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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实体瘤(不限癌种)G12C靶点靶向药试验,旨在评估新型靶向药物对具有G12C突变的实体瘤患者的疗效和安全性。G12C突变在多种实体瘤中常见,针对该靶点的药物有望为患者提供新的治疗选择,减少副作用,提高生活质量。临床试验招募符合条件的实体瘤患者,通过精准治疗有望改善预后,推动癌症治疗发展。患者可通过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等途径参与临床试验。
【安康】实体瘤(不限癌种)G12C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项目名称:【实体瘤】评价JAB-21822联合JAB-3312用于KRAS p.G12C突变的晚期实体瘤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抗肿瘤活性的多中心,开放,剂量递增及扩展的I/IIa期临床研究
药品名称:JAB-21822片
基因分型:靶向药
突变基因:KRAS,KRAS G12C
临床期数:Ⅰ期,Ⅱ期
治疗线数:一线失败
适应症状:KRAS p.G12C突变的晚期实体瘤
项目优势: 队列 1:既往没有使用过 KRAS G12C 抑制剂。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至多不超过 2 线系统治疗。 队列 2:既往使用过 KRAS G12C 抑制剂。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至多不超过 3 线系统治疗。
【安康】实体瘤(不限癌种)G12C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一、什么是实体瘤(不限癌种)G12C靶点靶向药试验?
在癌症治疗领域,靶向治疗是一种针对癌细胞的特定分子靶点,旨在最小化对正常细胞的影响。实体瘤(不限癌种)G12C靶点靶向药试验,是一项针对具有G12C突变的实体瘤患者的临床试验,旨在评估新型靶向药物对这一特定靶点的疗效和安全性。
二、G12C靶点的重要性
研究发现,G12C突变是一种在多种实体瘤中常见的基因突变,如非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胰腺癌等。针对这一靶点的药物,有望为这些患者提供一种新的治疗选择。与传统化疗相比,靶向治疗具有更高的治疗精准性,有望减少副作用,提高生活质量。
三、临床试验招募对象
本次临床试验主要招募具有以下条件的实体瘤患者:
经病理学检查确认为实体瘤患者;
具有G12C基因突变;
年龄在18-75岁之间;
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临床试验流程
参与临床试验的患者将接受以下流程:
筛选期: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试验条件;
治疗期:患者接受新型靶向药物治疗,期间密切监测病情变化;
随访期:治疗结束后,定期对患者进行随访,评估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五、临床试验的意义
实体瘤(不限癌种)G12C靶点靶向药试验的成功,将为具有G12C突变的实体瘤患者带来以下好处:
提供一种新的治疗选择,有望改善预后;
减少化疗药物的副作用,提高生活质量;
推动精准医疗的发展,为未来癌症治疗提供更多可能性。
六、如何参与临床试验?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符合临床试验的条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
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了解更多临床试验信息;
前往临床试验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咨询和报名;
关注全球好药网官方网站,了解最新临床试验动态。
七、温馨提示
实体瘤(不限癌种)G12C靶点靶向药试验,为具有G12C突变的实体瘤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通过参与临床试验,患者有望获得更精准、更有效的治疗。全球好药网将持续关注这一领域的最新动态,为广大肿瘤患者提供更多治疗信息。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求,请随时拨打咨询热线:400-119-1082,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入选标准
队列 1:既往没有使用过 KRAS G12C 抑制剂。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至多不超过 2 线系统治疗。
队列 2:既往使用过 KRAS G12C 抑制剂。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至多不超过 3 线系统治疗。
1.在进行任何研究相关的操作之前需获得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的书面知情同意书;
2.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局部晚期或转移的、经标准治疗失败或缺乏标准治疗或不愿意进行标准治疗、或不耐受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优先入组有 KRAS p.G12C 突变的实体瘤;
3.预期生存期≥3 个月;
4.实体瘤患者必须具有至少一个符合 RECIST v1.1 定义的可测量的病灶,如果没有未经过放射性治疗的可测量病灶作为靶病灶时,可选择在首次给药≥4 周前接受过放射性治疗且影像学证实发生进展的病灶作为靶病灶;
5.ECOG 评分 0-1;
6.患者基线的器官功能足够好且实验室指标符合方案规定的标准;
7.患者必须能够吞咽口服药物且不能有明显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异常。
排除标准
1.既往(≤3 年)或目前患有其他病理类型的肿瘤,除外宫颈原位癌,浅表非侵袭性膀胱癌、已治愈的Ⅰ期皮肤癌(除外黑色素瘤);治疗后>3 年未复发转移、目前无肿瘤存在证据;
2. 对试验药物或赋形剂(微晶纤维素)严重过敏;
3. 既往(开始治疗前≤6 个月)或目前患有严重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之前免疫抗肿瘤治疗导致的不良反应),或需要长期接受以免疫抑制剂量(泼尼松>10 mg/天或等效药物)全身性激素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除外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等;
4. HIV、HBV、或 HCV 病毒筛查阳性;
5. 患有活动性感染或开始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患有活动性感染(≥2 级);
6. 既往(开始治疗前≤6 个月)或现有证据表明有下列疾病: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 心绞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7. 患者心脏功能受损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
8. 在首次给药前 21 天内使用过抗癌药物治疗(除外针对前列腺癌、乳腺癌等的抗激素治疗,针对骨转移或癌症相关高钙血症治疗)或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药物;
9. 在首次给药前 21 天内接受过放射性治疗或在试验期间计划接受放射性治疗。除外仅限于非靶病灶的姑息性放射治疗;
10.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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