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5-04-07 08:50:01,由春晓健康网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留言反馈!
本文摘要:文章首先介绍了实体瘤中常见的KRAS基因突变现象,及其导致的肿瘤恶化问题。随后阐述了靶向治疗在实体瘤治疗中的优势,特别是针对KRAS靶点的靶向药物研究进展。文章还介绍了正在进行中的实体瘤KRAS靶点靶向药试验,旨在评估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最后,说明了试验的优势和招募条件,并邀请符合条件者参与试验,共同推动肿瘤治疗的发展。
【龙岩】实体瘤(不限癌种)KRAS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项目名称:【实体瘤】评价JAB-21822联合JAB-3312用于KRAS p.G12C突变的晚期实体瘤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抗肿瘤活性的多中心,开放,剂量递增及扩展的I/IIa期临床研究
药品名称:JAB-21822片
基因分型:靶向药
突变基因:KRAS,KRAS G12C
临床期数:Ⅰ期,Ⅱ期
治疗线数:一线失败
适应症状:KRAS p.G12C突变的晚期实体瘤
项目优势: 队列 1:既往没有使用过 KRAS G12C 抑制剂。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至多不超过 2 线系统治疗。 队列 2:既往使用过 KRAS G12C 抑制剂。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至多不超过 3 线系统治疗。
【龙岩】实体瘤(不限癌种)KRAS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一、认识KRAS靶点与实体瘤
实体瘤是指发生在身体各器官的肿瘤,包括肺癌、乳腺癌、结直肠癌等在内的多种癌症。在这些肿瘤中,KRAS基因突变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大约有30%的实体瘤患者存在KRAS基因突变。KRAS基因突变会导致肿瘤细胞异常增殖,从而使肿瘤恶化。
二、靶向治疗:精准打击肿瘤细胞
靶向治疗是一种针对肿瘤细胞特定基因或蛋白质的治疗方法,相较于传统化疗,靶向治疗具有更高的精准性,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正常细胞的影响。近年来,针对KRAS靶点的靶向药物研究取得了重大突破,为实体瘤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
三、实体瘤(不限癌种)KRAS靶点靶向药试验:为患者打开新的大门
实体瘤(不限癌种)KRAS靶点靶向药试验,旨在评估新型靶向药物在治疗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药物通过抑制KRAS基因突变,从而抑制肿瘤细胞的增殖,为患者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治疗选择。
四、试验优势与招募条件
1. 试验优势:
(1)精准治疗:针对KRAS基因突变,具有高度选择性,降低对正常细胞的影响。
(2)疗效显著:临床试验表明,该药物在抑制肿瘤细胞增殖方面具有显著效果。
(3)安全性高:试验药物经过严格的安全性评估,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2. 招募条件:
(1)年龄18-75岁,不限性别。
(2)经病理学检查确认为实体瘤患者,且存在KRAS基因突变。
(3)自愿参与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4)具备良好的肝、肾功能。
五、参与试验,为生命加油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符合招募条件,欢迎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了解更多关于实体瘤(不限癌种)KRAS靶点靶向药试验的信息。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帮助您评估是否适合参与试验,并解答您在试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六、携手共进,共创未来
实体瘤(不限癌种)KRAS靶点靶向药试验的成功开展,将为广大肿瘤患者带来新的治疗希望。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推动肿瘤治疗的发展,为患者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入选标准
队列 1:既往没有使用过 KRAS G12C 抑制剂。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至多不超过 2 线系统治疗。
队列 2:既往使用过 KRAS G12C 抑制剂。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至多不超过 3 线系统治疗。
1.在进行任何研究相关的操作之前需获得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的书面知情同意书;
2.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局部晚期或转移的、经标准治疗失败或缺乏标准治疗或不愿意进行标准治疗、或不耐受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优先入组有 KRAS p.G12C 突变的实体瘤;
3.预期生存期≥3 个月;
4.实体瘤患者必须具有至少一个符合 RECIST v1.1 定义的可测量的病灶,如果没有未经过放射性治疗的可测量病灶作为靶病灶时,可选择在首次给药≥4 周前接受过放射性治疗且影像学证实发生进展的病灶作为靶病灶;
5.ECOG 评分 0-1;
6.患者基线的器官功能足够好且实验室指标符合方案规定的标准;
7.患者必须能够吞咽口服药物且不能有明显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异常。
排除标准
1.既往(≤3 年)或目前患有其他病理类型的肿瘤,除外宫颈原位癌,浅表非侵袭性膀胱癌、已治愈的Ⅰ期皮肤癌(除外黑色素瘤);治疗后>3 年未复发转移、目前无肿瘤存在证据;
2. 对试验药物或赋形剂(微晶纤维素)严重过敏;
3. 既往(开始治疗前≤6 个月)或目前患有严重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之前免疫抗肿瘤治疗导致的不良反应),或需要长期接受以免疫抑制剂量(泼尼松>10 mg/天或等效药物)全身性激素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除外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等;
4. HIV、HBV、或 HCV 病毒筛查阳性;
5. 患有活动性感染或开始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患有活动性感染(≥2 级);
6. 既往(开始治疗前≤6 个月)或现有证据表明有下列疾病: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 心绞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7. 患者心脏功能受损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
8. 在首次给药前 21 天内使用过抗癌药物治疗(除外针对前列腺癌、乳腺癌等的抗激素治疗,针对骨转移或癌症相关高钙血症治疗)或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药物;
9. 在首次给药前 21 天内接受过放射性治疗或在试验期间计划接受放射性治疗。除外仅限于非靶病灶的姑息性放射治疗;
10.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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