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淋巴瘤CD20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免费用药)

李思琪

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5-04-15 06:20:08,由春晓健康网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留言反馈!

肿瘤新药临床实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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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述了淋巴瘤作为一种起源于淋巴系统的恶性肿瘤,其治疗进展及CD20靶点靶向药物试验的重要意义。文章详细介绍了CD20靶点靶向药试验的概念、优势、招募对象、试验流程及其参与意义。研究表明,这种创新治疗方式具有高效性、安全性和个体化治疗特点,为淋巴瘤患者提供了新的治疗机会。符合条件的患者可拨打400-119-1082咨询参与试验,共同推进淋巴瘤治疗研究。

【清远】淋巴瘤CD20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项目名称:【非霍奇金淋巴瘤】BR110一项评估三特异性 T 细胞介导抗体(1A46)在 R/R CD20 和/ 或 CD19 阳性 B 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B-NHL)成人受试者中 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I/II 期、开放性、首次人体单臂研究

药品名称:BR110 三特异性 T 细胞介导抗体(1A46)

基因分型:靶向药

突变基因:CD19,CD20

临床期数:Ⅰ期,Ⅱ期

治疗线数:标准治疗失败

适应症状: R/R CD20 和/ 或 CD19 阳性 B 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B-NHL)成人受试者

项目优势:

【清远】淋巴瘤CD20靶点靶向药免费试验

概述

淋巴瘤是一种起源于淋巴系统的恶性肿瘤,其治疗一直是医学界关注的焦点。近年来,随着靶向治疗的发展,针对淋巴瘤CD20靶点的靶向药物试验成为了新的治疗希望。本文将为您全面解读淋巴瘤CD20靶点靶向药试验,帮助您了解这一创新治疗方式。

一、什么是淋巴瘤CD20靶点靶向药试验?

CD20是一种在B淋巴细胞表面表达的蛋白质,与淋巴瘤的发生发展密切相关。CD20靶点靶向药试验,就是通过特定的药物针对CD20靶点进行治疗,以期达到抑制淋巴瘤细胞生长的目的。

二、淋巴瘤CD20靶点靶向药的优势

1. 高效性

靶向药物能够精确作用于肿瘤细胞,减少对正常细胞的损害,提高治疗效果。

2. 安全性

与传统的化疗药物相比,靶向药物的不良反应相对较小,患者耐受性更好。

3. 个体化治疗

根据患者的基因型和肿瘤特点,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提高治疗效果。

三、淋巴瘤CD20靶点靶向药试验的招募对象

淋巴瘤CD20靶点靶向药试验的招募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患者:

经病理学检查确认为淋巴瘤的患者;

对传统化疗药物无效或耐药的患者;

年龄在18-70岁之间,具有良好的身体状态;

自愿参与试验,并能够遵守试验要求的患者。

四、淋巴瘤CD20靶点靶向药试验的流程

参与淋巴瘤CD20靶点靶向药试验的患者,将经历以下流程:

初步筛查:通过电话咨询(400-119-1082)或在线咨询,了解患者的基本情况,确定是否符合招募条件;

详细检查:对符合招募条件的患者进行详细的体检和实验室检查,评估患者的身体状态;

入组试验:符合试验要求的患者,将签署知情同意书,正式入组试验;

药物治疗: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靶向药物治疗;

随访评估:在治疗过程中,定期对患者进行随访,评估治疗效果,并根据情况调整治疗方案。

五、参与淋巴瘤CD20靶点靶向药试验的意义

参与淋巴瘤CD20靶点靶向药试验,对于患者来说,不仅是一种新的治疗机会,也是对医学研究的贡献。以下为参与试验的几大意义:

获得最新的治疗手段:靶向治疗是目前肿瘤治疗的热点,参与试验的患者有机会率先使用;

提高治疗效果:靶向药物具有高效性和安全性,有望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

支持医学研究:通过参与试验,为医学研究提供数据支持,推动淋巴瘤治疗的发展。

六、温馨提示

淋巴瘤CD20靶点靶向药试验为淋巴瘤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如果您或您的亲友符合招募条件,欢迎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进行咨询,让我们一起揭开希望之光,为战胜淋巴瘤而努力。

入选标准

1.年龄≥18周岁;

2.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理解本试验的性质、目的和试验程序并且能够依照方案完成试 验者;

3.患者人群: 剂量递增阶段: a. 侵袭性NHL(aNHL):MCL,DLBCL各亚型及按照DLBCL治疗的FL3b、PMBCL、 高级别B细胞淋巴瘤等。

b. 惰性NHL(iNHL):包括FL1-3a级、MZL、小淋巴细胞性淋巴瘤等。

c. 所有的NHL受试者均应满足:既往接受过含利妥昔单抗方案充分治疗未获缓解, 或治疗期间/充分治疗结束后疾病进展,≥2线的全身治疗后失败,接受过ASCT 后复发或不适于ASCT,没有其他被认为具有临床获益的标准治疗。

剂量扩展阶段: 队列1:经过≥2线治疗且缺乏其他临床获益标准治疗的难治/复发的滤泡性淋巴瘤患 者。

队列2:经过≥2线系统治疗后的难治/复发 DLBCL患者,之前没有接受过T细胞介导 类治疗,且缺乏有临床获益的标准治疗。

队列3:经过≥2线系统治疗后难治/复发 DLBCL患者,其中包括被监管机构批准的T 细胞介导类治疗,且缺乏有临床获益的标准治疗。

4.NHL患者必须在入组前6个月内,通过免疫组织化学(IHC)检测CD20和/或CD19表达 阳性,随后未采用靶向CD19或者CD20的药物治疗NHL,否则必须获得新的活检以确定肿 瘤细胞是否继续表达CD19和/或CD20。

5.必须有≥1个Lugano 2014版标准定义的可测量靶病灶(淋巴结病灶长径>15 mm或结外 病灶长径>10 mm)。

6.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为0-1,预期寿命> 3个月。

7.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须从签署ICF至最后一次1A46给药后至少12个月内,采取有效的 避孕措施。

8.筛选期间的临床实验室检查值满足如下条件:

1 总胆红素<1.5×ULN。如果总胆红素升高可合理归因于确诊Gilbert综合征(非结合性 高胆红素血症)的患者,则总胆红素可<3×ULN(正常值上限)。

2 ALT、AST< 3×ULN。如果AST和ALT升高可合理归因于肝脏受侵,须<5×ULN。

3 计算的肌酐清除率>5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

4 血红蛋白(Hb)必须≥80 g/L(检测前14天内未输注过红细胞或未使用TPO等造血刺激因子)。 5 中性粒细胞计数> 1.0×109/L(检测前14天以内未使用粒细胞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 刺激因子等造血刺激因子)。

6 血小板计数> 75×109/L(检测前14天以内未输注过血小板或未使用TPO、IL-11等造血 刺激因子)。

7 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PT-INR)≤1.5。因既往疾病[例如,房颤]而适当抗凝治疗的患者,经研究者评估、申办者批准后可参加研究。

9.从既往抗癌治疗相关AE中恢复至0-1级,脱发、<2级外周神经病变、淋巴细胞减少和激素替代治疗控制的内分泌疾病除外。

排除标准

  1. 存在中枢神经系统受侵或其他有显著症状的神经系统疾病。

  2. 哺乳期的女性患者,或筛查期间血清妊娠试验阳性者,或试验期间计划妊娠者。

  3. 入组时存在活动性感染,包括细菌、病毒(包括EB病毒、巨细胞病毒等)、真菌、分 枝杆菌、寄生虫或其他感染(不包括甲床真菌感染),或者入组前4周内有任何需要抗生 素静脉注射治疗或者住院治疗(与完成抗生素疗程相关)的严重感染。 4. 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皮质类固醇(> 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药物)或免疫抑制药物 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抗肿瘤坏死因子药物), 局部、眼部、关节内、鼻内或吸入性皮质类固醇、因肾上腺功能不全而接受皮质类固醇替 代治疗者除外。

  5. 在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或给药前前4周(以较短者为准)使用任何试验药物(包括细胞或 基因治疗)进行治疗的。

  6. 在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或给药前前4周(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全身性抗癌治疗(包括I/O 疗法)。

  7. 研究入组前2周内接受过放疗。如果入组前4周内接受过放疗,患者放疗区域外必须至少 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或者患者仅存可测量病灶放疗后进展,可入组。

  8. 入组研究前30天内接受过CAR-T。

  9. 入组前100天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治疗。

  10. 既往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11. 既往接受过实体器官移植。

  12.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EB病毒核酸阳性;巨细胞病毒核酸阳性;丙型 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 且丙肝病毒RNA 检测结果阳性;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肝病毒DNA检测结果阳性或大于正常值上限。

  13. 存在药物滥用或酒精滥用。

  14. 筛选前6个月内缺血性或出血性脑血管疾病、癫痫、痴呆,或≥3级胃肠道出血(CTCAE, 第5.0版)。

  15. 心血管功能不稳定: 1 入组前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 2 入组前3个月内发生过不稳定性心绞痛; 3 未控制的、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如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室性颤动、尖端 扭转); 4 Mobitz Ⅱ型II度或III度房室传导阻滞; 5 纽约心功能协会分级≥3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6 左心室射血分数<50%。

  16. 研究入组前4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治疗(导管置入、方案要求进行的活检手术等小手术不 作为排除标准)。

  17. 入组前28天内接种过活病毒疫苗(研究期间或最后一次试验药物给药后B细胞恢复正常 范围之前不得接受减毒活疫苗)。

  18. 对其他单克隆抗体治疗有3-4级过敏反应史;或已知对试验用药物的任何成分或辅料过 敏者。发生持续时间 < 24小时的3级反应的患者,可在研究者综合评估后合格入选。

  19. 有3-4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病史或者免疫相关不良事件需要停药的病史,使用激素替代 疗法治疗的3级内分泌疾病除外。既往CAR-T治疗后曾出现过3-4级ICANS的受试者。

  20. 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治疗、影响患者依从性或使患者处于治疗相关并发症的高风险的 任何其他严重基础疾病(例如,活动性胃溃疡、未控制的癫痫发作、脑血管事件、胃肠道 出血、凝血障碍的重度体征和症状、心脏疾病)、精神、心理、家族或地理状况。

  21. 既往 5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其中不包括已治愈的宫颈原位癌、基底细胞癌或鳞状 细胞皮肤癌。

  22. 免疫激活情况下可能加重的自身免疫、肝脏和肺部疾病,如某些自身免疫性疾病、肝 硬化、肝炎、间质性肺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病、多发性硬化、 抗磷脂抗体综合征、血管炎、银屑病病史等。

  23. 需要频繁引流或医疗干预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干预后2周内复发,需要额外 干预)。

  24. 既往先后或同时接受过靶向CD19和CD20的T细胞介导的治疗方案(包括双抗、CAR-T治疗等)(只接受过其中一个靶点的T细胞治疗(包括CAR-T)的可纳入)。

  25. 使用Fredericia的QT校正公式心率矫正QT间期(QTCF)>480msec。

  26. 剂量递增阶段体重<40kg。

  27. 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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