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肝癌PD-L1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受试者招募)

王春花

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5-04-19 17:50:08,由春晓健康网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留言反馈!

肿瘤新型靶向药免费试用
肿瘤新型靶向药免费试用

近年来,肝癌PD-L1靶点靶向药试验作为一项重要的临床研究,为肝癌患者带来新的治疗希望。PD-L1靶点在肝癌治疗中的重要性已被证实,通过抑制PD-L1/PD-1通路,可提高患者生存率。本次试验主要面向晚期肝癌患者和标准治疗效果不佳的患者,通过单药或联合治疗方式,评估治疗效果。试验的成功开展有望为肝癌患者提供全新治疗选择,提高生存率和生活质量。有意参与者可拨打400-119-1082咨询。

【伊犁】肝癌PD-L1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项目名称:【肝癌PD-1/CTLA-4双抗暂停】QL1706 联合用药对比信迪利单抗联合贝伐珠单抗治疗晚期肝癌一线

药品名称:QL1706

基因分型:靶向药

突变基因:PD-L1

临床期数:Ⅱ期,Ⅲ期

治疗线数:一线失败

适应症状:晚期肝细胞癌(一线)

项目优势:QL1706是齐鲁制药MabPair技术平台研发的同时靶向程序性死亡受体1(PD-1)和细胞毒性T淋巴细胞相关蛋白4(CTLA-4)的双免疫检查点的新型治疗用组合抗体。

【伊犁】肝癌PD-L1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一、肝癌PD-L1靶点靶向药试验简介

近年来,随着生物科技的发展,肿瘤治疗领域取得了显著的进步。肝癌PD-L1靶点靶向药试验作为一项重要的临床研究,旨在探索针对PD-L1靶点的创新治疗方法,为肝癌患者带来新的治疗希望。

二、PD-L1靶点在肝癌治疗中的重要性

PD-L1是一种免疫抑制分子,它在肝癌细胞中的高表达会降低患者的免疫反应,使肿瘤细胞得以逃脱免疫系统的监视。通过针对PD-L1靶点的靶向治疗,可以有效抑制肝癌细胞的生长和扩散,提高患者的生存率。

三、肝癌PD-L1靶点靶向药试验招募对象

本次试验主要面向以下肝癌患者:

经病理学检查确认为晚期肝癌的患者;

已接受过标准治疗但效果不佳的患者;

自愿参加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患者。

四、试验药物及治疗方法

本次试验药物为PD-L1靶点靶向药,通过抑制PD-L1/PD-1通路,增强免疫细胞对肝癌细胞的杀伤作用。治疗方法包括:

单药治疗:单独使用PD-L1靶点靶向药;

联合治疗:PD-L1靶点靶向药与其他抗肿瘤药物联合使用。

五、试验流程及注意事项

试验流程如下:

患者筛选:根据招募条件筛选符合条件的患者;

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了解试验相关信息后,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分组治疗:将患者随机分为单药治疗组和联合治疗组;

随访观察:治疗期间,密切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记录不良反应及疗效;

数据分析:对试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评估治疗效果。

注意事项:

患者需遵循医生的建议,按时服药;

患者需定期复查,密切关注病情变化;

患者如出现严重不良反应,需立即停药并就诊。

六、肝癌PD-L1靶点靶向药试验的意义

本次试验的成功开展,将为肝癌患者提供一种全新的治疗选择,有望提高患者的生存率和生活质量。同时,试验结果还将为未来肝癌治疗策略的制定提供重要依据。

七、如何参与试验

如果您符合试验招募条件,并有意参与试验,请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我们的专业团队将为您提供详细的咨询服务,帮助您了解试验相关信息,为您的治疗之路提供支持。

八、温馨提示

肝癌PD-L1靶点靶向药试验为肝癌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探索这一领域,为肝癌患者点亮生命之光。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期待您的咨询。

入选标准

1. 患者自愿参加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 年龄 18~75 周岁(包括界值),性别不限;

3. 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或临床诊断(依据原发性肝癌诊疗指南 2022 年版)确诊的肝细胞癌(经细胞学或组织学确诊的肝细胞癌患者,推荐提供肿瘤组织样本进行 PD-L1 等检测);

4. 巴塞罗那临床肝癌分期(BCLC 分期)为 C 期,或不适合根治性手术和/或局部治疗的 B 期;

5. 既往未接受针对肝细胞癌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分子靶向治疗、系统化疗、抗 PD-1/PD-L1/CTLA-4 单抗等免疫治疗等);

6. Child-Pugh 肝功能分级为 A 级或者≤7 的 B 级,且无肝性脑病史;

7. ECOG PS 评分 0 或 1 分;

8. 预期生存期≥12 周;9. 根据 RECIST v1.1 标准,受试者在筛选期影像学检查证实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靶病灶,可测量病灶应未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位于既往局部治疗区域内的病灶,如果证实发生进展,也可选做靶病灶);

10. 首次研究用药前 7 天内具有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实验室检查前 14 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1.5×109/L;

 血小板≥ 75×109/L;

 血红蛋白≥ 90 g/L;

 白蛋白≥29 g/L;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碱性磷酸酶(AKP)均≤ 5×ULN;

 总胆红素(TBIL)≤ 2×ULN;

 用 Cockcroft-Gault 方程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rCl)≥ 50 mL/min;

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2 或凝血酶原时间(PT)超过正常范围上限≤ 6 秒;

 尿蛋白<2+(若尿蛋白≥2+,须进行 24 h 尿蛋白定量,24 h 尿蛋白定量<1.0 g 可以入组);

11. 如果 HBsAg(+),要求 HBV DNA 必须< 2000 IU/mL 或 104 拷贝/mL,且在研究期间全程使用恩替卡韦、富马酸替诺福韦酯、富马酸丙酚替诺福韦或艾米替诺福韦有效抗 HBV 治疗。有 HCV 感染病史但 HCV RNA的 PCR 结果为阴性的患者可认为未感染 HCV;

12.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 180 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首次研究用药前 7 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一条的患者,不能入组本研究:

1.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纤维板层肝细胞癌、肉瘤样肝细胞癌、肝胆管细胞癌、混合型肝癌等;

2. 首次研究用药前 5 年内或同时患有除 HCC 之外的其他恶性肿瘤。已治愈的以下局限性肿瘤患者允许入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癌、表浅膀胱癌、前列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等;

3. 具有肝移植病史,或拟进行肝移植者;

4. 有临床症状的中度、重度腹水即需要治疗性的穿刺、引流者(仅影像学显示少量腹水但不伴有临床症状者除外),或者不受控制或中等量及以上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

5. 既往已知或筛选期检查发现患有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的患者;

6. 癌栓同时累及门静脉主干和左右分支,或癌栓同时累及门静脉主干和肠系膜上静脉,或癌栓累及下腔静脉;

7. 首次研究用药前 6 个月内出现过门静脉高压导致的食管或胃底静脉曲张出血,首次研究用药前 3 个月内已知的内镜检查存在重度静脉曲张,或有门静脉高压证据(包括影像学检查发现脾肿大)且经研究者评估认为出血风险较高(包括有出血风险的中重度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局部活动性消化道溃疡以及持续大便隐血阳性),需要进行胃镜检查,排除有“红色征”的患者。如果胃镜检查历史有“红色征”,需排除入组);

8. 首次研究用药前 3 个月内发生任何危及生命的出血事件,包括需要输血治疗、手术或局部治疗、持续药物治疗;

9. 具有明显的出血倾向或其他重大凝血障碍证据:在首次研究用药前 2 周内出现任何原因的临床显著的咯血或肿瘤出血;在首次研究用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血栓形成或栓塞事件;在首次研究用药前 2 周内使用出于治疗目的的抗凝治疗(低分子量肝素治疗除外);或在首次研究用药前 10天内,使用抗血小板药物治疗,如阿司匹林(> 325 mg/天)、氯吡格雷(> 75 mg/天)、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或西洛他唑等,或需要长期抗血小板治疗者;转移病灶侵犯大血管,呼吸道或中纵隔,且有明显出血风险的患者;

10.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1)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或室上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QTcF 间期≥450 ms(男性)或QTcF 间期≥470 ms(女性)(若筛选期 QTc 间期异常,需增加 2 次检测,每次间隔至少 2 分钟,取其平均值);不稳定性心绞痛等;

(2)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一过性脑缺血(TIA)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3)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 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4) 合并有控制不佳的高血压(经 2 种及以上药物治疗后,收缩压≥16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

11. 首次研究用药前 6 个月内出现过腹部瘘管、胃肠道穿孔或腹腔脓肿;

12. 首次研究用药前 6 个月内曾患肠梗阻和/或曾有胃肠道梗阻临床体征或症状,包括与原有疾病有关或需要常规肠外水化、肠外营养或管饲的不完全梗阻;

13. 患有严重的未愈合伤口、活动期溃疡或未经治疗的骨折;

14. 存在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且可能复发(包括但不局限于:自身免疫性肝炎、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肠炎、垂体炎、血管炎、

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降低[仅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患者不被排除]);注:患者患有无需系统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脱发,接受胰岛素治疗控制良好的 1 型糖尿病或在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可纳入;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患者则不能纳入;

15. 目前伴有间质性肺炎或间质性肺病,或既往有需激素治疗的间质性肺炎或间质性肺病病史者,或其他可能干扰免疫相关肺毒性判断和处理的肺纤维化、机化性肺炎(例如,闭塞性细支气管炎)、尘肺、药物相关肺炎、特发性肺炎或在筛选期 CT 可见活动性肺炎证据或肺功能严重受损的患者,允许放射野曾有辐射性肺炎;16. 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怀疑有活动性肺结核的受试者,需结合胸部影像学检查、痰液以及通过临床症状和体征明确诊断;

17. 先天或后天免疫功能缺陷者(如 HIV 感染者),或已知的活动性梅毒感染者;

18. 首次研究用药前 4 周内有重度感染,包括但不限于因感染、菌血症或重度肺炎并发症而住院治疗;或在首次研究用药前 2 周内需口服或静脉给予治疗性抗生素的活动性感染(接受预防性抗生素,例如预防尿路感染或慢性阻塞性肺病加重的患者有资格参与研究);

19. 首次研究用药前 4 周内,曾接受肝脏手术和/或针对 HCC 的局部治疗或试验用药物治疗;在首次研究用药前 2 周内,对骨转移病灶进行过姑息性放疗;首次研究用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肝癌作用的中药制剂;或既往治疗引起的毒性反应(脱发除外)未恢复至≤1 级(NCI-CTCAE v5.0);

20. 首次研究用药前 2 周内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全身激素治疗以达到免疫抑制目的(剂量>10 mg/天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

21. 首次研究用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具有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干扰素、白介素等);

22.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物前 4 周内曾参加其他临床研究并使用了其他临床试验药物;

23. 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干细胞或实质器官移植的患者;

24. 合并乙肝及丙肝共同感染;

25. 已知对本研究的试验用药物所含的活性成分、辅料有超敏反应,或曾对任何其他单克隆抗体或抗血管生成靶向药物有严重过敏史;

26. 首次研究用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减毒活疫苗治疗,或预期于研究治疗期间或末次研究给药后 90 天内需要接种此类疫苗;

27. 首次研究用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治疗(诊断除外)或预期需在研究期间进行大手术治疗(大手术定义为全麻下进行的且需要至少 3 周恢复时间才能开始接受研究药物治疗的手术);首次研究用药前 7 天内接受过组织穿刺活检或其他小外科手术,以静脉输液为目的的静脉穿刺置管除外;

28. 经研究者判断,患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研究结果或导致被迫提前终止研究的因素,如酗酒、药物滥用、其他的严重疾病(含精神疾病)需要合并治疗,有严重的实验室检查异常,伴有家庭或社会等因素,会影响到患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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