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5-01-08 22:20:05,由春晓健康网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留言反馈!
肝癌被称为“癌中之王”,我国每年新发病例占全球一半以上,但早期症状不明显,多数患者确诊时已为中晚期。现有治疗手段包括手术、放疗、化疗和靶向治疗,但效果有限。近年来,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为无特定基因突变的肝癌患者提供了新治疗可能。临床试验是评估新药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关键,患者可通过全球好药网了解并参与临床试验。本文介绍了参与试验的步骤及重要性,期待更多患者参与,共同为战胜肝癌贡献力量。
【肇庆】肝癌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项目名称:【肝癌】肝癌新药MB07133治疗不适合标准治疗和一线治疗失败的患者!
药品名称:MB07133
基因分型:靶向药
突变基因:无靶点要求
临床期数:Ⅱ期
治疗线数:一线失败,二线失败
适应症状:晚期原发性肝癌(一二线)
项目优势:MB07133是基于肝靶向创新药物研发平台HepDirect 研发的阿糖胞苷前药。该肝靶向技术使药物聚集在肝脏处,提高疗效的同时降低了对正常组织的影响。 阿糖胞苷作为一种经典的嘧啶类抗代谢药物,是目前应用广泛的细胞毒类抗癌药,通过抑制DNA聚合酶抑制细胞DNA合成,干扰细胞增殖,常用于肝癌肝动脉插管化疗和血癌的治疗。
【肇庆】肝癌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一、肝癌治疗现状及挑战
肝癌,被称为“癌中之王”,其发病率在全球恶性肿瘤中排名第六,死亡率排名第三。我国是肝癌大国,每年新发病例占全球的一半以上。由于肝癌早期症状不明显,多数患者在确诊时已处于中晚期,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目前,肝癌的治疗手段主要包括手术、放疗、化疗和靶向治疗等,但治疗效果并不理想。
尤其是对于晚期肝癌患者,传统的治疗手段往往难以奏效。近年来,靶向药物的出现为肝癌患者带来了新的希望,但多数靶向药物仅针对有特定靶点的患者有效。那么,对于那些无靶点的肝癌患者来说,他们又该如何寻找治疗希望呢?
二、肝癌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
什么是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
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是指针对无特定基因突变的肝癌患者,通过临床试验探索新的靶向药物的治疗效果。这种试验突破了传统靶向药物的局限性,为无靶点的肝癌患者提供了新的治疗可能。
三、临床试验的重要性
临床试验是评估新药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通过临床试验,医生和研究人员可以了解新药在人体中的反应,为患者提供更加精准的治疗方案。对于肝癌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以下是几个关键点:
1. 患者招募
临床试验需要大量的患者参与,以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普遍性。以下是吸引力的拓展
2. 试验流程
患者参与临床试验前,需经过严格的筛选和评估。试验过程中,患者将接受新药的用药观察,医护人员会密切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
四、如何参与临床试验?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朋友患有肝癌,且目前无有效治疗手段,可以关注全球好药网发布的临床试验信息。以下是参与步骤:
1. 咨询热线
您可以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了解最新的临床试验信息。
2. 评估条件
根据临床试验的要求,评估患者是否符合参与条件。
3. 签署知情同意书
若患者符合条件,需签署知情同意书,明确试验的风险和收益。
4. 参与试验
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按照试验方案进行治疗。
五、温馨提示
肝癌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为无靶点的肝癌患者带来了新的希望。我们期待更多患者参与到临床试验中,共同为战胜肝癌贡献力量。同时,全球好药网将为您提供最新的临床试验信息,助您找到治疗之路。
如有疑问,请随时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
入选标准
1 年龄为18~70周岁(含18周岁和70周岁),性别不限;
2 经病理诊断(病理组织/细胞学)或临床诊断(动态增强MRI/动态增强CT扫描)确诊的不可切除肝细胞癌/胆管细胞癌/混合性肝癌;
3 肝脏部位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符合RECISIT1.1版标准);
4 Child-Pugh 肝功能评分:A/B(≤7分);
5 预期生存时间≥12 周;
6 ECOG 评分 0 或 1 分;
7 既往肿瘤治疗化/放疗结束 4 周以上(应用亚硝基脲类和丝裂霉素化疗者停药 6 周以上,应用小分子靶向药者(索拉非尼、乐伐替尼等)停药2周以上),或大于 5 个半衰期(时间限定以较长者为准),末次介入、放疗、手术和消融治疗结束时间>4 周;
8 首次用药前 2 周内未使用任何抗肿瘤药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有肝癌适应症的现代中药制剂:得力生注射液、康莱特注射液或软胶囊、艾迪或康赛迪注射液、榄香烯,槐耳颗粒和肝复乐片等);
9 活动性乙肝病人应得到相应控制,并继续服用抗病毒药物和监测肝功能和乙肝病毒载量(如:HBV DNA<104copies/ml(2000IU/ml ));
10 主要器官功能正常,即符合下列标准: 血常规规检查:HGB≥90 g/L;ANC≥1.5×109/L;PLT≥80×109/L; 生化检查:ALB≥28 g/L;ALT和AST≤5.0×ULN;TBIL≤1.5×ULN;肌酐≤1.5×ULN;电解质正常或经治疗后正常或经研究者判断为异常无临床意义; 尿常规检查:尿蛋白≤1+,如尿蛋白≥2+但24h尿蛋白<1.0g可以入组; 心电图结果:男性QTcB<470ms,女性QTcB<480ms; 甲状腺功能:促甲状腺激素(TSH)和游离甲状腺素(FT3)在正常范围内或经研究者判断为异常无临床意义。
11 育龄期女性患者或性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患者,需在整个治疗期及末次用药后6个月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不能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
12 患者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而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排除标准
1 具有临床症状的中等量及以上胸/腹水、心包积液;既往1个月内接受过胸/腹水引流者;无症状仅影像学发现的少量胸/腹水、心包积液且无症状可以入组;
2 门静脉主干癌栓同时累及对侧门静脉分支,或同时累及肠系膜上静脉、下腔静脉癌栓,并经研究者确认;
3 既往有肝移植病史;
4 阻塞性黄疸以及肝功能衰竭,出现肝性脑病;肿瘤侵犯下腔静脉,并形成下腔静脉癌栓者;如可提供组织学/病理学结果,纤维板层型、或肉瘤样肝细胞癌或胆管癌者不可入组;
5 既往和目前有肺纤维化史、间质性肺炎、尘肺、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肺部疾病;
6 首次给药前4周之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即不超过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允许因预防过敏反应或治疗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疾病的呼吸困难症状临时使用糖皮质激素;
7 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发生重度感染,包括但不限于需住院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度肺炎等;
8 既往应用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抗PD-1,抗PD-L1,抗CTLA-4抗体)的患者,如出现过下列免疫检查点相关的不良事件,无论恢复与否,都不适合入组: a) ≥ 3级眼部不良事件 b) 4级肝功能异常 c) ≥3级神经系统毒性 d) ≥ 3级结肠炎 e) ≥ 3级肾脏毒性 f) ≥ 3级肺部炎症;
9 对于首次给药前4周前接受放射治疗的患者,必须满足下述所有条件方可入组:目前不存在任何放疗相关的毒性反应,不需要使用糖皮质激素,排除放射性肺炎、放射性肝炎、放射性肠炎等;但在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对骨病灶进行的姑息性放疗除外;
10 HIV抗体阳性者;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阳性:如TRUST/RPR检测为阴性可入组;
11 首次给药前2年内发生过需要全身性治疗(例如使用缓解疾病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性免疫疾病。允许使用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等)。已知的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仅存在自身免疫抗体阳性的患者需根据研究者判断确认是否存在自身免疫性疾病;
12 首次给药前4周之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
13 5 年内患有其他原发恶性肿瘤者,但是已接受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及子宫颈原位癌除外;
14 有活动性出血或凝血功能异常(PT>16s、APTT>43s、INR≥2)、具有出血倾向或正在接受溶栓、抗凝或抗血小板治疗者(因PICC或深静脉置管需要使用肝素除外);28天内有大量出血/失血(大于450ml)者;
15 同时服用可能延长 QTc 和/或诱发尖端扭转型室速(Tdp)的药物(如胺碘酮、奎尼丁等);
16 怀孕或者哺乳期妇女;
17 任何显著的临床和实验室异常,研究者认为影响安全性评价者,如:严重或医学上有重要意义的感染、未控制的糖尿病(糖化血红蛋白>7.5%)、患有高血压且经两种或两种以下降压药治疗无法下降到以下范围内者(收缩压<160 mmHg,舒张压<100mmHg)、II 级或以上周围神经病变(CTC AE V5.0)、充血性心力衰竭、 6 个月内的心肌梗塞等;
18 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
19 中枢神经系统、脑膜转移病情不稳定及精神障碍者;脑转移经治疗后病情稳定(至少4周内无需处理)者可以入组;
20 既往 3个月之内有消化道出血病史或具有明确的胃肠道出血倾向,如:已知有局部活动性溃疡病灶;
21 肾小球滤过率明显异常者(肌酐清除率≤ 60 ml/mim,根据CKD-EPI公式计算,见附录20.2);
22 活动性丙肝,即抗HCV阳性且HCV RNA阳性者,经治疗后HCV RNA转阴者可以入组;急性或者慢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者,乙型肝炎病毒(HBV) RNA> 103拷贝/ml;乙肝表面抗原(HbsAg)与抗HCV抗体同时阳性。经过抗病毒治疗后低于上述标准,可入组;DNA>2000IU/ml或104拷贝/ml;丙型肝炎病毒(HCV)
23 活动性肺结核(TB),正在接受抗结核治疗或者首次给药前1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者;
24 在使用研究药物前 28 天,使用任何已知可抑制或诱导 CYP3A4 肝微粒体酶的药物或物质者(详细见7.1禁用药物部分);
25 疑似对 araC 或同类药物有过敏史的受试者;
26 有痛风症状且血尿酸> 430 umol/L;
27 任何已知的谷胱甘肽代谢缺陷,或需要大剂量的对乙酰氨基酚/Tylenol®(>1 g/天),抑或需要或使用的药物剂量将消耗谷胱甘肽的受试者;
28 无法进行增强核磁检查的患者,如对核磁造影剂过敏者、体内有心脏起搏器、动脉瘤手术、体内有钢钉、钢板等金属物者;女性有节育环者需视情况而定;
29 在使用研究用药前28日内参加过其它药物临床试验的患者并使用了研究药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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