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5-04-18 17:00:05,由春晓健康网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留言反馈!
本文主要讨论了肺癌EGFR靶点靶向药试验的重要性,介绍了EGFR靶点的概念及其在肺癌治疗中的应用。同时,阐述了当前肺癌EGFR靶点靶向药试验的临床招募情况、参与临床试验的益处与风险,以及如何参与试验。文章强调,参与临床试验不仅能为患者带来新的治疗选择,还能为肺癌治疗研究贡献力量。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拨打咨询热线:400-119-1082。
【眉山】肺癌EGFR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项目名称:【非小细胞肺癌】评价ASK120067片对照吉非替尼在患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药品名称:ASK120067片
基因分型:靶向药
突变基因:EGFR
临床期数:Ⅲ期
治疗线数:初治
适应症状:存在EGFR敏感突变的初诊或手术治疗后复发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项目优势:不可手术的IIIB/IIIC/IV期的初治肺腺癌,EGFR外显子19缺失,不要L858R的,推荐前患者要有基因检测结果
【眉山】肺癌EGFR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一、肺癌EGFR靶点靶向药试验的重要性
肺癌是世界上最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具有较高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在我国,肺癌的发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针对肺癌的治疗,传统方法如手术、化疗和放疗等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疗效,但仍有很大的局限性。近年来,靶向治疗成为肺癌治疗领域的一大突破,其中EGFR靶点靶向药物在非小细胞肺癌治疗中取得了显著成果。
肺癌EGFR靶点靶向药试验就是针对这一靶点开展的新药研究,通过招募符合条件的患者参与临床试验,以验证新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肺癌患者带来更多治疗选择。
二、什么是EGFR靶点?
EGFR(表皮生长因子受体)是一种位于细胞表面的蛋白质,它能够促进细胞生长、分裂和迁移。在肺癌等多种恶性肿瘤中,EGFR的表达水平异常升高,导致细胞生长失控,从而促使肿瘤生长和扩散。
针对EGFR靶点的靶向药物,可以特异性地与EGFR结合,阻断其信号传导,从而抑制肿瘤细胞的生长和扩散,达到治疗肺癌的目的。
三、肺癌EGFR靶点靶向药试验的临床招募
当前,全球好药网正携手多家医疗机构开展肺癌EGFR靶点靶向药试验的临床招募工作。以下是关于招募的相关信息:
1. 招募对象:经病理学检查确诊为非小细胞肺癌,且存在EGFR基因突变的患者。
2. 招募条件:年龄18-75岁,未接受过EGFR靶向治疗,且符合其他相关入组标准。
3. 临床试验流程:筛选期、治疗期和随访期。患者需按照研究方案接受药物治疗,并定期进行疗效和安全性评估。
四、参与临床试验的益处与风险
1. 益处:患者有机会接受最新的肺癌治疗药物,可能获得优于现有治疗方法的疗效。同时,参与临床试验的患者将得到专业团队的密切关注和优质医疗服务。
2. 风险:临床试验存在一定的风险,如药物不良反应、疗效不确切等。但研究人员会尽最大努力确保患者的安全。
五、如何参与肺癌EGFR靶点靶向药试验?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符合招募条件,可以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了解详细信息并报名参与临床试验。我们的工作人员将为您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协助您完成招募流程。
六、温馨提示
肺癌EGFR靶点靶向药试验为肺癌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通过参与临床试验,患者不仅有机会获得最新的治疗方法,还能为肺癌治疗领域的发展作出贡献。全球好药网将继续关注肺癌治疗领域的最新动态,为患者提供更多有价值的信息和服务。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随时拨打我们的咨询热线:400-119-1082,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入选标准
1 年龄≥18周岁,男女性均可;
2 经组织或细胞病理学确诊的、不可手术完全切除的且不可根治性放疗的初治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肺腺癌(包括既往手术治疗后复发的或初诊的IIIb、IIIc或IV期患者,肺癌分期标准按照AJCC第8版);
3 确诊为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后未接受过任何系统性抗肿瘤治疗(针对非靶病灶进行的局部治疗情况除外);既往接受过辅助治疗或新辅助治疗(化疗、放疗或其他治疗)的病人,如果治疗结束一年后没有进展,可以入组;对于接受过局部治疗(放疗或胸膜腔灌注治疗)的患者,如果局部治疗范围内的病灶为非靶病灶,可以参加研究;
4 入组前由中心实验室检测报告确认肿瘤(组织样本)具有与EGFR-TKI治疗敏感的2个常见EGFR阳性基因突变之一,即包括外显子19缺失或L858R,两者单独存在或共存其他EGFR位点突变均可(送检组织不能来源于放射治疗过的肿瘤病灶,局部治疗后的新发病灶可以采用);
5 基线时至少 1 个肿瘤病灶能够满足下列要求:①既往未经过放射治疗,也未用于筛选期活检(若 受试者仅有 1 个可测量病灶时,可接受诊断性活检进行基因状态确认,但作为基线的影像学检查需在诊 断性活检后进行);②可以准确测量,基线期最长径≥10mm(如果为淋巴结,要求短轴≥15mm);③ CT 或 MRI 检测均可,但后续评价时需使用同一检测方法;
6 ECOG体力状况评分为0~1分;
7 预期生存寿命≥3个月;
8 育龄妇女必须在入组前7天内进行妊娠试验(血清或尿液)且结果为阴性,或满足下列标准之一证明无妊娠风险: a绝经后定义为年龄大于50岁和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替代治疗后闭经至少12个月; b年龄小于50岁的女性,如果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12个月或以上,且促黄体激素(LH)和卵泡刺激激素(FSH)水平在实验室绝经后参考值范围内,也可认为是绝经后; c曾经接受不可逆的绝育手术,包括子宫切除、双侧卵巢切除或双侧输卵管切除,但双侧输卵管结扎除外;
9 育龄期妇女应在整个试验期间和末次给予试验药物后3个月内采用严格的避孕措施避孕;男性受试者应在在整个试验期间和末次给予试验药物后6个月内采用严格的避孕措施且无捐精行为;
10 患者理解本试验的目的和试验步骤,自愿参加本试验,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11 患者具有良好的理解能力,能够遵循方案要求并能配合研究者进行本试验。
排除标准
1 接受过以下前期治疗: a既往接受过针对晚期/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如标准化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等); b新辅助及辅助治疗(除外入选标准3的情况); c接受过胸膜腔内灌注治疗的患者,需在胸水稳定后28天及以上才可入组(胸水稳定标准见附录9,胸腔灌注治疗可接受细胞因子类、增强免疫类药物,不接受生物制品等半衰期长的药物); e既往接受过EGFR-TKI系统性抗肿瘤治疗; f首剂研究药物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大手术(在中国,外科大手术的定义参照2009年5月1日施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3级和4级手术); g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照射区域≥30%骨髓或广范围的放疗; h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局部放疗或针对骨转移的姑息性放疗; i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CYP3A4强效抑制剂或强效诱导剂,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的患者(药物名单详见附录6); j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草药及中成药制剂,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的患者; k正在接受已知可延长QTc间期或可能导致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治疗,且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的患者(药物名单详见附录6); l首次给药前,停用其他临床试验性药物的时间未满14天。
2 研究治疗开始时存在与既往治疗相关的≥2级(NCI-CTCAE5.0标准)的未愈毒性反应(脱发以及铂类药物引起的2级神经病变除外);
3 脊髓压迫或脑/脑膜转移的患者(无症状,病情稳定,并且研究治疗开始前不需要使用类固醇药物治疗至少4周者除外,接受过脑转移局部放疗的患者,需在放疗结束后,脑转移症状稳定28天及以上才能入组);
4 组织类型为肺腺鳞混合癌的患者;
5 原发性T790M突变阳性患者;
6 存在任何提示受试者有重度或未控制的全身性疾病的临床证据,如药物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活动性易出血体质等研究者认为患者不适合参加试验或影响患者对研究方案依从性的疾病;
7 存在活动性感染,如HBV(HBsAg阳性,HBV-DNA>1000cps/ml或200IU/ml且AST或ALT>2.0×ULN)、HCV、HIV以及梅毒等;
8 临床上严重的胃肠功能异常,可能影响研究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例如无法口服药物、难以控制的恶心或呕吐、大面积胃肠道切除史、未经治愈的反复腹泻、未经治愈需长期服用PPI类抑酸药物的胃部疾病、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
9 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心脏标准: a静息状态下3次心电图检查且应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平均QT间期(QTcF)需满足:男性>450ms,女性>470ms; b各种严重的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心脏传导、静息ECG形态异常,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Ⅲ度传导阻滞、Ⅱ度传导阻滞、PR间期>250ms、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塞等; c存在可能增加QTc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各种危险因素,如心力衰竭、中或重度的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症、长QT综合症家族史、家族一代亲属中有不明原因猝死者年龄<40岁、合并使用可能延长QTc间期的药物; d左室射血分数(LVEF)≤40%。
10 既往病史有间质性肺疾病(ILD)、药物性ILD、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或有证据显示的临床活动性ILD;
11 药物不能稳定控制的高血糖(空腹血糖≥7.0mmol/L 时,需要研究者判断是否能够稳定控制,必 要时结合内分泌科会诊意见);
12 骨髓储备或其他器官功能不足,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实验室检查(入组实验室检查抽血前2周内,未输血或血制品、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其它造血刺激因子纠正): a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109/L; b血小板计数<100×109/L; c血红蛋白<90g/L; d若无明确的肝转移,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倍正常上限,若有肝转移,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5倍正常上限; e若无明确的肝转移,血清总胆红素>1.5倍正常上限,若有明确的Gilbert综合症(非结合型高胆红素血症)或肝转移,血清总胆红素>3倍正常上限; f肌酐>1.5倍正常上限,同时肌酐清除率<50ml/min(实测值或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仅当肌酐>1.5倍正常上限时才需要检查肌酐清除率进行确认。
13 患者对试验药物活性成分或非活性辅料、化学结构与试验药物类似的药物、或试验药物同类药物过敏或超敏史;
14 妊娠和哺乳期妇女;
15 患者存在其他恶性肿瘤或最近5年内诊断过其他恶性肿瘤(临床治愈的宫颈原位癌、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甲状腺乳头状癌除外);
16 任何严重或者未控制的眼部病变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增加患者的安全性风险;
17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