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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实体瘤(不限癌种)G12C靶点靶向药试验的相关内容,旨在评估新型G12C靶点靶向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的成功有望提高治疗效果,降低副作用,实现个体化治疗。同时,文章详细说明了参与试验的条件、注意事项及隐私保护,鼓励符合条件的患者参与。通过临床试验,患者有机会获得先进治疗,提升生活质量。
【武汉】实体瘤(不限癌种)G12C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项目名称:【实体瘤】评价JAB-21822联合JAB-3312用于KRAS p.G12C突变的晚期实体瘤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抗肿瘤活性的多中心,开放,剂量递增及扩展的I/IIa期临床研究
药品名称:JAB-21822片
基因分型:靶向药
突变基因:KRAS,KRAS G12C
临床期数:Ⅰ期,Ⅱ期
治疗线数:一线失败
适应症状:KRAS p.G12C突变的晚期实体瘤
项目优势: 队列 1:既往没有使用过 KRAS G12C 抑制剂。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至多不超过 2 线系统治疗。 队列 2:既往使用过 KRAS G12C 抑制剂。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至多不超过 3 线系统治疗。
【武汉】实体瘤(不限癌种)G12C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一、什么是实体瘤(不限癌种)G12C靶点靶向药试验?
实体瘤是指可以在体内形成实质性肿瘤的癌症,如肺癌、乳腺癌、结直肠癌等。G12C是一种特定的基因突变,常见于多种实体瘤中。近年来,针对G12C靶点的靶向药物治疗成为癌症研究的热点。本次的临床试验旨在评估新型G12C靶点靶向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患者提供新的治疗选择。
二、G12C靶点靶向药试验的意义
传统的癌症治疗方法如化疗、放疗等,往往对正常细胞也有较大的损害。而靶向药物则能精确打击癌细胞,减少对正常细胞的影响。G12C靶点靶向药试验的成功,将为广大实体瘤患者带来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提高治疗效果:针对性更强的靶向治疗,有望提高治疗效果,延长生存期。
降低副作用:相较于传统治疗,靶向药物对正常细胞的损害较小,副作用更低。
个体化治疗:根据患者的基因突变类型,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提高治疗成功率。
三、如何参与实体瘤(不限癌种)G12C靶点靶向药试验?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朋友患有实体瘤,并希望了解是否适合参加G12C靶点靶向药试验,以下是需要关注的关键信息:
招募条件:年龄18-75岁,经病理学确诊为实体瘤患者,且肿瘤组织中存在G12C基因突变。
健康状况:无严重心、肝、肾等脏器疾病,能够承受治疗。
临床试验地点:国内多家知名三甲医院。
如果您符合以上条件,可以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了解更多详情,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咨询和报名服务。
四、临床试验中的注意事项
参与临床试验,患者需要了解以下几点:
知情同意:在参加试验前,患者需充分了解试验的目的、过程、可能的风险和益处,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治疗费用:根据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患者可能需要承担部分治疗费用。具体情况请咨询临床试验工作人员。
隐私保护:临床试验将严格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确保信息安全。
五、温馨提示
实体瘤(不限癌种)G12C靶点靶向药试验为癌症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通过参与临床试验,患者有机会获得先进的药物治疗,提高生活质量。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朋友符合招募条件,欢迎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了解更多详情。让我们携手共进,为战胜癌症贡献力量!
入选标准
队列 1:既往没有使用过 KRAS G12C 抑制剂。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至多不超过 2 线系统治疗。
队列 2:既往使用过 KRAS G12C 抑制剂。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至多不超过 3 线系统治疗。
1.在进行任何研究相关的操作之前需获得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的书面知情同意书;
2.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局部晚期或转移的、经标准治疗失败或缺乏标准治疗或不愿意进行标准治疗、或不耐受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优先入组有 KRAS p.G12C 突变的实体瘤;
3.预期生存期≥3 个月;
4.实体瘤患者必须具有至少一个符合 RECIST v1.1 定义的可测量的病灶,如果没有未经过放射性治疗的可测量病灶作为靶病灶时,可选择在首次给药≥4 周前接受过放射性治疗且影像学证实发生进展的病灶作为靶病灶;
5.ECOG 评分 0-1;
6.患者基线的器官功能足够好且实验室指标符合方案规定的标准;
7.患者必须能够吞咽口服药物且不能有明显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异常。
排除标准
1.既往(≤3 年)或目前患有其他病理类型的肿瘤,除外宫颈原位癌,浅表非侵袭性膀胱癌、已治愈的Ⅰ期皮肤癌(除外黑色素瘤);治疗后>3 年未复发转移、目前无肿瘤存在证据;
2. 对试验药物或赋形剂(微晶纤维素)严重过敏;
3. 既往(开始治疗前≤6 个月)或目前患有严重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之前免疫抗肿瘤治疗导致的不良反应),或需要长期接受以免疫抑制剂量(泼尼松>10 mg/天或等效药物)全身性激素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除外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等;
4. HIV、HBV、或 HCV 病毒筛查阳性;
5. 患有活动性感染或开始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患有活动性感染(≥2 级);
6. 既往(开始治疗前≤6 个月)或现有证据表明有下列疾病: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 心绞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7. 患者心脏功能受损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
8. 在首次给药前 21 天内使用过抗癌药物治疗(除外针对前列腺癌、乳腺癌等的抗激素治疗,针对骨转移或癌症相关高钙血症治疗)或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药物;
9. 在首次给药前 21 天内接受过放射性治疗或在试验期间计划接受放射性治疗。除外仅限于非靶病灶的姑息性放射治疗;
10.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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