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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甲状腺癌治疗中RET靶点的关键作用,介绍了我国科研团队在全球好药网支持下开展RET靶点靶向药试验的背景、目的、招募对象、试验过程及成果。初步结果显示该药物在甲状腺癌治疗中具有显著疗效,为患者带来新希望。文章强调精准医疗在甲状腺癌治疗领域的重要性,并鼓励患者积极参与临床试验。摘要如下:随着甲状腺癌发病率上升,RET靶点成为治疗焦点。我国科研团队开展RET靶点靶向药试验,旨在评估疗效和安全性,为后续应用提供依据。试验面向全球招募RET基因突变患者,初步结果显示药物具有显著疗效,为患者带来新希望。文章呼吁患者积极参与临床试验,以获取先进治疗手段。
【阜阳】甲状腺癌RET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项目名称:【实体瘤】在携带RET融合或突变基因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评价KL590586胶囊安全性、耐受性及药代动力学
药品名称:KL590586胶囊
基因分型:靶向药
突变基因:RET
临床期数:Ⅰ期和Ⅱ期
治疗线数:一线失败
适应症状:RET基因融合或突变的晚期实体瘤(甲状腺髓样癌,头颈鳞癌,结直肠癌,胆道恶性肿瘤,胃癌,黑色素瘤,前列腺癌,乳腺癌,肝癌,尿路上皮癌)
项目优势:四川科伦博泰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阜阳】甲状腺癌RET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一、甲状腺癌的“隐秘角落”
甲状腺癌,一种看似温和却隐藏着极大威胁的恶性肿瘤。近年来,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和检查手段的升级,甲状腺癌的发病率呈上升趋势。在甲状腺癌的治疗中,RET靶点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那么,什么是RET靶点?为何它成为了甲状腺癌治疗的关键?
二、RET靶点靶向药试验的意义
RET靶点,全称为RET原癌基因,是一种在细胞生长、分裂和信号传导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蛋白质。在甲状腺癌患者中,RET基因的突变较为常见。针对RET靶点的靶向药物试验,就是为了寻找一种能够精准打击RET靶点的药物,从而实现高效、低毒的治疗效果。
三、临床试验:患者的“新希望”
以下是本文的核心内容,我们将围绕以下拓展标题进行深入探讨。
甲状腺癌RET靶点靶向药试验:患者的新希望
四、以下是文章正文内容
1. 试验背景:在全球好药网的推动下,我国科研团队积极开展甲状腺癌RET靶点靶向药试验。此次试验的药物,经过前期研究,已显示出良好的抗肿瘤效果和安全性。
2. 试验目的:本次临床试验旨在评估RET靶点靶向药物在甲状腺癌患者中的疗效和安全性,为后续的临床应用提供有力依据。
3. 招募对象:此次试验面向全球招募甲状腺癌患者,特别是RET基因突变的患者。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朋友符合以下条件,可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
(1)年龄18-75岁;
(2)经病理确诊的甲状腺癌患者;
(3)RET基因突变;
(4)既往治疗效果不佳或病情进展。
4. 试验过程:参与试验的患者将接受RET靶点靶向药物的治疗,并定期进行疗效和安全性评估。试验期间,患者需遵循医嘱,配合完成各项检查和治疗。
5. 试验成果:截至目前,已有众多患者参与到此次试验中,初步结果显示,RET靶点靶向药物在甲状腺癌治疗中具有显著疗效,为患者带来了新的希望。
五、温馨提示
甲状腺癌RET靶点靶向药试验,是精准医疗在甲状腺癌治疗领域的重要突破。我们期待这一试验能为广大甲状腺癌患者带来福祉,同时也提醒广大患者,积极参与临床试验,是获取先进治疗手段的重要途径。
如有疑问或想了解更多信息,请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入选标准
入选标准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标准才能入选:
1) Ⅰ期:经病理学确诊的无标准治疗或不耐受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且满足以下要求:
a)剂量递增小于 40 mg 不要求必须是携带 RET 突变或融合基因的实体瘤;
b)剂量递增达到 40 mg 及以上剂量和剂量扩展阶段要求入组携带 RET 融合或突变基因(不包括同义、移码和无义突变)的 NSCLC、MTC 或其他实体瘤。
2) Ⅱ期:经病理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NSCLC、MTC 或其他实体瘤,且满足以下要求:
a)队列 1:既往接受过系统治疗(包括含铂化疗、铂类不耐受接受过其他化疗和/ 或PD-1/PD-L1 等)的携带 RET 融合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NSCLC;
b)队列 2:未接受任何系统治疗的携带 RET 融合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NSCLC(允许既往接受新辅助疗法和辅助治疗);
c)队列 3:携带 RET 突变的晚期 MTC,需要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14 个月内发生进展;
d)队列 4:携带 RET 融合的晚期其他实体瘤(包含 RET 融合的 PTC 等);
e)队列 5:携带 RET 突变的晚期其他实体瘤(包含 RET 突变的 NSCLC 等);
f)队列 6:经选择性 RET 抑制剂治疗的携带 RET 融合或突变的晚期实体瘤。
3) 存在至少一个符合 RECIST v1.1 或 RANO(仅针对脑部肿瘤病灶)的可测量靶病灶;
4)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18 岁,性别不限;
5)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分且无突发恶化,预计生存期≥ 3 个月;
6)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在接受检查前 7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促红细胞生成素、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或集落刺激因子治疗,肾脏替代治疗等的情况下,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规定):
a)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0×109/L;血小板计数(PLT)≥ 75×109/L;
血红蛋白浓度≥ 9.0 g/dL;b)肝功能:AST 和 ALT ≤ 2.5×正常值上限(ULN),TBIL ≤ 1.5×ULN;对于有肝
转移或原发性胆道肿瘤患者,ALT 和 AST ≤ 5×ULN;对于有肝癌、肝转移或者吉尔伯特(Gilbert’s)综合征患者,TBIL ≤ 3×ULN;c)肾功能:血肌酐(Cr)≤ 1.5×ULN 或肌酐清除率 ≥ 40 ml/min(应用标准的Cockcroft-Gault 公式);
d)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
7) 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排除标准
符合下列任意一条标准将被排除:
1) 存在除 RET 以外的已知的主要驱动基因改变。例如,携带 EGFR、ALK、ROS1 或BRAF 等靶向突变的 NSCLC;携带致癌性 KRAS、NRAS 或 BRAF 等突变的结直肠癌。如果患者存在共突变,研究者应与申办方讨论该患者是否可以入组;
2) 有症状且研究者认为需要局部干预的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肿瘤、脑转移、软脑膜癌变或未经治疗的脊髓压迫;
3) 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者(已治愈且 5 年内未复发的非黑色素瘤原位皮肤癌、原位宫颈癌等局限性肿瘤除外);
4) 需要使用已知为 CYP3A4 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的药物、已知可延长 QTc 药物者,且在研究药物给药前至少 14 天内不能终止该治疗;
5) 接受了以下抗肿瘤治疗:
a)既往抗肿瘤药物治疗(免疫治疗或其他抗体治疗除外)结束距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小于 14 天或其 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
b)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任何免疫疗法或其他抗体治疗;
c)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前 28 天内接受过超过 30%的骨髓放射或广范围放疗者(接受姑息性放疗者为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前 7 天内);
6) 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前 28 天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不包括中心静脉导管置入、肿瘤穿刺活检和胃管置入等操作);
7) 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前 28 天内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药物治疗者;
8) 可能干扰研究结果的任何原有症状,包括: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时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的 CTCAE 1 级以上的任何未恢复的毒性(脱发及既往铂类药物治疗相关 2 级神经病变等研究者判断的慢性毒性除外)等;
9) 患有临床活动性间质性肺病、活动性肺炎和需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或经筛选期检查发现有或疑似有此类疾病者;
10)经干预(如引流)后控制不佳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或心包积液;
11)可能妨碍患者参加研究的任何严重和/或未经控制的并存疾病。例如:
a)心脏功能受损,包括以下任何一条:
筛选期存在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心率的 QT 间期(QTcF)>470 msec(女性)或>450 msec(男性),或有 QT 延长综合征或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史;
超声心动图(ECHO)扫描显示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45%;b)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病,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根据纽约心脏协会(NYHA)标准分类为Ⅲ或Ⅳ级充血性心脏衰竭;
既往 6 个月内出现过心肌梗死或不稳定型心绞痛或有临床意义的无法控制的心律失常,包括可能导致 QT 延长的缓慢型心律失常(例如,Ⅱ型二度心传导阻滞或三度心传导阻滞);
c)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 10 mmol/L 和/或糖化血红蛋白(HbA1c)≥ 8%);
d)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 和/或舒张压>100 mmHg)、不稳定性高血压病史或依从性较差的抗高血压治疗史;
e)无法控制的症状性甲状腺功能亢进或甲状腺功能减退;
f)无法控制的症状性高钙血症或低钙血症;
g)血清总磷>5.5 mg/dl;
12)已知对研究药物处方中任何组分过敏者;
13)临床上显著的活动性吸收不良综合征或其他可能影响研究药物服用、胃肠道吸收的疾病;
14)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且 HBV-DNA 高于检测正常值上限)或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且 HCV-RNA 高于检测正常值上限);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查阳性;
15)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妇女,具有生育能力的的患者(无论男女)不能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医学避孕措施者;
16)研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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