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黑色素瘤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临床志愿者招募)

费雪梅

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5-02-25 15:40:01,由春晓健康网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留言反馈!

肿瘤新药临床实验申请
肿瘤新药临床实验申请

本文介绍了黑色素瘤,一种源于皮肤或其他器官黑色素细胞的恶性肿瘤,以及其治疗现状。针对无靶点黑色素瘤的治疗难题,全球好药网联合多家医疗机构正在开展靶向药试验,寻找新的治疗靶点。试验主要针对无靶点的黑色素瘤患者,采用新型靶向药物,具有药物安全性高、副作用小等优势。试验的开展为无靶点黑色素瘤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

【揭阳】黑色素瘤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项目名称:【实体瘤】重组人IL-21溶瘤痘病毒注射液(hV01)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的I期临床研究。

药品名称:溶瘤痘病毒注射液

基因分型:靶向药

突变基因:无靶点要求

临床期数:Ⅰ期

治疗线数:标准治疗失败

适应症状:对标准治疗无效或失败(包括疾病进展和/或毒副反应无法耐受)的末线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骨肉瘤,食管癌,黑色素瘤,结肠癌,实体瘤)

项目优势:hV01是康万达基于未满足的抗肿瘤药物临床需求、结合病毒生物学特性、自主开发的第一代产品。在双基因敲除的骨架病毒上插入免疫调控因子IL-21,诱导固有免疫和适应性免疫应答,作为滤泡辅助性T细胞的标志因子承接体液免疫与细胞免疫的交叉反应。hV01将作为康万达全球首创的肿瘤系统免疫疗法首个产品,在难治性肿瘤方向开拓单药与特异性联合的技术道路,以期待未来的肿瘤治疗进阶与福音。

【揭阳】黑色素瘤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一、什么是黑色素瘤?

黑色素瘤是一种源于皮肤或其他器官黑色素细胞的恶性肿瘤,是最致命的皮肤癌类型之一。黑色素瘤的发生与遗传、紫外线暴露、皮肤损伤等因素相关。

二、黑色素瘤的治疗现状

目前,黑色素瘤的治疗手段主要包括手术、化疗、免疫治疗和靶向治疗。然而,对于一些无靶点的黑色素瘤患者来说,传统的治疗手段效果并不理想。

三、什么是无靶点黑色素瘤?

无靶点黑色素瘤指的是在基因检测中未发现明确的治疗靶点的黑色素瘤。这类患者往往对现有的靶向治疗药物反应不佳,治疗效果有限。

四、黑色素瘤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的意义

为了解决无靶点黑色素瘤患者的治疗难题,全球好药网联合多家医疗机构正在开展一项针对黑色素瘤无靶点患者的靶向药试验。该试验旨在寻找新的治疗靶点,为无靶点黑色素瘤患者提供新的治疗选择。

五、试验招募信息

本次试验主要针对无靶点的黑色素瘤患者,患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经病理学检查确认为黑色素瘤;

基因检测未发现明确的治疗靶点;

年龄在18-75岁之间;

无严重心、肝、肾功能损害;

自愿参加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亲朋好友符合以上条件,欢迎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了解更多关于试验的详细信息。

六、试验优势

本次试验采用的新型靶向药物具有以下优势:

针对无靶点黑色素瘤患者,提供新的治疗选择;

药物安全性高,副作用较小;

临床试验期间,患者可享受免费治疗和检查;

专业医生团队全程跟踪指导,确保患者权益。

七、关爱黑色素瘤患者,传递生命希望

黑色素瘤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的开展,为无靶点黑色素瘤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让我们携手关爱黑色素瘤患者,传递生命希望,共同战胜病魔。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需要帮助,请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

八、温馨提示

黑色素瘤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为无靶点黑色素瘤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选择,让更多患者看到了希望。让我们共同期待试验的成果,为黑色素瘤患者带来更多福祉。

入选标准

1.受试者自愿参加本临床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 18~75 周岁(含 18 周岁和 75 周岁),性别不限。

3.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对标准治疗无效或失败(包括疾病进展和/或毒副反应无法耐受)的末线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

4.根据 RECIST v1.1 标准至少有一个或多个可测量病灶,并可直接目视下瘤内注射或通过医学影像仪器(B 超/CT)辅助瘤内注射给药,注射病灶基线最长径(淋巴结病灶为短直径)>1.5 cm,且注射病灶满足当前剂量组注射给药体积的要求。 5.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评分(ECOG)0~1 分。

6.预计生存期≥3 个月。

7.主要器官功能基本正常:

a) 血液学: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10^9/L,血小板(PLT)≥ 75×10^9/L,血红蛋白(Hb)≥90 g/L(实验室检查前 14 天内未接受过支持治疗);

b)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Gilbert's 综合征或肝转移患者≤3×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ULN(原发性肝癌或肝转移患者 AST 及 ALT<5×ULN);

c) 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且肌酐清除率(Cockcroft-Gault 法)≥45 mL/min:男性肌酐清除率 =[(140-年龄)×体重(kg)]/[0.818×肌酐(μmol/L)];

女性肌酐清除率=[(140-年龄)×体重(kg)×0.85]/[0.818×肌酐 (μmol/L)];

d) 凝血功能: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8.育龄女性受试者血清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育龄女性受试者,以及伴侣为育龄女性的男性受试者须同意在整个治疗期间和末次用药后 3 个月内采用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男性受试者还须避免精子捐献。

排除标准

1.既定时间内接受过以下抗肿瘤治疗:

a)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大分子靶向、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等(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为首次给药前 6 周内);

b)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接受过小分子靶向药治疗;

c)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全身抗肿瘤治疗;

d)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放疗(姑息性放疗除外);

e) 既往接受过溶瘤病毒治疗。

2. 既往治疗引起的急性毒副反应未缓解至 CTCAE v5.0 等级评价 1 级或以下(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3.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使用过任何其他临床试验药物。

4.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进行过除诊断或活检外的其他治疗性手术,或预期需要在研究期间进行重大手术。

5. 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6. 已知或疑似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干燥综合征、类风湿关节炎、牛皮癣、多发性硬化症、炎症性肠病、桥本甲状腺炎等)。

7. 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8. 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 a) 首次给药前 12 个月内患有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心绞痛)、心肌炎、充血性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或其他 CTCAE v5.0 等级评价 3 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

b) 需要临床干预的严重心律失常(如室性心动过速、室性纤维性颤动或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校正 QTc 间期男性>450 ms,女性>470 ms,或存在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

c) 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类≥II 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d) 标准治疗无法控制的高血压(由研究者判断)或低血压。

9. 具有临床意义和/或快速积聚的心包积液和/或胸腔积液。

10.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

11. 需要药物治疗的重度炎症性皮肤疾病(如湿疹或牛皮癣需要全身治疗等)。

12. 任何不可控的或需要全身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CTCAE v5.0 等级评价 2 级及以上),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结核、败血症、菌血症、真菌血症、病毒血症等。

13.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HIV)或已知获得性免疫缺陷(AIDS)检测阳性史、梅毒螺旋体抗体(TP)阳性;活动性丙型肝炎(检测到 HCV RNA 阳性)或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阳性且 HBV DNA 定量≥ 2000 IU/mL 或≥10^4 copies/mL)。

14.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使用过治疗剂量的皮质类固醇(泼尼松或等效物>10 mg/天),或经研究者判断存在需要在试验期间使用系统性皮质类固醇治疗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合并症(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15.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素、白介素、干扰素等。

16. 首次给药前 1 周内使用过可能具有抗痘病毒作用的药物(如利巴韦林、干扰素、西多福韦、替韦立马)。

17.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疫苗。 18. 既往有严重过敏史者,或明确已知对本品所涉及辅料(氨丁三醇、盐酸、甘油)过敏的患者。

19. 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障碍性疾病。

20.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21. 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肿瘤与重要神经血管结构、气道相邻或肿瘤位于具有不良事件高风险或不适合瘤内注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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