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胃癌EGFR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临床招募)

王雨萱

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5-02-26 07:20:01,由春晓健康网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留言反馈!

肿瘤新药临床实验申请
肿瘤新药临床实验申请

本文概述了胃癌EGFR靶点靶向药试验的重要性,探讨了其对提高治疗效果、减少副作用、拓展治疗选择的积极意义,并介绍了试验的招募信息、参与优势及温馨提示。试验旨在为胃癌患者提供精准、有效的治疗方案,现面向全球招募符合条件的患者,预计试验周期为6个月,全国多家三甲医院共同参与。有兴趣的患者可拨打400-119-1082咨询报名。

【抚州】胃癌EGFR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项目名称:【胃癌】抗肿瘤新药SC0011—I期临床试验受试者招募

药品名称:SC0011

基因分型:靶向药

突变基因:EGFR,HER2

临床期数:Ⅰ期

治疗线数:一线失败

适应症状:EGFR TKI耐药后,继发FGF/FGFR异常,经治肺癌;携带FGF/FGFR CNV,经治胃癌

项目优势:SC0011片是一种泛FGFR抑制剂,对FGF异常及FGFR1、FGFR2、FGFR3、FGFR4异常均有靶向作用,为FGFRs驱动的肿瘤患者带来了靶向治疗的希望。

【抚州】胃癌EGFR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一、胃癌EGFR靶点靶向药试验概述

胃癌是全球最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健康。近年来,靶向治疗在胃癌治疗领域取得了显著进展,其中EGFR靶点靶向药试验备受关注。该试验旨在探索针对胃癌患者EGFR基因突变的靶向药物,为患者提供更为精准、有效的治疗方案。

二、胃癌EGFR靶点靶向药试验的意义

1. 提高治疗效果:与传统化疗药物相比,EGFR靶点靶向药物具有更高的选择性,能够精准作用于肿瘤细胞,降低对正常细胞的损害,从而提高治疗效果。

2. 减少副作用:由于EGFR靶点靶向药物的高选择性,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副作用相对较小,有利于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3. 拓展治疗选择:胃癌患者在进行EGFR靶点靶向药试验后,如若效果显著,将为患者提供更多治疗选择,有助于延长生存期。

三、胃癌EGFR靶点靶向药试验招募信息

为了推进胃癌EGFR靶点靶向药试验的进展,现面向全球招募符合条件的胃癌患者。以下是招募信息:

招募对象:经病理学检查确认为胃癌的患者,年龄在18-75岁之间,无明显心、肝、肾功能异常。

试验药物:EGFR靶点靶向药物。

试验周期:预计为6个月。

试验地点:全国多家三甲医院。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符合以上条件,欢迎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我们将为您提供详细咨询和报名服务。

四、参与胃癌EGFR靶点靶向药试验的优势

1. 优先使用新型药物:参与试验的患者将有机会优先使用EGFR靶点靶向药物,享受到更为先进的治疗手段。

2. 专业团队保驾护航:试验将由全国多家三甲医院的专业团队进行,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治疗效果。

3. 免费治疗及检查:参与试验的患者将获得免费的治疗药物及相关的检查费用。

五、温馨提示

胃癌EGFR靶点靶向药试验为胃癌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通过参与试验,患者有望获得更为精准、有效的治疗方案,提高生存质量和生存期。全球好药网作为专业的抗癌新药信息交流平台,将全力支持该项试验的开展,为患者提供更多帮助。如果您或您的亲友符合试验条件,请拨打咨询热线:400-119-1082,让我们一起为健康未来努力。

入选标准

可以盲筛 胃全切患者不收 脑转稳定患者可以纳入 具体见入排

1.提供证明HER2阴性的病理报告的胃腺癌

2.要求2线进展的患者,正在2线治疗中快进展也可以先筛选,若一线接受三种或者以上化疗药物联合治疗也可以筛选

3.提过完整的病程记录(一线/二线治疗方案及时间)

4.进展影像证据(相关的CT报告)

5.实验室检查报告(血常规、生化、电解质、乙肝两对半 病毒四项、尿常规报告) 心电图 心超等

6.做过基因必须提供基因报告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方能入选为受试者:

1)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知情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年龄在 18~75 周岁(含两端),性别不限;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 HER2 阴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癌或胃食管交界处腺癌伴 FGFR2 过表达或 FGFR2 扩增,且既往二线及以上治疗失败;

4) 提供血液样本和/或足够肿瘤组织样本(或接受活检),样本将在中心实验室进行 FGFR2 检测,需满足 FGFR2 过表达或 FGFR2 扩增(至少 1 项),FGFR2 扩增可接受既往 2 年内结果;

5) 根据 RECIST 1.1 有可测量靶病灶存在(注意:可测量靶病灶不能选自既往放疗部位。如果既往放疗部位的靶病灶是唯一一个可选靶病灶,研究者需收集放疗完成后确认该病灶明显进展的影像学数据);

6)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为 0 或 1;

7) 预期生存期≥3 个月;

8) 足够的器官功能,符合以下标准:血液系统(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 ≥1.5×10^9/L;血小板(PLT) ≥75×10^9/L;血红蛋白(Hb) ≥90g/L

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 ≤1.5×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3×ULN;肝转移患者:≤5×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3×ULN;肝转移患者:≤5×ULN

肾功能:肌酐(Cr) ≤1.5× ULN;肌酐清除率(Ccr)(仅肌酐>1.5× ULN 时需计算)≥50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其他血清磷 ≤ULN;尿蛋白≤1+,或者 24h 尿蛋白<1.0g(尿蛋白>1+)

9) 男性和育龄期女性应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最后一次给药后 3个月内采取非药物的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受试者将不得入组本研究:

1) 既往治疗距离首次研究药物给药的时间: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的重大外科手术治疗(诊断性手术除外,如肿瘤活检、穿刺等);首次给药前 3 周内接受过化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周内;

• 口服氟尿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和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

2) 既往或当前接受阿帕替尼或小分子 pan-FGFR 抑制剂治疗者。

3)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强效 CYP3A4 抑制剂和/或诱导剂治疗。

4)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或已知的研究药物的 5 个半衰期(以时间短者为准)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试验药物或治疗者。

5) 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 5 年内患有其它原发恶性肿瘤。已治愈的局限性肿瘤,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癌、表浅膀胱癌、前列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等除外。

6) 症状未控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存在新发或未经处理的脑转移灶;除外无症状或病情稳定4周以上且研究开始治疗前至少4周不需要类固醇或抗惊厥药物治疗及肿瘤病灶周围无明显水肿的影像学表现者);存在脑膜转移、脊髓转移或脑干转移。

7) 存在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除外不需要引流积液和引流积液后稳定 2 周及以上的受试者);存在心包积液(除外稳定 2 周及以上的少量心包积液)。

8) 既往有广泛组织钙化病史和/或当前存在广泛组织钙化证据。

9) 无法口服吞咽药物,或存在可能会显著改变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GI)功能损伤或 GI 疾病;接受过全胃切除术的患者。

10) 首次给药前有胃肠道梗阻临床症状或体征且需要胃肠外补液或营养的受试者;炎症性肠病或慢性腹泻患者。

11) 筛选时存在严重的肺部疾病(如肺栓塞、间质性肺病);

12) 任何可能增加眼部毒性风险的角膜或视网膜异常,包括但不限于:

• 既往或现存的中心性浆液性视网膜脉络膜病变(CSC)及视网膜静脉阻塞(RVO)疾病或有相关病史;

• 活动性、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wAMD);

• 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伴黄斑水肿;

• 无法控制的青光眼;

• 经眼科检查确认的角膜病变:如角膜感染或溃疡等。

13) 心脏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

•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ECHO);

• 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 或 IV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 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包括经心电图(ECG)测量的 QTcF≥480ms(QTcF= QT/(RR^0.33),3 次十二导联心电图检测的平均值);

• 给药前 6 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主动脉夹层、有临床意义的瓣膜病;

• 不可控的高血压(不可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经药物治疗后收缩压≥140mmHg 和/或舒张压≥90mmHg);

• 其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的心血管疾病血管。

14) 首次用药前 12 个月内患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史的患者,如癫痫发作、脑出血、瘫痪、失语、严重脑损伤、痴呆、帕金森病、小脑疾病、器质性脑综合征、精神疾病或任何伴累及中枢神经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15) 首次用药前 3 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出血性胃溃疡、基线期大便潜血++及以上等。

16)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未消退,其定义为毒性尚未消退至≤1 级(抗肿瘤治疗引起的脱发、2 级周围神经毒性和其它研究者判断可以入组的慢性 2 级毒性除外)。

17)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HIV1/2 抗体)阳性、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者需进行确诊试验,确诊试验阴性者可以入组)、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期(HBsAg 阳性且 HBV DNA>500 IU/mL 或研究中心检测下限[仅当研究中心检测下限高于 500IU/mL 时])或活动性丙型肝炎(HCV抗体阳性但 HCV-RNA<研究中心检测下限的患者允许纳入)者。

18) 已知对研究药物组分有过敏或超敏反应史的受试者。

19) 存在需要静脉输注抗生素或住院治疗的严重感染;或给药前 4 周内存在无法控制的活动性感染。

20) 筛选期正处在哺乳期或血妊娠结果阳性的女性受试者。

21)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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