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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非小细胞肺癌RET靶点靶向药试验,旨在评估新型靶向药物在治疗RET基因突变阳性的患者中的疗效与安全性。该试验为RET基因突变患者提供新希望,并推动精准医疗发展。符合条件的患者可参与试验,需遵循医生指导、保持沟通并保持良好心态。参与试验不仅能获得治疗机会,还能助力我国精准医疗事业。详情可咨询全球好药网热线:400-119-1082。
【大庆】非小细胞肺癌RET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项目名称:【经治肺癌/实体瘤】HA121-28片治疗RET融合阳性非小细胞肺癌的 II 期临床研究
药品名称:HA121-28片
基因分型:靶向药
突变基因:RET
临床期数:Ⅱ期
治疗线数:初治
适应症状:携带RET融合,经治肺癌/实体瘤
项目优势: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
【大庆】非小细胞肺癌RET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一、什么是非小细胞肺癌RET靶点靶向药试验?
非小细胞肺癌(NSCLC)是全球最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而RET基因突变是非小细胞肺癌中的一种罕见驱动基因。近年来,随着精准医疗的快速发展,针对RET基因突变的靶向药物治疗取得了显著进展。本次的非小细胞肺癌RET靶点靶向药试验,旨在评估新型靶向药物在治疗RET基因突变阳性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疗效和安全性。
二、为何RET靶点靶向药试验如此重要?
为RET基因突变患者带来新希望:RET基因突变在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较为罕见,但这类患者往往对传统化疗和放疗效果不佳。新型RET靶点靶向药物的出现,为这部分患者提供了新的治疗选择。
推动精准医疗发展:通过临床试验,可以进一步了解RET基因突变在非小细胞肺癌中的发生机制,为未来的精准医疗提供更多的科学依据。
三、如何参与非小细胞肺癌RET靶点靶向药试验?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被诊断为非小细胞肺癌,且经检测证实存在RET基因突变,您可以考虑参与本次临床试验。以下是参与试验的基本条件:
年龄在18-75岁之间;
经病理学检查确认为非小细胞肺癌;
RET基因突变阳性;
未曾接受过针对RET基因突变的靶向药物治疗;
具有良好的身体状态和器官功能。
如果您符合上述条件,可以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了解更多关于临床试验的详细信息,包括试验流程、治疗费用等。
四、临床试验中的注意事项
参与临床试验,患者需注意以下几点:
遵循医生指导:在试验过程中,患者需严格按照医生的指导进行用药和检查,确保试验的顺利进行。
及时沟通:患者应与研究人员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反馈身体情况和药物副作用,以便研究人员调整治疗方案。
保持良好的心态:参与临床试验可能会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心理压力,患者应保持良好的心态,积极配合治疗。
五、温馨提示
非小细胞肺癌RET靶点靶向药试验,为RET基因突变阳性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通过参与临床试验,患者不仅可以获得新型靶向药物治疗的机会,还能为推动我国精准医疗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如果您符合试验条件,欢迎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开启您的希望之旅!
入选标准
1.自愿参加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 18~75 周岁(含 18 周岁及 75 周岁),性别不限。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4.具有 CAP 或 CLIA 认证资质的各中心实验室采用 NGS 方法显示具有 RET 基因融合。
5.至少接受过一线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包含辅助治疗期间或治疗结束后 6 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的患者)。
6.至少存在一处符合 RECIST 1.1 定义的可测量病灶(对于既往进行过放射性治疗的病灶,仅当该病灶在放疗后出现明确疾病进展,才可将该病灶纳入可测量病灶)。
7.ECOG 体力状况(PS)评分 0-1 分。
8.具有适当的器官功能,实验室检查满足如下标准: ·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实验室检查前 2 周内,未接受 G-CSF升白治疗); ·血小板计数(PLT)≥75×109/L(实验室检查前2 周内,未接受输注血小板或其他促进血小板生成的药物);·血红蛋白(Hb)≥90 g/L;(实验室检查前 2 周内,未接受输注红细胞或促红细胞生成的药物治疗);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正常值上限(ULN)(如有肝转移患者,≤5.0×ULN); ·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 ·血清肌酐≤1.5×ULN; ·白蛋白≥30 g/L;
9.男性及女性育龄受试者同意在治疗期间及治疗完成后 6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存在 NSCLC 中 RET 以外的经证实的致癌驱动基因改变,即激活EGFR、BRAF 或 KRAS 突变、MET 外显子 14 跳跃突变或高水平扩增及 ALK、ROS1 或 NTRK1/2/3 基因融合。
2. 既往使用选择性 RET 抑制剂(包括试验性的选择性 RET 抑制剂,如 LOXO-292、BLU-667、RXDX-105 等)进行治疗。
3.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4 周内曾接受任何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化疗、放疗和靶向治疗等);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中成药洗脱期为 2 周;缓解骨转移疼痛的局部姑息性放疗洗脱期为2 周。
4. 凝血功能异常(INR>1.5 或 APTT>1.5×ULN):有出血性倾向(如活动性消化性溃疡)或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者。
5. 尿常规提示尿蛋白≥++且 24 小时尿蛋白>1.0 g 者。
6. 给药前 4 周内进行过外科大手术或预期在研究期间接受大型手术。
7. 患者具有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且表现有进行性神经系统症状或需要增加皮质类固醇剂量以控制其 CNS 疾病。如果患者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 CNS 疾病,给药剂量必须在首次给药前两周内保持稳定。
8. 存在控制不佳的心包积液、胸腔积液或腹腔积液。
9. 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间质性肺炎、药物性肺炎、放射性肺炎(已稳定的放射性肺炎除外)。10. 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如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2 级以上心力
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严重心律失常、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或脑卒中,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定义为在药物控制情况下,多次测量收缩压>15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
11. 符合以下任意一条标准的患者排除: ·QT 间期(QTcF)值女性≥470 ms,男性≥450 ms;或者先天性长 QT 间期综合症,正在服用已知可延长 QT 间期的药物,长 QT 间期综合症的家族史; ·静息心电图显示节律、传导或形态有任何重要意义的临床异常,需要临床干预; ·心脏射血分数低于 50%;
12. 有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 ·如 HBsAg阳性,加测 HBV DNA(测定结果高于所在研究中心正常值范围上限); ·如 HCV 抗体检测结果阳性,加测 HCV RNA(测定结果高于所在研究中心正常值范围上限)。
13.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者(HIV 阳性)。
14. 无法吞咽或者有严重的吞咽障碍。
15. 5 年内患有或现在合并任何其他恶性肿瘤(除外已根治性切除且未复发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局部前列腺癌、原位宫颈癌或其他原位癌)。
16. 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且研究者判断影响药物评价,包括但不局限于:危及生命的自身免疫系统疾病;药物滥用;严重的神经系统疾病(如癫痫、痴呆等);严重的精神障碍史;重度感染等。
17. 怀孕或哺乳期妇女。
18. 研究者认为具有不适合参加研究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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