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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述了肺癌RET靶点靶向药试验的背景、意义、招募对象、优势及参与方式。试验旨在针对RET基因突变,为晚期或转移性肺癌患者提供精准、高效的治疗方案。试验具有精准治疗、安全性高、有效率高、国际合作等优势。符合条件的患者可通过电话或在线咨询参与试验,获得针对基因突变的有效治疗,提升生活质量。
【临夏】肺癌RET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项目名称:【经治肺癌/实体瘤】HA121-28片治疗RET融合阳性非小细胞肺癌的 II 期临床研究
药品名称:HA121-28片
基因分型:靶向药
突变基因:RET
临床期数:Ⅱ期
治疗线数:初治
适应症状:携带RET融合,经治肺癌/实体瘤
项目优势: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
【临夏】肺癌RET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一、肺癌RET靶点靶向药试验概述
近年来,随着分子生物学研究的深入,肺癌的治疗逐渐从传统的化疗、放疗向精准治疗转变。肺癌RET靶点靶向药试验,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项重要研究。
二、肺癌RET靶点靶向药试验的意义
RET基因突变在肺癌患者中具有较高的发生率,约为1%-2%。RET基因突变导致的RET融合基因,是肺癌治疗的重要靶点。肺癌RET靶点靶向药试验,旨在寻找针对这一靶点的有效药物,为患者提供更精准、更高效的治疗方案。
三、肺癌RET靶点靶向药试验的招募对象
肺癌RET靶点靶向药试验主要面向以下患者:
经病理学检查确认为晚期或转移性肺癌患者;
具有RET基因突变或RET融合基因的患者;
年龄在18-75岁之间,男女不限;
自愿参加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患者。
四、肺癌RET靶点靶向药试验的优势
1. 精准治疗:针对RET基因突变,采用靶向药物,提高治疗效果。
2. 安全性高:相较于传统化疗,靶向药物副作用较小,对正常细胞损害较低。
3. 有效率高:临床试验表明,肺癌RET靶点靶向药对部分患者具有显著的疗效。
4. 国际合作:本试验与国际知名药企、医疗机构合作,为患者提供国际一流的治疗服务。
五、如何参与肺癌RET靶点靶向药试验
如果您符合上述招募条件,希望参与肺癌RET靶点靶向药试验,请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们联系:
电话咨询:400-119-1082
在线咨询:登录全球好药网官方网站,填写相关信息,我们将尽快与您联系。
六、温馨提示
肺癌RET靶点靶向药试验,为肺癌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通过参与试验,患者有机会获得针对自身基因突变的有效治疗,提高生活质量。全球好药网致力于为患者提供最优质的医疗信息和服务,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求,请随时联系我们。
入选标准
1.自愿参加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 18~75 周岁(含 18 周岁及 75 周岁),性别不限。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4.具有 CAP 或 CLIA 认证资质的各中心实验室采用 NGS 方法显示具有 RET 基因融合。
5.至少接受过一线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包含辅助治疗期间或治疗结束后 6 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的患者)。
6.至少存在一处符合 RECIST 1.1 定义的可测量病灶(对于既往进行过放射性治疗的病灶,仅当该病灶在放疗后出现明确疾病进展,才可将该病灶纳入可测量病灶)。
7.ECOG 体力状况(PS)评分 0-1 分。
8.具有适当的器官功能,实验室检查满足如下标准: ·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实验室检查前 2 周内,未接受 G-CSF升白治疗); ·血小板计数(PLT)≥75×109/L(实验室检查前2 周内,未接受输注血小板或其他促进血小板生成的药物);·血红蛋白(Hb)≥90 g/L;(实验室检查前 2 周内,未接受输注红细胞或促红细胞生成的药物治疗);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正常值上限(ULN)(如有肝转移患者,≤5.0×ULN); ·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 ·血清肌酐≤1.5×ULN; ·白蛋白≥30 g/L;
9.男性及女性育龄受试者同意在治疗期间及治疗完成后 6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存在 NSCLC 中 RET 以外的经证实的致癌驱动基因改变,即激活EGFR、BRAF 或 KRAS 突变、MET 外显子 14 跳跃突变或高水平扩增及 ALK、ROS1 或 NTRK1/2/3 基因融合。
2. 既往使用选择性 RET 抑制剂(包括试验性的选择性 RET 抑制剂,如 LOXO-292、BLU-667、RXDX-105 等)进行治疗。
3.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4 周内曾接受任何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化疗、放疗和靶向治疗等);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中成药洗脱期为 2 周;缓解骨转移疼痛的局部姑息性放疗洗脱期为2 周。
4. 凝血功能异常(INR>1.5 或 APTT>1.5×ULN):有出血性倾向(如活动性消化性溃疡)或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者。
5. 尿常规提示尿蛋白≥++且 24 小时尿蛋白>1.0 g 者。
6. 给药前 4 周内进行过外科大手术或预期在研究期间接受大型手术。
7. 患者具有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且表现有进行性神经系统症状或需要增加皮质类固醇剂量以控制其 CNS 疾病。如果患者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 CNS 疾病,给药剂量必须在首次给药前两周内保持稳定。
8. 存在控制不佳的心包积液、胸腔积液或腹腔积液。
9. 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间质性肺炎、药物性肺炎、放射性肺炎(已稳定的放射性肺炎除外)。10. 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如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2 级以上心力
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严重心律失常、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或脑卒中,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定义为在药物控制情况下,多次测量收缩压>15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
11. 符合以下任意一条标准的患者排除: ·QT 间期(QTcF)值女性≥470 ms,男性≥450 ms;或者先天性长 QT 间期综合症,正在服用已知可延长 QT 间期的药物,长 QT 间期综合症的家族史; ·静息心电图显示节律、传导或形态有任何重要意义的临床异常,需要临床干预; ·心脏射血分数低于 50%;
12. 有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 ·如 HBsAg阳性,加测 HBV DNA(测定结果高于所在研究中心正常值范围上限); ·如 HCV 抗体检测结果阳性,加测 HCV RNA(测定结果高于所在研究中心正常值范围上限)。
13.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者(HIV 阳性)。
14. 无法吞咽或者有严重的吞咽障碍。
15. 5 年内患有或现在合并任何其他恶性肿瘤(除外已根治性切除且未复发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局部前列腺癌、原位宫颈癌或其他原位癌)。
16. 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且研究者判断影响药物评价,包括但不局限于:危及生命的自身免疫系统疾病;药物滥用;严重的神经系统疾病(如癫痫、痴呆等);严重的精神障碍史;重度感染等。
17. 怀孕或哺乳期妇女。
18. 研究者认为具有不适合参加研究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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