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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黑色素瘤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旨在为无明确基因突变靶点的黑色素瘤患者寻找有效治疗手段。试验面向18-75岁、身体条件良好的黑色素瘤患者,通过专业筛选和知情同意后参与。试验优势在于提供新治疗选择和发现新药物靶点,但也存在潜在风险。全球好药网提供试验信息,助力患者寻找个性化治疗方案。
【日照】黑色素瘤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项目名称:【实体瘤】重组人IL-21溶瘤痘病毒注射液(hV01)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的I期临床研究。
药品名称:溶瘤痘病毒注射液
基因分型:靶向药
突变基因:无靶点要求
临床期数:Ⅰ期
治疗线数:标准治疗失败
适应症状:对标准治疗无效或失败(包括疾病进展和/或毒副反应无法耐受)的末线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骨肉瘤,食管癌,黑色素瘤,结肠癌,实体瘤)
项目优势:hV01是康万达基于未满足的抗肿瘤药物临床需求、结合病毒生物学特性、自主开发的第一代产品。在双基因敲除的骨架病毒上插入免疫调控因子IL-21,诱导固有免疫和适应性免疫应答,作为滤泡辅助性T细胞的标志因子承接体液免疫与细胞免疫的交叉反应。hV01将作为康万达全球首创的肿瘤系统免疫疗法首个产品,在难治性肿瘤方向开拓单药与特异性联合的技术道路,以期待未来的肿瘤治疗进阶与福音。
【日照】黑色素瘤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一、什么是黑色素瘤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
黑色素瘤是一种来源于皮肤和其他器官黑色素细胞的恶性肿瘤。在过去的几年里,靶向治疗成为黑色素瘤治疗的重要手段。然而,部分黑色素瘤患者并无明确的基因突变靶点,这类患者被称为“无靶点黑色素瘤”。为了给这部分患者带来希望,黑色素瘤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应运而生。
二、试验目的与意义
黑色素瘤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的目的是寻找针对无靶点黑色素瘤患者的有效治疗手段。通过临床试验,研究人员希望能够发现新的药物靶点,为无靶点黑色素瘤患者提供个性化治疗方案,从而提高治疗效果。
该试验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它为无靶点黑色素瘤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另一方面,它有助于推动黑色素瘤治疗领域的研究进展,为未来更多患者带来福祉。
三、试验招募对象
黑色素瘤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主要面向以下患者:
经病理学确诊为黑色素瘤的患者;
无明确的基因突变靶点;
年龄在18-75岁之间;
具备良好的身体条件,能够承受治疗;
自愿参加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试验流程与注意事项
试验流程如下:
患者报名:通过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或官方网站报名;
筛选:由专业医生对报名患者进行筛选,确定符合试验条件的患者;
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了解试验相关内容后,签署知情同意书;
进行治疗:患者按照试验方案接受药物治疗;
随访与评估:患者定期进行随访,评估治疗效果。
注意事项:
患者需如实提供病情资料,以便医生进行准确评估;
患者需按照试验方案进行治疗,不得擅自更改药物剂量或停药;
患者需定期进行随访,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出现的副作用;
患者如有疑问,可随时联系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
五、试验优势与潜在风险
黑色素瘤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的优势在于:
为无靶点黑色素瘤患者提供新的治疗选择;
有望发现新的药物靶点,为黑色素瘤治疗领域带来突破;
患者参与试验,有望获得个体化治疗方案。
然而,临床试验也存在潜在风险,如:
药物治疗效果不佳;
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副作用;
试验过程中可能需要调整治疗方案。
六、温馨提示
黑色素瘤无靶点要求靶点靶向药试验为无靶点黑色素瘤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全球好药网作为专业的抗癌新药信息交流平台,致力于为患者提供最新的抗癌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如果您或您的亲友符合试验条件,欢迎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进行咨询,让我们一起为战胜黑色素瘤而努力。
入选标准
1.受试者自愿参加本临床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 18~75 周岁(含 18 周岁和 75 周岁),性别不限。
3.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对标准治疗无效或失败(包括疾病进展和/或毒副反应无法耐受)的末线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
4.根据 RECIST v1.1 标准至少有一个或多个可测量病灶,并可直接目视下瘤内注射或通过医学影像仪器(B 超/CT)辅助瘤内注射给药,注射病灶基线最长径(淋巴结病灶为短直径)>1.5 cm,且注射病灶满足当前剂量组注射给药体积的要求。 5.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评分(ECOG)0~1 分。
6.预计生存期≥3 个月。
7.主要器官功能基本正常:
a) 血液学: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10^9/L,血小板(PLT)≥ 75×10^9/L,血红蛋白(Hb)≥90 g/L(实验室检查前 14 天内未接受过支持治疗);
b)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Gilbert's 综合征或肝转移患者≤3×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ULN(原发性肝癌或肝转移患者 AST 及 ALT<5×ULN);
c) 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且肌酐清除率(Cockcroft-Gault 法)≥45 mL/min:男性肌酐清除率 =[(140-年龄)×体重(kg)]/[0.818×肌酐(μmol/L)];
女性肌酐清除率=[(140-年龄)×体重(kg)×0.85]/[0.818×肌酐 (μmol/L)];
d) 凝血功能: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8.育龄女性受试者血清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育龄女性受试者,以及伴侣为育龄女性的男性受试者须同意在整个治疗期间和末次用药后 3 个月内采用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男性受试者还须避免精子捐献。
排除标准
1.既定时间内接受过以下抗肿瘤治疗:
a)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大分子靶向、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等(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为首次给药前 6 周内);
b)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接受过小分子靶向药治疗;
c)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全身抗肿瘤治疗;
d)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放疗(姑息性放疗除外);
e) 既往接受过溶瘤病毒治疗。
2. 既往治疗引起的急性毒副反应未缓解至 CTCAE v5.0 等级评价 1 级或以下(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3.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使用过任何其他临床试验药物。
4.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进行过除诊断或活检外的其他治疗性手术,或预期需要在研究期间进行重大手术。
5. 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6. 已知或疑似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干燥综合征、类风湿关节炎、牛皮癣、多发性硬化症、炎症性肠病、桥本甲状腺炎等)。
7. 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8. 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 a) 首次给药前 12 个月内患有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心绞痛)、心肌炎、充血性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或其他 CTCAE v5.0 等级评价 3 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
b) 需要临床干预的严重心律失常(如室性心动过速、室性纤维性颤动或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校正 QTc 间期男性>450 ms,女性>470 ms,或存在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
c) 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类≥II 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d) 标准治疗无法控制的高血压(由研究者判断)或低血压。
9. 具有临床意义和/或快速积聚的心包积液和/或胸腔积液。
10.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
11. 需要药物治疗的重度炎症性皮肤疾病(如湿疹或牛皮癣需要全身治疗等)。
12. 任何不可控的或需要全身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CTCAE v5.0 等级评价 2 级及以上),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结核、败血症、菌血症、真菌血症、病毒血症等。
13.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HIV)或已知获得性免疫缺陷(AIDS)检测阳性史、梅毒螺旋体抗体(TP)阳性;活动性丙型肝炎(检测到 HCV RNA 阳性)或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阳性且 HBV DNA 定量≥ 2000 IU/mL 或≥10^4 copies/mL)。
14.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使用过治疗剂量的皮质类固醇(泼尼松或等效物>10 mg/天),或经研究者判断存在需要在试验期间使用系统性皮质类固醇治疗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合并症(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15.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素、白介素、干扰素等。
16. 首次给药前 1 周内使用过可能具有抗痘病毒作用的药物(如利巴韦林、干扰素、西多福韦、替韦立马)。
17.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疫苗。 18. 既往有严重过敏史者,或明确已知对本品所涉及辅料(氨丁三醇、盐酸、甘油)过敏的患者。
19. 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障碍性疾病。
20.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21. 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肿瘤与重要神经血管结构、气道相邻或肿瘤位于具有不良事件高风险或不适合瘤内注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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