶向药在临床上的应用价值,现面向全球招募淋巴瘤患者参与试验。以下是试验招募相关信息:
试验药物:CD20靶向药
试验对象:年龄18-70岁,经病理学确诊为淋巴瘤的患者
试验周期:预计为6个月
试验地点:全国多家知名医院
四、参与淋巴瘤CD20靶点靶向药试验的意义
参与淋巴瘤CD20靶点靶向药试验,不仅有助于推动医学研究的发展,还为患者提供了全新的治疗机会。以下为参与试验的几大意义:
1. 获得先进治疗试验组患者将有机会接受先进的CD20靶向药物治疗,有望获得病情缓解和生存期延长。
2. 支持医学研究患者参与试验,将有助于科研人员收集更多临床数据,为后续研究提供有力支持。
3. 增强治疗信心通过参与试验,患者将了解到最新的治疗手段和研究进展,增强治疗信心。
五、温馨提示
淋巴瘤CD20靶点靶向药试验,为淋巴瘤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朋友患有淋巴瘤,欢迎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了解更多关于试验的信息。让我们携手共进,为生命续航!
入选标准
1.复发性(a)或难治性(b)DLBCL;且至少2线既往治疗后进展,自体SCT后进展或不适合自体SCT(c)。之前必须接受过包括烷化剂、蒽环类药物和抗CD20单克隆抗体的多药治疗方案(或包括抗CD20单克隆抗体的多药化学免疫疗法)。 a.复发性疾病:根据Lugano疗效评价标准定义,总体缓解达到PR或CR后,从完成最近一次治疗起≥6个月出现疾病进展。 b.难治性疾病:最近一次治疗未达到CR或PR,或者根据Lugano疗效评价标准定义,总体缓解达到PR或CR后,从完成最近一次治疗起<6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 c.不适合自体SCT,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年龄>65岁 -有器官功能障碍或合并症,无法采用HDT或自体SCT -接受挽救治疗后无缓解(患有化疗难治性疾病) -拒绝自体SCT -无法成功采集外周血干细胞 注意:因毒性而终止既往治疗不视为一线治疗。 注意:允许既往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 注意:允许既往暴露于含MMAE的药物(例如,polatuzumab) 。 注意:既往SCT被视为一线治疗。
2. 根据WHO造血和淋巴组织肿瘤分类[Swerdlow, S. H., et al 2016],通过既往活检组织学确诊为DLBCL,包括但不限于:DLBCL、NOS生发中心B细胞类型或活化B细胞类型;DLBCL腿型;EBV+DLBCL,NOS;富含T细胞组织细胞的DLBCL。MYC、BCL2和/或BCL6蛋白过表达而无重排的DLBCL也归类为DLBCL。还包括带有MYC、BCL2和/或BCL6重排的DLBCL(HGBL)。
3. a.有符合Lugano疗效评价标准的影像学可测量DLBCL,至少有1个淋巴结病灶(未放疗)的长轴>1.5 cm(不考虑短轴长度),和/或结外病灶的长轴和短轴≥1.0 cm。 和 b.筛选时BICR确认PET阳性疾病,定义为5分量表上4-5分。
4. CAR-T细胞治疗后失败或不适合CAR-T细胞治疗。 注意:既往CAR-T被视为一线治疗。
5. 由研究者判定的预期寿命至少为3个月。
6. 男性或女性,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满18岁(含)。
7. 如果男性受试者同意在干预期间以及至少在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消除每种研究干预所需的时间内采取以下措施,则有资格参加研究。每次研究干预所需的持续避孕时间如下: MK-2140: 110天 禁止捐精 并且: 在通常和首选日常生活方式中节制异性性交(长期持续禁欲)并且同意保持禁欲。 或 除非确认为无精子症(输精管结扎或继发于医学原因[附件5]),否则必须同意使用避孕措施,详情如下: -同意当与一名目前尚未妊娠的WOCBP进行阴茎-阴道性交时,使用男性避孕套,且伴侣使用额外避孕方法。注意:伴侣在妊娠期或哺乳期的男性必须同意一直保持禁止阴茎-阴道性交的禁欲状态,或在每次阴茎-阴道插入时都使用男性避孕套。 -男性使用的避孕措施应与有关参加临床研究的避孕措施的当地法规相符。如果任何研究干预措施的当地避孕要求比上述要求更严格,则应遵循当地要求。
8. 如果受试者为未妊娠或未哺乳女性,并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有资格参与本研究: 不是WOCBP 或 是WOCBP,并: -使用高效避孕方法(失败率< 1%每年),以低用户依赖性,或禁欲的异性交往作为他们首选和日常生活方式(长期和持续禁欲),如附件5所述,在干预期间以及至少在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为消除每种研究干预所需的时间,并同意在此期间不向他人捐献卵子(卵细胞、卵母细胞)或冷冻/储存卵子(卵细胞、卵母细胞)用于自己的生殖目的。每次研究干预所需的持续避孕时间如下: MK-2140 50天 研究者应评估与第一剂研究干预有关的避孕方法失败(即不依从性,最近开始使用)的可能性。女性使用避孕措施应符合当地有关参与临床研究避孕方法的规定。如果任何研究干预措施的当地避孕要求比上述要求更严格,则应遵循当地要求。 -在首次研究干预前24小时内(尿液)和72小时内(血清)必须进行高度敏感的妊娠试验(当地法规要求的尿液或血清)且结果为阴性。如果尿检不能确定为阴性(例如,结果不明确),则需要进行血清妊娠试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血清妊娠结果呈阳性,则必须剔除受试者。研究干预期间和之后的妊娠试验要求见第8.3.9节。 -在MK-2140研究干预期间和研究干预后至少20天内避免母乳喂养。 -病史、月经史和最近的性行为已经过研究者审查,以降低纳入未检测到早孕的女性的风险。
9. 受试者(或法定代表)为研究提供了书面的知情同意。受试者也可以为FBR提供知情同意。但是,不参与FBR的受试者也可参与研究。 参见方案附件7中的国家/地区特定要求。
10. 已提供了此前未经放疗的肿瘤病灶的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或新采集的穿刺或切除活检样本。有关肿瘤组织提交的详细信息请参见程序手册。有关各个国家/地区的要求,请参见附件7。 注意:必须在筛选前5年内采集存档组织。 注意:如无可用的肿瘤组织,受试者在与申办方协商后可能有资格入组本研究。
11. 在C1D1开始前7天内评估的ECOG体能状态为0至2分。每个队列中ECOG体能状态为2分的受试者将被限制在20%。
12. 具有方案表1所定义的充分器官功能。必须在开始研究干预前7天内采集标本。
排除标准
1. 诊断为PMBCL。
2. 在任何时间接受过实体器官移植。
3. 患有具有临床意义(即活动性)的心血管疾病:脑血管意外/卒中(入组前< 6个月)、心肌梗死(入组前< 6个月)、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类≥II级)、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动脉血栓栓塞、脑血管血栓栓塞(入组前< 6个月)、尽管接受了降压治疗但仍未得到控制的≥3级高血压(舒张压≥100mmHg或收缩压≥160 mmHg);或显著的传导系统ECG异常,包括二度II型房室传导阻滞、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或≥2级心动过缓,或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 注意:如果QTc间期(根据Fridericia公式)延长>480 ms,则排除受试者。
4. 已知有肝硬化病史。
5. 有心包积液或具有临床意义的胸腔积液。
6. 基线周围神经病变>1级。
7. 有第二种恶性肿瘤病史,除非已完成可能的治愈性治疗且2年内无恶性肿瘤的证据。 注意:时间要求不适用于成功接受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原位宫颈癌或其他原位癌根治性切除的受试者。
8. 患有脱髓鞘型腓骨肌萎缩症。
9. 从惰性淋巴瘤转化为DLBCL。
10. 在既往接受过异基因SCT的受试者,发生急性GVHD或持续存在慢性GVHD证据(表现为≥2级血清胆红素、≥3级皮肤受累或≥3级腹泻或接受全身免疫抑制治疗/预防用于GVHD)。
11. 既往接受过ROR1靶向治疗。
12. 对任何研究干预成分有禁忌症。
13. 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试验用药物。 注意:受试者既往治疗引起的所有AE必须已经恢复到 ≤1级或基线水平。 注意:如果受试者曾接受过大手术,则在开始研究干预前受试者必须已从手术和/或任何手术并发症中充分恢复。
14. 研究治疗干预开始前28天内接受过放疗。受试者必须已经从所有放疗相关毒性中恢复。
15. 正在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泼尼松当量超过30 mg/天)。在C1D1前,泼尼松等效剂量必须保持稳定至少4周。
16. 在首剂研究干预前30天内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允许接种灭活疫苗。 有关COVID-19疫苗的信息,请参阅第6.5节。
17. C1D1前7天内接受过CYP3A4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包括伊曲康唑、酮康唑、泊沙康唑或伏立康唑),或预期在研究治疗的第1周期需要长期使用CYP3A4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见附件11)。 注意:对于需要抗真菌预防/治疗的受试者,可考虑口服氟康唑或艾沙康唑。棘白菌素类(例如卡泊芬净、阿尼芬净或米卡芬净)也是可接受的,但需知晓该类药物存在需要静脉给药的缺点。
18. 目前正在参与或已经参与研究药物的研究,或在研究干预首剂给药前4周内使用过研究性器械。 注意:进入试验研究随访期的受试者可以参加,但需要在上一种试验药物末次给药4周后。
19. 已知有活动性CNS淋巴瘤受累或淋巴瘤活动性CNS受累。如果既往CNS受累的受试者的CNS疾病处于影像学、细胞学(对于脑脊液疾病)和临床缓解期,则可入组研究。
20. 具有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21. 有已知的HIV感染史。不需要开展HIV检测,除非当地卫生机构强制要求。参见方案附件7中的国家/地区特定要求。
22. 已知有乙型肝炎病史(定义为HBsAg阳性)或已知的活动性丙型肝炎病毒(定义为检测到HCV RNA [定性])感染。 注意:不需要开展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检测,除非当地卫生机构强制要求。参见附件7中的国家/地区特定要求。
23. 由治疗研究者判定,存在可能会影响研究结果、妨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或不符合受试者的最佳利益的任何疾病、治疗或实验室异常的既往或当前证据。
24. 有已知的精神病或药物滥用史,可能会影响受试者配合研究要求的能力。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