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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非小细胞肺癌(NSCLC)中G12C靶点靶向药物试验的相关知识。G12C突变是非小细胞肺癌的一种常见基因突变,针对该靶点的靶向药物通过抑制突变基因表达,达到抗肿瘤效果。文章详细阐述了试验的目的、药物、招募对象及参与试验的益处,并提供了参与流程和咨询途径,旨在帮助患者了解并参与临床试验,以期待新的治疗选择。
【阳泉】非小细胞肺癌G12C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项目名称:【肺癌】评价 HJ891 联合特瑞普利单抗用于治疗 KRAS G12C 突变的一线标准治疗失败非鳞非小细胞肺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对照、开放、Ⅰb/III 期临床研究
药品名称: HJ891胶囊+特瑞普利单抗
基因分型:靶向药
突变基因:KRAS,KRAS G12C
临床期数:Ⅱ期,Ⅲ期
治疗线数:标准治疗失败
适应症状:简要入排KRAS G12C 突变阳性;受试者发生脑转移或脑膜转移(除外无症状脑转移或临床症状稳定的受试者)
项目优势:KRAS G12C突变是非小细胞肺癌KRAS突变当中最常见的亚型,这部分患者的治疗,长期以来依赖化疗、免疫治疗以及疗效并不理想的靶向治疗。KRAS抑制剂的问世,让这部分患者,尤其是已经尝试过了一线化疗的患者,迎来了全新的治疗选择。
【阳泉】非小细胞肺癌G12C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一、背景介绍
非小细胞肺癌(NSCLC)是我国最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具有较高的发病率和死亡率。近年来,随着精准医疗的发展,针对特定靶点的靶向治疗逐渐成为非小细胞肺癌治疗的重要手段。G12C靶点作为其中一个重要靶点,其靶向药物的研究和试验备受关注。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非小细胞肺癌G12C靶点靶向药试验的相关知识。
二、G12C靶点与非小细胞肺癌
非小细胞肺癌中,G12C突变是一种常见的基因突变类型,约占总突变类型的13%。G12C突变导致肿瘤细胞异常增殖,进而引发肺癌。针对G12C靶点的靶向药物,可以通过抑制突变基因的表达,达到抗肿瘤的效果。
三、非小细胞肺癌G12C靶点靶向药试验
1. 试验目的
非小细胞肺癌G12C靶点靶向药试验旨在评估新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以期为患者提供一种新的治疗选择。
2. 试验药物
本次试验的药物为针对G12C靶点的抑制剂,通过特异性结合G12C突变基因,抑制肿瘤细胞生长。
3. 招募对象
招募对象主要包括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且经检测确认存在G12C基因突变。具体招募条件请咨询专业医生。
四、患者参与临床试验的益处
1. 接受前沿治疗:参与临床试验的患者有机会接触到最新的抗癌药物,获得更好的治疗效果。
2. 获得专业团队关注:临床试验期间,患者将得到专业医生团队的密切关注和指导。
3. 减轻经济负担:部分临床试验会为患者提供免费治疗药物及检查,减轻患者的经济压力。
五、如何参与临床试验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朋友符合招募条件,可以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了解更多关于非小细胞肺癌G12C靶点靶向药试验的信息。以下是参与流程:
1. 咨询了解:通过咨询热线了解试验相关信息。
2. 初步筛选: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初步筛选。
3. 确认资格:通过筛选的患者,将进行详细检查,确认是否符合入组条件。
4. 签署知情同意书:符合入组条件的患者,需签署知情同意书。
5. 参与试验:按照试验方案进行治疗和随访。
六、温馨提示
非小细胞肺癌G12C靶点靶向药试验为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在全球好药网的支持下,我们期待更多患者能够参与到临床试验中,共同见证这一“破局之光”照亮肺癌治疗的新篇章。如有疑问,请随时拨打咨询热线:400-119-1082。
入选标准
简要入排KRAS G12C 突变阳性;受试者发生脑转移或脑膜转移(除外无症状脑转移或临床症状稳定的受试者);完整入选标准1. 受试者自愿参加本研究,且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 岁,男女不限;
3. 经组织病理学和/或细胞病理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的 NSCLC,受试者经一线标准治疗失败,一线标准治疗需包含铂化疗和免疫治疗;但不适合进行含铂化疗的经过免疫治疗的受试者,以及不适合免疫治疗只经过含铂化疗的受试者可以入组(不适合含铂化疗和免疫治疗的情况见附录 2);
4. KRAS G12C 突变阳性;
5. 根据 RECIST1.1 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靶病灶;
6. ECOG 体力状况≤1 分;
7. 预期生存时间≥3 个月;
8. 主要器官功能符合以下标准:
a)血常规: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9g/dL;
b)血生化:AST≤2.5×ULN(如果有肝转移,≤5×ULN),ALT≤2.5×ULN (如果有肝转移,≤5×ULN),碱性磷酸酶≤2×ULN(如果有肝或骨转移,≤3×ULN),总胆红素≤2.0×ULN(如有吉尔伯特综合征的受试者≤1.5×ULN,间接胆红素水平表明肝外升高的受试者为3.5×ULN);血清肌酐≤1.5×ULN,或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lcr)(如有)≥50 mL/分钟(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c)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P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 ULN,或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当前正在接受抗凝药物治疗的受试者,INR 须在其临床状态适用的建议范围内;
排除标准
1. 受试者发生脑转移或脑膜转移(除外无症状脑转移或临床症状稳定的受试者);
2. 合并第二原发肿瘤(即与 NSCLC 病理组织及器官类型不同的恶性肿瘤)病史,除非已完成根治治疗,并且根治后 5 年内无复发;
3. 有无法控制的或重要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
a)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 6 个月内出现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 级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或在筛选时存在无法临床控制的心律失常,左射血分数(LVEF)<50%;
b) 有临床意义的 QTc 间期延长病史,或筛选期(发现 QTC 延长后,复测两次后均值)QTc 间期女性≥470ms、男性≥450ms;c) 无法控制稳定的高血压;
4. 胃肠道疾病导致不能口服药物,吸收不良综合征,需要静脉营养,不受控制的炎症性胃肠病(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等);
5. 有需要通过静脉注射抗生素来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6. 首次给药前 14 天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分子靶向治疗、化疗、维甲酸治疗、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14 天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7.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使用过 PD1/PD-L1 抗体或其他抗体类抗肿瘤药物;
8.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治疗性或姑息性放射疗法;
9.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一周内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无法停用 CYP3A4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见附录 3);
10. 现症无法临床控制的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
11. 不能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12. 既往接受过 KRAS G12C 抑制剂治疗;
13. 已知合并已有标准治疗方案的有意义的肺癌驱动基因阳性(如 EGFR、 ROS1、ALK、NTRK、MET 和 RET 等),但对已使用过相应的驱动基因突变的治疗药物且已耐药的受试者可以纳入;
14. 接受过器官移植的受试者;
15. 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 DNA 拷贝数≥2000 IU/mL 的受试者;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者,且 HCV RNA 阳性者;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6.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受试者;
17. 不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 1 个月内采用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IUD】,避孕药或避孕套)的育龄期女性受试者;不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期结束后 1 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的有生殖能力的男性受试者;
18. 估计受试者参加本临床研究的依从性不足;
19. 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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