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实体瘤(不限癌种)无靶点要求化疗药免费试验(临床研究试验招募)

韩天宇

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5-04-13 18:40:02,由春晓健康网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留言反馈!

肿瘤新型靶向药免费试用
肿瘤新型靶向药免费试用

本文介绍了实体瘤(不限癌种)无靶点要求化疗药试验的背景、意义及参与方式。该试验为无法使用靶向药物的患者提供了新的治疗选择,扩大了治疗范围,降低了治疗门槛,并有望提高疗效。患者可通过全球好药网等平台了解临床试验信息,并按步骤参与试验。随着研究的深入,更多高效、安全的抗癌新药将为肿瘤患者带来希望。

【运城】实体瘤(不限癌种)无靶点要求化疗药免费试验

项目名称:【滤泡淋巴瘤、外周T淋巴瘤】评价XNW5004片在复发/难治的晚期肿瘤患者中的安 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及初步疗效的 I/II 期临床研究

药品名称:XNW5004片

基因分型:化疗药

突变基因:无靶点要求

临床期数:Ⅰ期和Ⅱ期

治疗线数:二线失败

适应症状:透明细胞肾癌、乳腺癌、卵巢癌和子宫内膜癌患者

项目优势:XNW5004可调节抑癌基因的表达从而抑制肿瘤生长。临床前研究结果显示,XNW5004在多个血液癌症和实体肿瘤模型中均显示良好疗效,可显著抑制野生型和各种突变型EZH2的活性,拟用于晚期肿瘤治疗。

【运城】实体瘤(不限癌种)无靶点要求化疗药免费试验

一、背景介绍

癌症,一个让人闻之色变的词汇。在我国,每年有大量患者被诊断出患有各种类型的癌症。传统治疗方法如手术、放疗和化疗,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控制病情,但副作用大、疗效有限。近年来,随着医学科技的不断发展,抗癌新药不断涌现,为肿瘤患者带来了新的希望。其中,实体瘤(不限癌种)无靶点要求化疗药试验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二、什么是实体瘤(不限癌种)无靶点要求化疗药试验?

实体瘤是指非血液系统的肿瘤,如肺癌、乳腺癌、胃癌等。无靶点要求化疗药试验,意味着这类药物的作用机制不同于传统化疗药物,它们不需要针对特定的基因突变或蛋白靶点,即可发挥抗肿瘤作用。

三、试验的意义

实体瘤(不限癌种)无靶点要求化疗药试验,为那些因基因突变或靶点不明确而无法使用靶向药物的患者提供了新的治疗选择。以下是试验的几个重要意义:

1.扩大治疗范围:无靶点要求化疗药物可以应用于多种实体瘤的治疗,提高了患者的受益率。

2.降低治疗门槛:患者无需进行复杂的基因检测,简化了治疗流程。

3.提高疗效:无靶点要求化疗药物具有广泛的抗肿瘤作用,有望提高治疗效果。

四、患者如何参与临床试验?

以下是参与实体瘤(不限癌种)无靶点要求化疗药试验的步骤:

1.了解信息:患者可以通过全球好药网等平台了解最新的临床试验信息。

2.咨询热线:如有疑问,可拨打全球好药网咨询热线:400-119-1082,进行详细咨询。

3.报名参加:符合条件的患者可报名参加临床试验,经过筛选后,符合条件的患者将进入试验组。

4.跟踪治疗:患者需按照试验方案进行治疗,并定期进行随访。

五、温馨提示

实体瘤(不限癌种)无靶点要求化疗药试验,为抗癌治疗带来了革命性的突破。我们相信,随着研究的深入,更多高效、安全的抗癌新药将问世,为广大肿瘤患者带来生的希望。如有需要,请随时关注全球好药网,了解更多临床试验信息,或拨打咨询热线:400-119-1082,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入选标准

晚期/转移性实体瘤:

1. 年龄:≥18 岁;性别不限;

2.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标准治疗方案无效、或不耐受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有效治疗方案的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

3. 在剂量扩展阶段,必须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的病灶以作为评估依据:对于实体瘤按照 RECIST 1.1 标准,至少有一处可测量病灶(详见附录 4);

4. 同意提供满足检测要求的肿瘤组织样本(存档组织 FFPE 切片或重新活检组织FFPE 切片);若在剂量爬坡阶段,受试者无法提供肿瘤组织样本,在符合其他

入排标准情况下,经研究者评估后可以入组;

5. 预期生存寿命至少 12 周;

6. ECOG 体力评分为 0-1 分;

7. 重要器官功能储备符合以下要求:

(1) 骨髓功能:在筛选期前7天内未输血、未使用G-CSF和药物纠正的情况下,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L,血红蛋白≥90g/L,血小板计数≥80×109/L;

(2) 肝脏功能:在筛选前7天内未使用保肝药物纠正的情况下,血清总

胆红素 ≤1.5×ULN(Gilbert’s综合征≤3 ULN),丙氨酸转氨酶(ALT)和

谷草转氨酶(AST)≤2.5×ULN,对于肝转移患者ALT/AST≤5×ULN,肝

和/或骨转移患者碱性磷酸酶≤5×ULN;

(3) 肾脏功能:血清肌酐≤1.5×ULN或依据Cockcroft-Gault公式估算的肌酐清除率≥60 mL/min(Cockcroft -Gault公式,详见附录5);

(4)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5)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或血浆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8. 非手术绝育或育龄期女性患者,以及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需要在筛选期至研究治疗期结束后6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非手术绝育的育龄期女性患者在研究入组前的7天内血清HCG检查必须为阴性,而且必须为非哺乳期;

9. 进行研究专用流程之前出具带有签字并标注日期的书面知情同意书,并能够遵守临床访视和研究相关的程序。

难治或复发的淋巴瘤:

1. 年龄:≥18岁; 性别不限

2. 病理学确诊的、复发或难治性非霍奇金淋巴瘤(NHL)。对于复发、难治的界定如下:

2.1复发:获得缓解后,NHL又符合疾病进展条件。对于B-NHL患者,应经过两线药物治疗方案(其中一线含有CD20单抗),或不适合/不耐受(如毒副反应等情形)第二线全身治疗方案;对于T-NHL,应经过一线全身化疗,或不耐受全身化疗,且接受过维布妥昔单抗或西达本胺治疗。

2.2难治:经过至少两种方案、且总疗程数不少于4周期剂量标准的全身药物治疗,且未达到部分缓解。

3. 仅限剂量扩展阶段,病理学确诊的、复发或难治性滤泡性淋巴瘤、外周T细胞淋巴瘤和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复发、难治定义同入选标准2:队列 1:滤泡性淋巴瘤(EZH2突变型):基因检测结果显示存在EZH2基因突变的受试者;若受试者无法提供既往基因检测结果或既往基因检测结果无EZH2基因突变信息,则需提供肿瘤组织样本,经中心实验室确认存在EZH2基因突变,方可入组本队列;队列 2:滤泡性淋巴瘤(EZH2野生型):基因检测结果显示无EZH2基因突变

的受试者;若受试者无法提供既往基因检测结果或既往基因检测结果无EZH2基因突变信息,则需提供肿瘤组织样本,经中心实验室确认无EZH2基因突

变,方可入组本队列;队列 3:外周T细胞淋巴瘤,根据2016年WHO淋巴组织肿瘤分类,包括但不限于外周T细胞淋巴瘤非特指型(PTCL-NOS)、血管免疫母细胞性T细胞淋巴瘤(AITL)、ALK阳性间变大T细胞淋巴瘤及ALK阴性间变大T细胞淋巴瘤等;队列 4: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入组前必须通过免疫组化及HANS模型明确GCB亚型和non-GCB亚型;

4.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以作为评估依据:结内病灶要求长径>1.5cm;结外病灶要求长径应>1.0 cm;对于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要求外周血克隆性淋巴细胞绝对值≥5000 细胞/mm3;对于Waldenström巨球蛋白血症要求血清IgM≥2×ULN且骨髓中淋巴样浆细胞浸润;

5. 同意提供满足检测要求的肿瘤组织样本(存档肿瘤组织FFPE切片或重新活检组织FFPE切片);若在剂量爬坡阶段,受试者无法提供肿瘤组织样本,在符合其他入排标准情况下,经研究者评估后可以入组;

6. 预期生存寿命至少12周;

7. ECOG体力评分为0-1分 ;

8. 重要器官功能储备符合以下要求:

(1) 造血功能:a).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0×109/L(有骨髓浸润的需≥0.5×109/L)(筛选期血常规检查前1周内未使用G-CSF,两周

内未使用长效升白针);b).血小板计数≥75×109/L(有骨髓浸润的需≥50×109

/L)(筛选期血常规检查前1周内未输注血小板,未使用TPO受体激动剂);

c).血红蛋白≥90 g/L(有骨髓浸润的需≥70 g/L)(筛选期血常规检查前1周内未输注红细胞,未使用EPO);

(2) 肝脏功能:血清总胆红素 ≤1.5×ULN(Gilbert’s综合征≤3 ULN),丙氨酸转氨酶(ALT)和谷草转氨酶(AST)≤2.5×ULN,对于肝脏浸润患者ALT/AST≤5×ULN,肝和/或骨浸润患者碱性磷酸酶≤5×ULN;

(3) 肾脏功能:血清肌酐≤1.5×ULN或依据Cockcroft-Gault公式估算的肌酐清除率≥60 mL/min(Cockcroft -Gault公式,详见附录5);

(4)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5)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或血浆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9. 非手术绝育或育龄期女性患者,以及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需要在筛选期至研究治疗期结束后6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非手术绝育的育龄期女性患者在研究入组前的,7天内血清HCG检查必须为阴性,而且必须为非哺乳期;

10. 进行研究专用流程之前出具带有签字并标注日期的书面知情同意书,并能够遵守临床访视和研究相关的程序。

排除标准

如果受试者满足任何下列排除标准将不能进入该项研究:

1. 既往接受与试验药物类似或相关通路的药物(如EZH 1/2或EZH2抑制剂等)

治疗的患者;

2. 前期接受过抗肿瘤治疗而毒性仍未恢复者(根据NCI-CTCAE 5.0毒性没有恢

复到≤1 级)。研究者认为不影响受试者安全性评价的其他毒性(如脱发等)

除外;3. 在入组前5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史,且不符合临床治愈标准。以下情况除外:

可进行局部治疗且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

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和甲状腺乳头状癌。

4. 心功能受损或临床上严重心脏疾病,包括下列任何一种:

(1) 首次给药前急性心肌梗死或不稳定性心绞痛≤6 个月;

(2) 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级为 III 或 IV 级);

(3) 未纠正的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150/100mmHg;

(4) QTc 间期延长(定义为男性> 450ms,女性>470ms)(Fredericia’s 公式,

详见附录 6);

(5) 既往有其他重大心血管疾病史(如瓣膜置换术、冠脉搭桥术等)。

5. 全身活动性严重感染;

6. HIV阳性、梅毒(Anti-TB)阳性者;

7. HBsAg阳性且HBV-DNA拷贝数高于检测值正常上限;或HBcAb阳性且HBVDNA拷贝数高于检测值正常上限;HCV抗体阳性,且HCV-RNA拷贝数高于

检测值正常上限;

8. 本试验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有新冠疫苗接种史,本试验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有

其他疫苗接种史;

9. 已知对研究药物或其活性成分、辅料过敏的受试者;

10. 研究治疗开始前4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在本研究期间拟行大手术的患者(穿刺

或淋巴结活检等手术除外);

11. 受试者无法吞咽,或处于活跃状态的胃肠道炎症、慢性腹泻、已知的憩室病

或曾接受胃切除术或胃束带等影响药物吸收的病史。但曾接受质子泵抑制剂

治疗的胃食管反流是允许的 (如果没有药物相互作用的可能性);

12.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服用已知CYP3A4抑制剂/诱导剂的受试者(详见附录

7);

13. 曾患有T细胞淋巴母细胞淋巴瘤(T-LBL)或T细胞淋巴母细胞性白血病(TALL)的病史;

14. 有任何髓系恶性肿瘤病史,包括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MDS),或有与MDS

或骨髓增生性肿瘤(MPN)相关检测指标异常者;

15. 有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者;

16. 已知受试者患有出血倾向的疾病如冯维勒布兰德氏病或者血友病等或长期需

要华法林或其他维生素K拮抗剂(如苯丙香豆素)治疗;

17. 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不能完成本研究或研究者认为不应纳入者。

不同适应症还需遵循以下排除标准:

晚期/转移实体瘤:

1. 有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症状。但稳定的脑实质转移或稳定的硬脊膜外脊

髓压迫病史患者可以入组。稳定的定义为:

(1) 在使用或未使用抗癫痫药物情况下,癫痫未发作状态持续>12 周;

(2) 不需要使用糖皮质激素;

(3) 连续多次 MRI(扫描间隔时间至少 8 周)均显示在影像学呈稳定状态;

2. 本试验给药前 28 天内参加过任何其他临床试验者,已上市药物的临床试验除

外;

3. 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更短的为准)使用过化疗、生物

治疗、免疫治疗、根治性放疗、大手术、靶向治疗(包括小分子酪氨酸激酶抑

制剂)等抗肿瘤治疗;丝裂霉素和亚硝基脲类为首次给药前 6 周内;氟尿嘧啶

类的口服药物如替吉奥、卡培他滨,或姑息性放疗为首次给药前 2 周内。

难治或复发的成熟淋巴瘤:

1. 既往患有或伴有中枢神经系统病变,包括但不限于:癫痫、瘫痪、脑卒中、严

重脑损伤、老年痴呆、帕金森氏病、小脑疾病、脑器质性综合征、精神病等;

2. 存在中枢神经系统或睾丸侵犯的;

3. 仅剂量扩展阶段:滤泡性淋巴瘤 3b 级、混合组织学或滤泡性淋巴瘤组织学上

转化为弥漫性大 B 细胞淋巴瘤;

4. 仅剂量扩展阶段:经 FISH 检测方法确诊的弥漫性大 B 细胞淋巴瘤伴 MYC、

BCL-2 和/或 BCL-6 重排;

5. 仅剂量扩展阶段:蕈样霉菌病、塞扎里(Sézary)综合征及原发性皮肤间变大

T 细胞淋巴瘤;

6. 伯基特淋巴瘤,介于弥漫性大 B 细胞淋巴瘤与伯基特淋巴瘤之间的灰区淋巴

瘤,介于弥漫性大 B 细胞淋巴瘤与霍奇金淋巴瘤之间的灰区淋巴瘤;

7. 既往接受器官移植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ALLo-HSCT);

8. 本试验给药前 3 个月内进行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Auto-HSCT);

9. 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本试验给药前 2 周内使用环孢霉素、他

克莫司等;给药前 7 天内接受高剂量的糖皮质激素(每天剂量>10mg 的强的

松或者相当剂量的其它糖皮质激素);

10. 在本试验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放疗;

11. 在本试验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靶向治疗和抗肿瘤中药等抗肿瘤治疗;

12. 在本试验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免疫治疗;

13. 在本试验给药前 12 周内接受过 CAR-T 治疗;

14. 在本试验给药前 4 周内使用过任何其他临床试验药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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