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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多发性骨髓瘤(MM)这一恶性肿瘤,强调了其病因不明和治疗难度,指出了新型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物的研究对治疗该疾病的重要性。文章还分享了中国科研团队在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物研究方面的突破,以及临床试验的成果,呼吁患者参与临床试验,共同抗击多发性骨髓瘤。
【那曲】多发性骨髓瘤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项目名称:【血液系统肿瘤】TQB2934二线以及二线后多发性骨髓瘤
药品名称:TQB2934
基因分型:靶向药
突变基因:无靶点要求
临床期数:Ⅰ期
治疗线数:标准治疗失败
适应症状:接受过至少 1 线治疗的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且至少1 种蛋白酶体抑制剂(PI)和 1 种免疫调节剂(IMiD)和 1 种CD38 单抗难治
项目优势:
【那曲】多发性骨髓瘤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一、多发性骨髓瘤:难以捉摸的疾病
多发性骨髓瘤(Multiple Myeloma,简称MM)是一种起源于骨髓的恶性肿瘤,其特征是浆细胞异常增生并产生单克隆免疫球蛋白。这种疾病多发于中老年人,严重威胁患者的生命健康。由于多发性骨髓瘤的病因不明,传统治疗方法对其疗效有限,因此,新型抗癌药物的研发显得尤为重要。
二、无靶点要求靶点:新型靶向药物的研究方向
在抗癌药物研究领域,靶向药物因具有精准打击癌细胞、减少对正常细胞损伤的优点而备受关注。然而,多发性骨髓瘤的一大特点是其缺乏明确的肿瘤标志物,这使得传统靶向药物难以发挥作用。因此,寻找无靶点要求靶点的靶向药物成为多发性骨髓瘤治疗领域的研究热点。
三、多发性骨髓瘤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为患者带来新希望
近年来,我国科研团队在多发性骨髓瘤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物研究方面取得了突破性成果。这类药物通过作用于癌细胞的多个环节,抑制肿瘤生长、侵袭和转移,为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
1. 试验背景
多发性骨髓瘤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是在充分了解多发性骨髓瘤生物学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最新的抗癌药物研发技术,旨在为患者提供一种更有效、更安全的治疗方法。
2. 试验过程
在临床试验中,研究人员会对患者进行全面评估,根据患者的病情、体质等因素,为其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在试验过程中,患者需密切配合医生,按时用药、定期复查,以便研究人员观察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
3. 试验成果
经过一系列严格的临床试验,多发性骨髓瘤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物已显示出良好的疗效和安全性。许多患者在用药后,病情得到了有效控制,生活质量得到了显著提高。这一成果为多发性骨髓瘤患者带来了新的希望,也为我国抗癌药物研究提供了宝贵经验。
四、加入临床试验:共同抗击多发性骨髓瘤
为了让更多患者受益于这一创新疗法,全球好药网现正开展多发性骨髓瘤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的患者招募活动。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朋友正遭受多发性骨髓瘤的困扰,可拨打咨询热线:400-119-1082,了解临床试验详情,争取治疗机会。
参加临床试验不仅能为患者提供新的治疗途径,还能为我国抗癌药物研发事业作出贡献。我们期待广大患者积极参与,共同为抗击多发性骨髓瘤而努力。
五、总结
多发性骨髓瘤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为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也为我国抗癌药物研究提供了新的方向。在全球好药网的助力下,我们相信这一创新疗法将照亮更多患者的生命之路。让我们携手共进,为战胜多发性骨髓瘤而努力!
入选标准
接受过至少 1 线治疗的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且至少1 种蛋白酶体抑制剂(PI)和 1 种免疫调节剂(IMiD)和 1 种CD38 单抗难治排除既往接受过 BCMA 靶向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单抗、双抗、抗体偶联药物(ADC)治疗;既往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嵌合抗原受体 T(CART)、CAR-NK 细胞治疗。
(1)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
(2) 年龄:18-75 周岁(签署知情同意书时);ECOG PS 评分:0-1分;预计生存期超过 3 个月;
(3) 有诊断记录的多发性骨髓瘤,且符合 IMWG 诊断标准,需满足:既往骨髓中单克隆浆细胞≥10%和/或组织活检证实存在浆细胞瘤,且有 SLiM CRAB 特征之一
(4) 存在可测量病灶,需至少满足下列一项标准:
a.血清单克隆免疫球蛋白(M 蛋白)≥1.0g/dL,或尿 M 蛋白≥200mg/24h;
b.轻链型:血清免疫球蛋白游离轻链(FLC)≥10mg/dL,且游离轻链血清免疫球蛋白 κ 和 λ 的比值异常。
(5) 既往接受过至少 1 线治疗的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且至少1 种蛋白酶体抑制剂(PI)和 1 种免疫调节剂(IMiD)和 1 种CD38 单抗难治(剂量递增阶段)(1 周期及以上的治疗方案定义为 1 个治疗线,因发生疾病进展、临床复发、或因不耐受而更换治疗方案时,后续治疗方案将被视为 1 个新的治疗线;放疗、短期类固醇、双膦酸盐治疗不被视为 1 个治疗线。复发性多发性骨髓瘤:既往治疗缓解 60 天后出现疾病进展或复发;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充分诱导治疗或挽救治疗无缓解,或治疗期间缓解但末次治疗后 60 天内出现疾病进展。无缓解指治疗期间未获得微小缓解(MR)及以上缓解,或出现疾病进展);
(6) 末次治疗期间或治疗后 12 个月内疾病进展(满足 IMWG 的 PD标准),包括末次治疗(≥1 周期)难治或无缓解或 6 个月内疾病进展;
(7) 主要器官功能良好,符合下列标准:
1) 血常规检查标准(检查前 7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类药物纠正):
a. 血红蛋白(HGB)≥80g/L;
b.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NEUT)≥1.0×109/L;
c. 血小板计数(PLT)≥75×109/L,如骨髓中浆细胞比例≥50%,有核细胞,需满足 PLT ≥ 50×109/L。
2) 生化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
a. 总胆红素(TBIL)≤2.0 倍正常值上限(ULN);
b.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0×ULN;
c. 血清肌酐(CR)≤1.5×ULN 或 肌 酐 清 除 率 ( CCR ) ≥4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男性:(140-年龄)×体重(kg)/72×血清肌酐(mg/dL);女性:(140-年龄)×体重(kg)×0.85/72×血清肌酐(mg/dL)];
d. 校正血清钙≤3.5mmol/L。
3)凝血功能需符合以下标准: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 血 活 酶 时 间 ( APTT ) 、 国 际 标 准 化 比 值 ( INR ) ≤ 1.5×ULN(未接受过抗凝治疗)。
(8) 育龄女性受试者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 6 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在研究入组前的 7 天内血清妊娠/尿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受试者;男性受试者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期结束后 6 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 合并疾病及病史:
1)首次用药前 3 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入组:经单一手术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达到连续 5 年的无疾病生存(DFS);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和表浅的膀胱肿瘤 [Ta (非浸润性肿瘤),Tis (原位癌) 和 T1 (肿瘤浸润基膜)];
2)由于任何既往治疗引起的高于 CTC AE 1 级以上的未缓解的毒性反应,不包括脱发、乏力和外周神经病变;
3)首次用药前 28 天内接受了重大外科治疗、切开活检或明显创伤性损伤;
4)长期未愈合的伤口或骨折;
5)首次用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6)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
7)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的受试者,包括:
a. 血 压 控 制 不 理 想 ( 收 缩 压 ≥160 mmHg 或舒张压 ≥100 mmHg,间隔 24h 以上至少 2 次测量);
b. 首次用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CTC AE≥2 级的稳定型心绞痛、≥2 级的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2 级的心律失常或有临床意义需要干预的心电图异常(包括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c 间期≥450 ms(男),QTc≥470ms(女));
c. 心脏彩超评估: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d. 首次用药前 28 天内存在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严重细菌、病毒或系统性真菌感染(≥CTC AE 2 级感染);
e. 肝炎(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乙肝:HBV DNA 检测值超过正常值上限;丙肝:HCV RNA 检测值超过正常值上限)或失代偿期肝硬化(Child-Pugh 分级 B、C 级)。注:符合入组条件的 HBsAg 阳性或 HBcAb 阳性的乙肝受试者,建议研究期间持续抗病毒治疗以防乙肝病毒再激活,且每 8 周监测一次 HBV DNA;
f.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且第 1 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60%预计值。怀疑患有 COPD 的受试者须进行FEV1 检测,若 FEV1<60%预计值须排除;
g. 首次用药前 2 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哮喘;
h.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阳性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实体器官移植史者(角膜移植除外)以及需接受系统性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活动性或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者(除外白癜风、I 型糖尿病、临床症状和实验室检查甲状腺功能正常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包括但不限于:首次用药前 4 周内使用环孢素、他克莫司等,接受高剂量的糖皮质激素治疗(泼尼松>30 mg/天或等效剂量的其它糖皮质激素),或接受任何其它免疫抑制治疗。吸入或局部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者,或在首次用药前至少 4 周保持稳定剂量泼尼松<10 mg/天或等效剂量其它糖皮质激素系统性治疗者,或在试验药物给药前接受预防性用药以防止输注相关反应者可以入选;
i. 糖尿病控制不佳(空腹血糖(FBG)>10mmol/L);
j. 患有癫痫并需要治疗者。
(2) 肿瘤相关症状及治疗:
1)诊断为淀粉样变性、浆细胞性白血病(PCL,外周血浆细胞比例≥20%,或浆细胞绝对计数≥2×109/L)、华氏巨球蛋白血症(WM)或 POEMS 综合征;
2)已知存在多发性骨髓瘤脑膜或中枢神经系统侵犯或高度怀疑脑膜或中枢神经系统侵犯但无法明确者;
3)既往接受过 BCMA 靶向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单抗、双抗、抗体偶联药物(ADC)治疗(剂量递增阶段排除既往接受过BCMA 靶向治疗者,扩展阶段允许入组既往接受过 BCMA 靶向治疗者);
4)既往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嵌合抗原受体 T(CART)、CAR-NK 细胞治疗;或首次用药前 12 周内接受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ASCT);
5)首次用药前 3 周内接受过靶向治疗、细胞毒药物或任何抗体类治疗;首次用药前 2 周内接受过蛋白酶体抑制剂治疗或放疗;首次用药前 1 周内接受过免疫调节剂治疗,或首次用药前 2 周内累计接受泼尼松>140 mg 或等效剂量的其它糖皮质激素治疗(除外试验药物给药前接受预防性用药以防止输注相关反应)(从末次治疗结束时间开始计算洗脱期)。
(3) 研究治疗相关:
1) 首次用药前 28 天内减毒活疫苗接种史或者研究期间计划行减毒活疫苗接种;
2)既往不明原因的严重过敏史,已知对单克隆抗体类药物或外源性人免疫球蛋白过敏,或已知对注射用 TQB2934 或药物制剂中的辅料过敏。
(4) 首次用药前 4 周内参加过其他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或未超过 5 个药物半衰期者;
(5)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危害受试者安全或影响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者,或认为存在其他原因不适合入组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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